微利时代个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探讨:就业、税收与GDP

2014-04-23 13:06先礼琼
商业经济 2014年2期
关键词:就业可持续发展

[摘要]通过对2009~2011年常州市个体经济对就业、税收和GDP贡献的比较分析显示:个体经济的就业贡献与GDP贡献和可支配收入比重的反差较大,说明个体经济可支配收入没能与GDP同步增长,反映出其税收负担过重。个体经济流转税税率设计过高、以流转税为依据附征替他税导致的税负差异以及所得税税制的不公平等都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政府应明确政策扶持的范围,引导个体经营范围的横向升级和个人经营身份的纵向升级,以促进微利时代个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微利时代;个体经济;就业;税收GDP;可支配收入;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B

一、个体经济对宏观经济目标的贡献

(_一)对就业的贡献

由于个体经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技术含量不高,大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是解决就业的“大市场”。以常州市为例,常州市个体从业在2009年至2012年这四年,每年占当年全市户籍人口比重均较高,平均为9.55%,每年增幅均大于当年户籍人口增长,吸纳了大量从业人员,缓解了就业压力,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对税收的贡献

个体经济流转税中主要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所得税适用个人所得税。最先掌握个体经营者建账情况、经营成果信息的是按日、月和季征管的流转税,继而才影响按年计征的所得税问题,所以,个体经营者和税务机关交往最频繁、最敏感的税种是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有国税和地税征管,两者日常监管的内容、影响税负的因素都相同,主要关注建账的情况,申报的状况以及核定应税所得等问题,只是由于行业不同适用税种不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规定,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所以本研究报告就主要以增值税为例进行相关分析。从表3看出,常州市从事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的个体经营者所创造的增值税收入所占比重较低。

(三)对GDP的贡献

在理想化的绝对公平的社会,各市场主体均衡发展时就业贡献与税收贡献同比例。资本密集型行业,吸纳就业人口比重低,行业附加值高,GDP贡献大,税收贡献大;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个体经济,吸纳就业比重高,行业利润相对较低,税收贡献低。

但对于其GDP贡献由于没有具体可靠数据统计,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本身就是对货物流转额全面征收,即税额=(C+V+M)*3%,所以可以用税收额倒推GDP贡献。

从表3中看出,2009年个体经济人均GDP总贡献75323元,2010年122391元,与常州“十一五”规化人均GDP大于80000元目标相差不大。2011年达到139189元,达到了常州“十二五”规化目标,人均GDP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可见,个体经济的存在是有其经济价值的。

二、个体经济就业、税收与GDP贡献的不协调

(一)就业贡献与可支配收入比重的反差

从表4中看出,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的可支配收入与全市可支配收入比重较低且不均衡,从2009年的3.5%到201 1年的0.93%,这与其相同时期从业人数10%左右的比重相差甚远。在理想化的绝对公平分配的社会,相同就业人口应有相同比例的收入。各市场主体均衡发展时,税收政策合理,人口比重与可支配收入比例相当时,贫富差距才越小,这会使反映全市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值增大。

(二)GDP贡献与可支配收入比重的反差

从表4中看出,个体经济GDP贡献与个体经济的可支配收入比收入比重反差较大,说明个体经济生产要素投入分配不公平。GDP贡献扣除利息、地租、所得税得到可支配收入,二者比例的反差是这三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利息、地租的影响

个体经济由于是自然人经济,其注册资金实质就是其私人财产,只存在少量的利息的支出,对其可支配收入影响小。

根据实际调研的结果,发现不同类型的个体经济租金压力差异较大。外来的从事批零贸易、服务业和制造业的个体经营者普遍租金压力较大,但地租的价格是市场自我调节的结果,是政府不可控的因素。

2.税收的影响

由于利息与地租的价格是市场经济调节的必然结果,所有的经营者不论其规模大小都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那么,个体经营者与政府间是否存在着不合理的所得税分配,继而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三、个体经济可支配收入与GDP同步增长的税制分析

笔者认为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必须考虑个体经济投入要素在经营者和国家之间的分配是否合理。从表1和表2看出个体从业者人数众多,税收贡献却相对小,这实质上反映出税制设计的经济效率较低,也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

(一)流转税税率设计过高

个体经济处于产业供应链末端,大都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推算,销售货物的增值系数达到17.65%。通俗一点就是,只有商品的批零差价达到17.65%时,两者的税负才是相同的。如前所述,个体“双定户”主要销售早已充斥市场的低端商品,批零差价大都在7%-8%,未交税前要维持利润都很难,加上税收后的销售价格更高,进一步恶化其生存环境。

(二)以流转税为依据附征替他税导致的税负差异

国税发([2006]183号)规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这样的规定从原则上看没有问题,关键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的规定给予基层税务机关拥有太多的自由操作空间,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时,对凡是达到起征点以上的纳税户就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其他附加税。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换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也不一样。对计算附征“双定户”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附加税的规定过于笼统,给予基层税务机关太多的自由载量权,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违反税收公平原则。

根据现行税法,“双定户”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规定附加征收的防洪费等)依据流转税计算附征。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9月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是3500元。如果增值税起征点在最高限20000元时,就算增值系数高达20%(目前很难有行业达到这样的水平),其毛利润也仅仅为4000元,由于已经征收了582.52元的增值税,剩下3417.35元(其中尚未扣除附加税和各项必须缴纳的行政收费)。如果是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还没有达到免征额3500元,不纳个人所得税。据广西自治区国税局调研结果显示,各地对核定征收户都不同程度的附征率,大致在30%-65%,如此计算个体户必须缴纳174.76元-378.64的个人所得税。这实质是对“双定户”的税收歧视,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另外,按次征收时还存在起征点上下纳税人间的不公平。

(三)所得税税制的不公平

按第六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分析,自然人生产经营所得与工薪所得年比例税率的差距仍持续存在。

第一阶段:年应税所得<10.8万

在此阶段生产经营所得税从5%-35%五档累进税率都采用了,年实际比例税率5.83%-21.51%;工薪所得的适用5%、10%和20%三档低税率,年实际比例税率在3%-13.83%间。当工薪所得还处于引入与成长初期阶段,生产经营已经涵盖了所有累进税率区域。这无疑是对自然人生产经营行为的不公平。

第二阶段:10.8万<年应税所得<42万

此区间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35%的税率,年比例税率在21.54%-31.49%,而工薪所得适用5%-25%四档税率,年实际比例税率在13.83%-21.13%。二者的年比例税率差继续最大达到9.28%。

第三阶段:年应税所得<42万

由于生产经营年应税所得在超过10万以上,税率不再提高,而工薪的适用税率继续提高,二者的差异逐渐缩小,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几乎不会产生。因为自然人与法人企业的税负临界点是14.75万元(小微企业则是9.75万元),若再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际税率将大大超过法人企业。纳税人理性的选择是取得法人资格经营,也就不存在个人生产经营与工薪差异缩小阶段。

四、个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相关政策支持的范围

随着生产经营进入发展与成熟期,按国税总局令[2006]17号第3、4条规定,生产企业月销售额达到3万一6万,需设置简易账,达到6万,需设置复式账(商业企业是4万-8万;8万以上)。经换算,达到建账标准时应税所得大都处于上述二、三阶段,存在着与工薪和法人企业税负的“双重不公平”。另外,在此阶段若不满足查账征收条件,还采用核定征收,或主观上不愿建账,还存在与法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权利的不平等。所以个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身就有“先天”的缺陷,发展到一定阶段,纳税人会自发采用另外一种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在个体经营户原始积累阶段,即自然人与法人企业的税负临界点(14.75万元)以下,应采取特殊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扶持政策。税制的优化本文在此不赘述。

(二)引导个体经营范围的“横向”升级

由于地方政府没有税收制度的立法权,在当前的税制环境下,应积极引导个体经济转型升级。据常州市统计年鉴数据计算,2007年至2011年5年间,从事批发零售贸易业的个体经营者占比均在60%以上,从事居民服务、制造业和餐饮服务的比重依次递减。据调查,目前行业平均增值率在10%-12%之间,而绝大部分从事批零贸易的个体经济处于产业供应链末端,主要销售早已充斥市场的低端商品,批零差价几乎都在10%以下,有些甚至在7%-8%,个体经济所经济的产品大都是在如此微利的空间,经营户首先支付必要的运营开支,还有税金,可以说个体经济已进入“微利时代”。而且,各种连锁超市、便利店、大型卖场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经营方式带来巨大冲击与挑战,它们的经营方式、网点布局、销售品种、购物环境等方面都优于个体经济,原本个体经济在“拾遗补缺”需求方面的比较优势几乎被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挤出。微利时代的个体经济要实现其可持续经营必须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才能实现资本的原始积累。

以常州为例,为实现“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大力发展服务业,使其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50%,应积极引导个体经济向规划的服务业发展重点方向发展。打造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创意产业基地、职业教育和科技研发基地,富有特色的区域性生产性服务业基地、休闲度假旅游胜地、物流商贸基地”目标,鼓励支持个体经营户拓展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和旅游业,提升发展商贸流通业和房地产业,加快推进发展社会化服务型企业。只有鼓励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向所处产业链上下游拓展、向新兴产业拓展,个体经营者才能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获得可持续发展。

(三)鼓励个体经营身份的“纵向”升级

有相当数量的个体经营者发展到一定规模,税负比法人企业高,如前所述,自然人与法人企业的税负临界点是14.75万元与小微企业的税负临界点是9.75万元。随着规模的扩大,财务风险加大,个体经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能进行营业转让,经营范围受限,如印刷业、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行业的市场主体必须为企业,禁止个体经营者进入,这些因素都会促使个体经营者会自发的考虑经营身份的转变。

常州市统计年鉴显示,2006-2012年间常州市个体经济每户注册资本3.48万元,超过已经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意味着大部分个体经营者在资金上都不存在“个转企”的障碍。另外,个体经营的纵向升级最主要的难点还在于公司制对经营者治理能力有一个质的提升要求,比如组织机构的设置、会计建账管理,员工的管理等。所以,个体工商户要不断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增强科学决策水平和市场应变能力,从而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参考文献]

[1]岗向阳.浅议个体工商户向微型企业转型[J].商业经济,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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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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