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能否让消费者走出“追鸡杀牛”困境

2014-04-26 08:44三清言
上海企业 2014年4期
关键词:消法权益保护法经营者

三清言

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到,常委会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重要修改,从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规范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更好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维护消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制日报》3月14日)

今年3.15的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5日将正式施行,其核心就是“新权益”、“新责任”。应当说,新消法拥有众多新意和亮点,但新消法的实施能否让消费者走出“追鸡杀牛”的困境呢?

2011年媒体曾作过的一项调查显示,有63.817%的受调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默默忍受”,而近七成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居然超过六成的消费者在权益被侵害时选择“默默忍受”,这样的结果让人感到悲哀。但也意料之内,据媒体报道,有消费者购买9元洁面乳受骗后,打官司历时三个多月,为了18元赔偿结果付出了3000多元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损失,最后还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试问,这样的维权你承受得起吗?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曾说,“消费者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维权比较困难,维权成本高,有的时候为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

虽然新消法在解决消费者维权困境方面进行了积极努力,但其力度仍显不足。比如,在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方面,《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种三倍的赔偿与消费者为维权付出成本相比,恐怕仍是杯水车薪。再比如,根据新《消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仅限于耐用商品,时间上仅限于6个月内,且耐用商品的范围无法明确,仍显美中不足。

那么,消费维权如何才能走出“追鸡杀牛”的困境呢?我认为,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必须切实减轻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负担。在倡导维权的基础上要不断探索简化维权程序和成本,包括维权方式、时间成本等都要囊括其中。很多消费者不懂维权、不敢维权、不愿维权,原因就在于维权方式不接地气、维权程序复杂、时间冗长。政府部门应坚持便民、利民、公益、服务的原则,尽量降低甚至免除消费者维权所需的鉴定费用,或者规定由商家承担相关鉴定费用;要尽量缩短消费者维权的流程,简化程序,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其次,必须切实提高消费侵权的赔偿额度。目前,新消法实行的是三倍赔偿原则,这显然远远不够。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后,目前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为700多元人民币,而美国平均每案消费者获赔35万美元,是中国每件赔偿额的3700多倍。有必要借鉴《食品安全法》“损一赔十”的做法,一方面使假造者得到足够的教训,另一方面使消费者能获得高于所付出的维权成本的赔偿,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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