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推动检察业务公开

2014-05-08 13:06刘鸿芸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4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检察

刘鸿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在已有的检务公开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以贯彻修改后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公开机制做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完善,在公开渠道、公开方式和公开内容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公开促进公正,对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大有裨益

一、拓展公开渠道,扩大外部监督力量

除了通常的检务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开展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多角度地构建公众监督平台,不断拓展公开渠道。

1.以社区检察室为平台,将检察触角延伸至社区公众。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检力下沉,设立专门机构——社区检察联络室,充分发挥直接接触基层群众的优势,为开展检察职能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广泛听取群众涉检诉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开辟了新途径。

2.以网站、微博等新媒体为平台,加强与公众联络交流。我们除了利用检察门户网站,健全和完善了网上举报、申诉、投诉受理机制以外,2011年初,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在新浪网开设天津检察系统首个官方微博以来,紧紧围绕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发布检务公开内容、检察新闻、普法案例、检察文化等内容,向广大网民宣传检察工作,与社区居民互动参与社会热点问题的网络讨论,为实现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供平台。现有粉丝逾万,发布消息、图片几千条。前不久,一位网友通过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微博留言,对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件刑事案件存有疑虑。微博团队得知此消息后,及时向院公诉科了解情况,迅速回应,积极沟通、疏导。该网友对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的态度和处理表示了满意,并愿意做粉丝持续关注河西区人民检察院。2012、2013连续两年,在“政法微博与社会管理创新”峰会上,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实名微博入选全国检察机关网络影响力前十名。

3.以形式新颖的活动为平台,积极开展检察职能宣传。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收集的醉驾入刑、房屋租赁纠纷等备受群众关注的法律问题为主题,编演“法制小剧场”和微电影,下到社区、学校、企业,宣扬和鼓舞正能量。这项活动受到了天津政法报、渤海早报、河西有线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的关注,腾讯网微博同时进行“微博直播”,实现了网络、平面、电视媒体全方位的检察宣传,让公众切实地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二、完善公开方式,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按照《刑事诉讼法》强调程序公正的精神,尤其是对执法程序行为监督的正当性,引入必要的社会外部监督机制,能够提高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度。

1.公开听证。对不捕、不起诉案件、附条件不起诉、不抗诉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制度。除了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外,还邀请所在单位、社区代表和侦查人员参加,由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询问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后提出拟处理意见,主动听取与会人员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公开听证会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提升检察公信力。目前,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正在论证对审查羁押必要性引入公开听证制度,以期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2.公开论证,健全释理说法机制。如民行科制定了《服判息诉释理说法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申诉案件不能简单以结案为标准,对申诉人反映的问题,要结合掌握的案件证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论证,遵循精心准备、情理并用、公开答复的原则,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引导其回到合法途径上去,努力化解矛盾对立情绪。

3.新闻媒体评议制度。特别邀请天津日报、城市快报、今晚报等7家媒体的记者作为评议员,对重大、新型、百姓关注热点、社会有影响案件的公诉人出庭仪表、语言表达能力、讯问能力、举证和质证能力、辩论和应变能力、公正执法能力、法制宣传能力进行评议,并就如何进一步提高出庭支持公诉水平提出意见和建议。这种向社会专业人士开放的做法,不仅规范了公诉人出庭行为,还为检察机关开放的态度赢得了赞誉。

4.依当事人申请公开制度。对于疑难、有争议的刑事申诉案件,依申诉人申请,邀请人民调解员和申诉人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人员,参与公开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公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充实公开内容,注重各方权益保障

暗箱操作是导致社会公众对公权力不信任的重要因素。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的不仅是检察政务的公开,更需要在法律授权情况下的检察业务的有序公开。充实公开内容,注重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程序和实体行为的正当性。

1.不捕不诉结果公开宣告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做出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学校或社区代表公开宣告。让公众了解检察程序、职能的同时,也强化了自身监督,提升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可度和公信力。

2.捕诉决定告知被害人。刑诉法只是规定检察机关受理案件三日内对被害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考虑到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作出的捕、诉决定,是与被害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此,本着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对捕、诉结果实施被害人告知制度,最大程度满足被害人知情权。

3.自侦案件搜查阶段律师见证制度。尝试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实施搜查措施时,邀请其辩护律师到场,见证搜查全过程。对于规范我们自身的执法行为,以及在群众中树立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新形象,大有裨益。

4.侦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告知义务。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完善了对于盲聋哑人、未成人、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是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告知义务,确保他们实现其合法的诉讼权利。仅2013年一个季度,河西区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5.和解告知制度。贯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14条规定,公诉科研究制定了《当事人和解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进行和解的案件范围、和解主体、遵循原则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促进当事人双方尽可能实现和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共和解案件14件16人,均向区法院提出了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6.批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意见,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认真贯彻落实,制定了《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办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2013年办理的449件案件中,当面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意见60余人次,有5件意见被采纳。有助于我们提高案件质量,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7.变更强制措施告知制度。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如果说,这是检察机关被动变更情形的话,随着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捕前、捕后、起诉阶段均赋予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义务,检察机关可以不依申请,主动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此,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将这两种强制措施变更情形的告知的主体扩大到对方当事人,即被害人。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监督。

8.讯问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刑诉法将讯问未成年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由“可以”修改为“应当”。为了切实贯彻这一制度,未成年人检察科专门制定《关于讯问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工作办法》,明确权利义务、责任追究,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实为维护未成人合法诉讼权利,保障社会力量参与权的有效之举。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业务公开方面还建立了失职追责制度来监督落实公开机制。对于检察办案人员,在执法中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的,监察部门有追究直接责任的规定,确实保障和监督检务公开机制的落实。在自查中,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曾对一名履行告知义务不当的干警,取消了当年评优资格。

当然,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机制的探索才刚刚起步,随着各类经验与教训的积累,相信势必会形成一套更为完善的体系,为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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