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与非文化企业信贷可得性差距与原因——基于湖南省样本数据的实证分析*

2014-05-14 10:25强,王
关键词:信贷文化产业样本

张 强,王 珂

(湖南大学 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一、引言

文化产业,按照《现代经济词典》的定义,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或提供文化服务,面向市场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于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增强文化软实力,带动相关制造业和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我国将文化产业确立为重点扶持的战略性产业,一方面,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将一大批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成文化企业,使其成为合格的独立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包括金融在内的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各种资金的投入,信贷资金是一个重要方面。一个国家如果具有较为完善的金融体系,则各产业的外部资金成长较快,产业的发展会更好。[1]559-586Sana Harbi和 Mariam Amamou(2009)[2]465-480证明了商业银行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融资渠道,信贷资金是产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那么,当前我国文化企业的信贷可得性如何,与非文化企业在总体上是否存在明显差距?如果存在差距,造成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如何提高文化企业信贷可得性?从已有研究文献来看,尚缺乏专门针对文化企业信贷可得性,基于实证的相关研究。

湖南是一个文化大省,文化产业较活跃,具有一定典型意义。本文从湖南征信系统提取相关数据,该系统收集了湖南省内具有贷款意愿的49498户企业数据,作为银行信贷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文化产业分类标准,将其划分为文化企业(326户),非文化企业(49172户)两大类。以全部文化企业,剔除财务数据缺失和异常的企业,得到124户作为分析样本。由于非文化企业较多,按照1/300的比例进行等距抽样,选取了163户作为分析样本。提取两类样本287户企业2012年的基本信息、财务和信贷数据,其中有贷款的企业150户,有贷款意愿但未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企业137户,力图通过对文化企业与非文化企业两个样本组的对比分析,对两者信贷可得性差距进行研究,从而为制定文化企业信贷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二、文化企业与非文化企业信贷可得性的差距分析

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2010年3月中宣部、人民银行等九部委联合发出《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大金融扶持力度。但从现实情况看,文化企业普遍反映贷款很难。我们感到,文化企业与非文化企业在信贷可得性上存在差距。

衡量信贷可得性的观测可以通过两种方法:直接法和间接法。直接法代表Cole(1998)[3]959-977使用企业贷款申请是否被银行批准来直接衡量信贷可得性。从两类样本组来看,124家文化企业信贷获得率为39.52%,汇总的贷款余额为5.97亿元,平均每家贷款481万元;163家非文化企业信贷获得率为61.96%,汇总的贷款余额为27.8亿元,平均每家贷款1706万元。本文首先对直接法指标(信贷获得率)用非参数检验方法,拒绝了两者在能否获得信贷上无差异的假设(见表1)。但直接法过于简单粗糙,忽略了信贷获取量上的巨大差别,在回归估计时往往会出现估计精度不高的问题。因此,本文选择精度更高的间接法。间接法采用信贷余额来衡量,但有时使用更符合正态分布特征的信贷余额的对数。[4]21-30本文以下分析均采用信贷余额的对数。但考虑到287户企业中有137户信贷余额为0,其对数值无意义,剔除这部分企业,样本缩减为150家(49家文化企业和101家非文化企业)。间接法测量指标的非参数检和T检验结果见表1,也表明文化企业的信贷可得性显著低于非文化企业。由此可见,我国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扶持政策尚未真正落到实处。

表1 文化企业与非文化企业信贷可得性差距分析

三、文化企业与非文化企业信贷可得性差距的原因分析

文化企业信贷可得性显著低于非文化企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研究文献做过分析。首先,文化企业具有规模小、无形资产多而固定资产少[5]133-135、内容产品的不确定性高、轻资产、高人力资源资本化[6]102-105等特征;其次,文化产业是一种带有公益性的产业,存在一定的非市场化运作[7]23-24;最后,文化企业的经营项目严重趋同,同行业间竞争激烈,导致企业普遍存续时间不长[8]65-66。这些均与传统信贷模式的要求不符。

本文将上述原因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文化企业相较于非文化企业在信贷上存在显著的弱质特征,造成信贷上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银行传统运作模式的惯性使刚走向市场不久的文化企业主体受到了银行的“歧视”和差别待遇。本文的基本分析思路是:首先,将文化企业与非文化企业财务指标进行比较,看存在哪些显著差异;然后,建立企业信贷可得性与企业财务指标关系模型,找出哪些财务特征指标显著影响信贷可得性;最后,排除财务特征因素的影响,分析银行对文化企业和非文化企业是否存在“歧视”和差别待遇。[9]95-98

1.文化企业与非文化企业财务特征差异分析

文化企业主要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或服务,它更多地属于精神产品范畴,虽然其文化内核需要通过一定的物质形态来展示、传播、接收和消费,但与非文化类型的一般物质生产企业不同,具有自身的不同特征。比如,文化企业的核心是文化创意,而文化创意是无形的,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地位,但其价值却很难进行科学评估;文化产品的生产,其前期市场调研、创意研发的投入成本很高,使文化产品附加价值很高,但一旦开发成功,其产品复制生产成本少,边际成本很低。反映到财务运作上,都可能使文化企业与非文化企业具有一定差异。

为分析两者的财务特征差异,本文从企业规模、资产结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成本效益六个方面,选择了13个指标(见表2),其中:流动比率为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为总负债/总资产、流动资产周转率为营业收入/流动资产、总资产周转率为营业收入/总资产、人均产出水平为营业收入/从业人数、主营利润率为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收入比为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为利润/净资产。考虑到这些指标均呈非正态分布,采用非参数检验方法,针对文化企业和非文化企业两个样本组,对其差异做显著性检验。结果见表2。

表2 文化企业与非文化企业财务特征差异显著性检验

文化企业与非文化企业两个样本组相比较:(1)文化企业规模偏小。文化企业总资产、主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的均值都显著低于非文化企业;(2)资产结构存在差异。文化企业固定资产占比、固定资产总额显著偏低;(3)长期偿债能力较好。文化企业资产负债率显著偏低,这同时也表明文化企业更难以获得外部资金;(4)资金周转效率和盈利能力无差异。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无显著差异;(5)文化企业的成本效益更高。

2.企业信贷可得性与财务指标的关系模型

上述文化企业与非文化企业在财务特征上的差异对企业信贷可得性会产生什么影响?本文选择上述13个财务指标来分析,考虑到变量之间存在共线性问题,同时为了保持解释变量的现实意义,先使用主成分分析得出因子个数与相关变量,再结合实际经济意义,最终选择从业人数(EMP)、固定资产的对数(LnFIX)、人均产出水平(OPE)、成本收入比(COS)、流动资产周转率(LIQ)、净资产收益率(PRO)、资产负债率(DEBT)作为解释变量,以信贷余额的对数值(Ln Deb)作为被解释变量,针对150户样本企业,运用SPSS软件进行逐步回归,最后得到回归模型如下:

表3 信贷可得性回归结果以及文化企业与非文化企业的差异回顾

分析表明,在5%的水平下:(1)企业从业人数、固定资产额、人均产出水平、资产周转率,对企业信贷余额有显著正向影响;(2)资产负债率具有显著反向影响;(3)成本收入比和净资产收益率无显著影响。

再结合两者的财务指标差异看:(1)文化企业在规模、固定资产占有程度和人均产出水平上,比非文化企业显著偏低,影响了文化企业信贷可得性;(2)资产周转率对信贷可得性有正向影响,但文化企业与非文化企业并无显著差异;(3)净资产收益率无显著差异,成本收入比较低,本有利于文化企业获得信贷,但这两者对信贷可得性并无显著影响。这表明银行信贷审核评估中,过分重视固定资产抵押作为防范风险手段,而忽视企业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和成长性(成本收入比)。

3.银行对文化企业信贷的差别待遇

上述分析结论有些出乎意料,我们认为应该还有其他未观察到的因素在影响信贷可得性。排除上述企业财务特征因素影响,银行仍然有可能对文化企业产生“歧视”和差别待遇。通过F统计量、Wald统计量和Log likelihood统计量对模型(1)进行因子分割点检验①该检验将样本按要求分成若干子样本,并检验利用这些子样本估计出来的方程是否存在显著的差别。,检验结果显示0.1%下显著存在因子分割点,由此可判定两组样本的回归拟合线存在显著差异,表明银行对文化企业和非文化企业的差别待遇是存在的。为进一步探讨这种差别在回归模型中的具体表现,引入企业类型变量TYP(文化企业取值1,非文化企业取值0),并在模型(1)的基础上设计了一个双线回归模型:

这个模型可更加清晰地表示为:

(TYP=0,非文化企业的拟合回归线)

(TYP=1,文化企业的拟合回归线)

TYP变量的系数如果显著,则代表剔除掉本文考虑到的影响因素外,文化企业的信贷可得性与非文化企业仍然存在显著差别;而交叉项TYP×Xj(Xj表示模型(1)中的自变量)的系数如果显著,则代表文化企业在Xj这个影响因素上受到了银行的区别对待。

表4 信贷可得性双线模型

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文化企业与非文化企业在两个方面呈现出显著不同,从而体现了银行的差别待遇。一方面,TYP的系数在10%的显著水平下显著为负,表明排除本文考虑到的影响因素外,文化企业信贷可得性仍显著低于非文化企业,这实质上是一种差别待遇,其原因可能是银行对文化企业的固有观念,如银行普遍认为文化企业风险较高,预期现金流不稳定等;另一方面,交叉项系数中有两项在1%水平统计显著:从业人数和固定资产。这说明银行在从业人数和固定资产的条件上对文化企业与非文化企业的要求有差别。在对固定资产的要求上,文化企业的系数显著小于非文化企业,说明文化企业需要更多固定资产来获得与非文化企业相同的贷款量,这可能是因为文化企业除了无形资产难以评估之外,固定资产也可能有别于制造业的厂房、设备,难以成为良好的抵押物。同理,从业人数交叉项系数为负表明银行对文化企业规模要求较低。这也许是因为银行考虑到了文化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的特点,放松了其对规模的要求,是我国最近几年的金融支持政策产生的效果。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提取湖南征信系统样本数据,证明了:(1)文化企业信贷可得性显著低于非文化企业;(2)文化企业规模小、固定资产拥有程度低和人均产出水平低的特征显著影响其信贷可得性;(3)文化企业在整体授信和部分影响因素上均受到了银行的差别待遇。整体上,除了本文考虑的影响因素外,银行对文化企业的授信额度依然显著低于非文化企业,同时对固定资产数量的要求更高,以强化对信贷风险的防范,而忽视了对文化企业的盈利性和成长性的考量。

鉴于文化产业是我国重点扶持的战略性产业这一要求,本文建议:(1)政府相关部门应完善对文化企业信贷扶持的考核机制,对文化企业信贷在全部信贷中的比重,信贷余额增长速度提出明确要求,通过强制性信贷配给政策,从制度上消除银行对文化企业的“歧视”和差别待遇,确保文化产业重点扶持政策的落实;(2)银行应改变传统的思维习惯,完善信贷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降低对固定资产抵押这一传统风险防范手段的依赖,更加重视对企业盈利性和成长性的考量。

[1]Rajan Raghuram G,Zinggales Luigi.Financial Dependence and Growth[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8(88).

[2]Sana Harbi,Mariam Amamou.Establishing High-tech Industry:The Tunisian ICT Experience[J].The Journal of Technovation,2009,29(6).

[3]Cole R A.The Importance of Relationships to the Availability of Credit[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1998,22(7).

[4]周鸿卫,王晶.中小企业信贷可得性的影响因素[J].金融论坛,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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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定芳.对湘潭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武汉金融,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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