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制思维破局改进工作机制设计

2014-06-05 15:28汪立昕
质量与标准化 2014年3期
关键词:产品安全产品质量法治

文/汪立昕

【质量沙龙 第3期】

运用法制思维破局改进工作机制设计

文/汪立昕

无论是质量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管理,最终目的都是使产品满足用户需要,并使资源消耗尽可能小,给用户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尽可能少。然而两者的作用范围、作用手段是不同的。

核心提示

质量宏观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市场规律

质量微观管理侧重生产、服务等现场质量管理活动,质量宏观管理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对全国有影响的质量问题。

法治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法治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的治理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一论述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必须遵循的法治原则。质量工作同样也不例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思考问题、破解难题,对质量宏观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举一个例子。目前,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公共安全问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做法,并结合国情,在监管范围上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重点监管具有缺陷的不安全产品,即生产者由于设计、制造或者指示缺陷,造成批量性的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不合理危险的产品。考虑到消费者和农业劳动者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和信息的局限性,重点监管的产品范围应是消费类和农业生产资料类产品等。

二是对消费品中属功能性质量问题的产品,主要任务是从明确权利义务、降低交易成本、惩戒欺诈的角度,制定处理规则,向社会公开信息和推进建设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争议调节制度。

三是对生产与装备制造相关的属功能性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由当事双方按照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解决,主要任务是分析问题,发现规律,提出解决这类问题工作机制的建议。

另外对水、药品、杀虫剂、农药、航空器、核装置等涉及公众安全的专门产品,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由专门的部门进行监管。

基于以上思考和拟定的产品范围,建议对下列体制机制问题开展研究,科学制定质量工作目标:

一是建立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包括《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担保法》、《消费品安全法》及专门产品的专门立法,同时在《刑法》中补充违法者在产品安全方面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等。

二是建立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相适应的产品安全监管体系,重点包括建立对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产品的形成、使用全过程负责的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实现监管部门间分工明确,责任分明,权责一致。

三是建立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产品安全监管机制,其中包括能够有效落实产品质量责任的监管手段;能够有效收集产品质量信息,并能确实进行产品安全预警的管理机制。

四是建立能够有效支持产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体系,重点是建设为产品安全监管决策服务的产品伤害监测系统和能够说明全国产品安全消费状况的指标体系。

(作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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