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非洲矿业新势力

2014-08-15 00:51张维宸
资源导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安哥拉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

□ 张维宸

(原载2014年5月17日《中国国土资源报》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2014年5月4~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埃塞俄比亚和非盟总部、尼日利亚、安哥拉、肯尼亚进行了访问,达成多项合作,共同促进了中非的经贸发展。一时间,这4个非洲国家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在重点介绍这4个国家矿业投资环境的基础上,分析非洲矿业发展形势以及一些国家的非洲战略。

尼日利亚:期待矿业多元化投资

尼日利亚位于西非东南部,已探明有30多种矿藏,得天独厚的能源资源成就了尼日利亚较为发达的石油和矿产行业。虽然尼日利亚基础设施落后,电力供应严重不足,但是在整体经济状况、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等方面比其他非洲国家有非常大的优势。尼日利亚自1999年起实施民主选举,政局总体保持稳定。2010年乔纳森出任总统以来,在继续大力发展油气支柱产业的同时,鼓励发展农业、制造业、固矿业等非石油产业,希望早日实现经济多元化。

多重投资激励政策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吸引外资,尼日利亚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举措,并努力付诸实施。石油工业的投资激励措施主要有:加快资本补贴;提供不同等级的矿区特许使用费率和石油投资税收补贴率。天然气工业投资激励措施主要有:从事天然气生产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公司前4年的资金补贴率为20%,第五年为19%,免税期从原来的3年延长2年等。矿业领域的投资激励措施主要有:开采许可证持有人可以在投资当年确定其利润总额时,从其应税利润中减去合格资本支出的95%,扣减部分包括所有鉴定过的探测、开发和加工支出,可行性研究和样品化验费、基础建设开支等;开采许可证持有人遭受任何损失,可以在其损失发生后的第一年从应税利润中扣减该损失金额(无上限),如应税利润小于损失,则剩余部分可在第二年继续依次扣减,最多扣减4年,4年后仍然无法弥补的部分将被忽略;对于专门用于采矿作业的厂房、设备、机器、配件的进口免关税;3年免税期,经过矿业部长批准可延长2年。

矿业投资风险

投资尼日利亚矿业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状况相对较差。虽然自1999年以来政局相对稳定,但内部冲突时有发生。尼日利亚国家腐败严重,外国投资者在尼日利亚随时面临“拿、卡、要”、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腐败行为的侵害。在尼日利亚进行矿业投资之前必须将寻租行为估算在投资成本内。在南部产油区时常发生针对外国人的恐怖事件。二是该国土地使用法规定:为采矿、铺设石油管道或者附随的目的征用土地,必须根据《矿产法》《油矿法》或者任意可以替换它们的法律赔偿,《石油勘探和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合理地干预捕鱼权利,应当给予捕鱼权利所有人以恰当的赔偿。但是赔偿数额往往成为争论焦点,为此而发生的协商、仲裁、诉讼是个非常痛苦的漫长过程。

埃塞俄比亚:矿产勘查处女地

埃塞俄比亚是非洲东北部内陆国,是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工业基础薄弱,农业是国民经济和出口创汇的支柱,矿业在国民经济中居次要地位,目前主要开采的矿种有金、铂、铌、钽、铁等。

勘查开发程度低

由于埃塞俄比亚地质勘查程度较低,国内1∶50000或更大比例尺的地质测量很少,主要局限于重点矿区和重要工程区,多数由矿业公司自己完成。水文地质图仍未覆盖全境,地球物理测量相对程度较高,但与矿产资源勘查需要还相差较大。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总体上还处于刚刚起步或者正在起步阶段。

埃塞俄比亚联邦政府矿产能源部负责向外国投资者发放预查、探矿和采矿许可证。按照埃塞俄比亚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埃塞俄比亚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必须成立勘查开发公司。外国投资者与埃塞俄比亚本国公司合作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必须成立联合投资公司。矿业用地可以通过租用、租赁或免费取得的方式获取。

安全和环境保护是埃塞俄比亚政府特别重视的两个问题,任何人从事矿产经营,必须采取保障其代理、雇员和其他人员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措施,把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降到最低。同时,要求申请大规模采矿许可证的投资人,必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埃塞俄比亚矿业管理条例》对矿业投资的安全与环保做出了具体规定。

投资环境渐改善

2010年9月,财政和经济发展部制发的《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增长和转型计划(GTP)》(2010/11-2014/15)中,采矿业的战略方向确定为:在矿产领域,政府的主要精力应该放在为私有投资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和开采营造有利的投资环境方面。私有投资的扩大将会促进高价值矿产的开发开采并为增加埃国储蓄和外汇收入创造条件。

该计划在采矿业的具体任务中,提出了对金、铂、钽、宝石等资源进行勘查和开发以提高外汇收入;对清洁的可持续地热资源进行勘查和开发;增加大型和小型矿产开采证的颁发数量和开采额度,并提高开采水平降低市场准入标准来替代进口矿物,使矿产业主和埃塞俄比亚国民能够通过矿产资源获利。同时,扩大国家地质科学信息资料的覆盖面。

不断改善的矿业投资环境吸引了多国前来投资,美国、加拿大、意大利、沙特阿拉伯、印度、南非等国的矿业公司已经涉足埃国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中国公司自2007年也开始涉足。另外,埃塞俄比亚议会于2013年7月通过了矿业部提交的修订案,把矿业公司的公司税从35%减少为25%,理由是需要吸引外资来巩固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

安哥拉:“资源换工程”互利共赢

安哥拉自然资源富庶,有“南部非洲聚宝盆”之称,盛产石油、天然气、钻石等矿产30多种,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高。目前,安哥拉是撒哈拉以南仅次于尼日利亚的非洲第二大产油国,原油出口占安哥拉出口总额的97%,占国家税收的80%。来自石油和钻石开采企业缴纳的税收约占总税收的90%以上。

“安哥拉模式”有利有弊

“安哥拉模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资源换工程”。自2004年中国与安哥拉达成了一笔20亿美元的“石油换工程”的合作之后,这种模式就受到了广泛关注。“安哥拉模式”的实质是中国在东道国没有抵押品和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约定用未来开采出来的资源偿付。

这样的合作方式,既解决了东道国信用能力不足的问题,也帮助了资助国确保资源获取。中国的“安哥拉模式”特别之处在于政府在推动该合作背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在特定时期,两个国家同时具有合作需求、经过理性计算成本和收益之后做出选择的一种经济合作关系。目前,中国是安哥拉最大的贸易伙伴,“安哥拉模式”取得双赢效果。安哥拉连续多年成为中国在非洲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和主要工程承包市场之一,近一半的石油出口到中国。

这样的合作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中国企业大量进驻安哥拉,在当地引起了关于社会融入、企业责任、人权与环境等一系列问题。中国企业为当地创造的就业机会很少。“安哥拉模式”未来发展是有限度的。一旦安哥拉本国经济发展目标及利益有所改变,这种模式必将受到一定的冲击。另外这种模式给中国带来的经济利益不是无限度的,这种限度取决于安哥拉的市场需求是否接近饱和。

安哥拉矿业投资建议

“安哥拉模式”既满足了安哥拉对建设资金的需求,又提高了中国石油安全的系数,降低了合作的风险,真正做到了互利双赢,值得推广。但这种模式需要根据安哥拉矿业投资相关法律政策的调整而不断完善。

同时,中国公司要想在安哥拉站稳脚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中国石油企业的合法权益,分散风险,就必须加强与当地石油企业、欧美石油公司的合作。只有加强同当地公司的合作,建立合资企业,才能发挥非洲本土公司的优势,争取到更多的区块权益。另外,大胆尝试与西方石油公司进行合作,可以强强联合的方式解决深海勘探开发的技术问题。

肯尼亚:或成非洲矿业中心

肯尼亚位于非洲东部,矿产新资源的大发现使这个原本依靠农业、旅游业为经济发展支柱的国家,在短短几年间迈进“矿产资源丰富国家”行列。

新矿法或有大突破

目前该国较大的矿业企业主要是炼油、水泥、轧钢等,除纯碱和萤石外,多数矿藏尚未开发。肯尼亚已经把建成非洲的矿业中心作为本国矿业的发展目标。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肯尼亚政府近日向议会提交《2013年矿业法(草案)》,待审核通过。新的矿业法有望在五个方面实现重大突破,从政策层面为吸引外资和技术,改变肯尼亚落后的局面创造环境。一是大幅减少手续成本。重点是简化采矿执照申领手续,并对因勘探和采矿目的办理土地所有权证的,在申领手续方面提供方便。二是在税收、供电等方面提供优惠。如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勘探费用资本化、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进展情况延迟缴纳特许使用费等。三是对个体采矿业者进行规范。四是加强矿区的公路、电力和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五是解决有关在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区内开矿的争议。

肯尼亚矿业投资攻略

肯尼亚有“鸟兽乐园”的美称,对保护环境,爱护动物的要求很高。肯尼亚是世界上仅有的人为动物让路的国家,59个国家天然野生动物园和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的11%,如果在动物保护区伤害动物,动物警察有权当场击毙。在肯尼亚进行矿业投资一定要充分考虑到环保因素,严格遵守环保法令,自觉保护环境。

在企业、政府和人民三者利益当中,肯尼亚政府特别强调对民众利益的保护,规定矿产开发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回报当地社会。矿业开发企业在合法获取利益和依法纳税外,最重要的就是要让当地民众看到矿产开发活动给他们生活带来的变化。另外,肯尼亚政府限制非技术性劳务人员进入肯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工作许可制度,投资肯尼亚矿业,应多对当地雇员进行技术培训,以利于投资发展。

肯尼亚的主要投资法律有《外资保护法》《贸易许可法》以及《投资促进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投资的具体程序、投资许可的申请、投资激励机制等。针对矿业投资,还要研究更为具体的相关法规,如《矿产法》《环境保护法》《运输许可法》《土地控制法》《水法》等。对于投资管理制度,则要重点研究矿业市场准入、外汇及外资保护以及矿产资源开发税费制度。如2013年8月,肯尼亚矿业部将该国的矿产资源使用费提高,同时对黄金、稀土、铌、钛矿石的销售总值税进行了相应提高;随后在10月份宣布把采矿证的费率定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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