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法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

2014-08-15 00:45袁晓新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20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诉讼法司法解释

袁晓新

目前,我国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一方面是大量的毕业生不能实现方向就业,另一方面是企业等实务部门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人才。除了部分学生选择考取研究生继续深造外,大部分学生毕业后面临的方向就业就是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国家大型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成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敲门砖”。所以,作为法学主干课程,三大诉讼法的教学不仅应当以促进本学科教学科研的创新和学科建设为目的,还要根据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提出新的教学思路、教学模式、教学手段以及配套的教材和先进的教学设备,使学生达到理论基本功扎实、实务操作能力强、经得起各种考试和最终服务于司法实践的目的。结合诉讼法教学,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教学内容要做到科学全面

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程序法中占据重要位置。一提到诉讼法,首先会想到复杂的程序和烦琐的时间,因为程序化和时间性正是诉讼法的特点。围绕基本理论问题,针对诉讼法的这些特点,教师应对教学内容进行相应的规划和设计。

(一)注重课堂知识讲授

1.以基本理论的掌握作为重点。研究生选拔考试注重考查学生对基本理论的掌握,这一点毫无疑问。纵观近年来司法考试的重点,三大诉讼法的要点越来越偏重理论知识层面。从诉讼法的题目看,民事诉讼法已经涉及诉权、当事人适格、既判力等理论问题,同时,律师、仲裁和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也离不开基本理论作为支撑。对时代课题的理解,决定了基础理论的重点之所在。从学生理论素养的建构上看,教师应当注重基本理论的传授,如作为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之一的保障人权的刑事原则,包括诉讼目的论、诉讼构造论、诉讼行为论、诉讼条件论、诉讼对象论以及终局裁判论,应作为重点内容予以介绍。另外应当注意诉讼法与实体法相互结合讲解,这样不但能加深学生的记忆、巩固实体法的知识,而且能够将零散的诉讼法条作为整体知识点理解,不失为掌握诉讼法的好方法。

2.疑难问题必须解决。有人说,提出问题远比解决问题重要,解决问题是技术性的,提出问题是革命性的。解惑是老师的职责之一,对文科学生而言,部分知识点通过预习即可解决,当学生带着问题参与课堂学习时是积极的、主动的,教师没有必要在课堂上重复教材上的内容,这样做既是囿于课时的压缩和限制,也是提高授课效果的要求。教师应当让学生体会、解决诉讼法理论的前沿问题和疑难问题,并介绍与诉讼法有关联的实体法知识,如人民调解法、仲裁法、司法制度、证据法等程序法知识,把预习、提出问题、阅读相关文献与复习、练习等交给学生自己来完成。这样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开阔了视野,更重要的是学生在提出问题的同时,培养了自学能力。

3.典型案例的带动作用。典型案例的运用可以通过案例讨论、模拟法庭和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案例讨论环节是诉讼法授课过程中必不可分的内容,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在案例中加深理解所学理论知识,通过自由式的问题讨论促进教师与学生间的互动,启迪学生的创造性和灵感。模拟法庭演练是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可以穿插于诉讼法课程教学中,也可以单独设计模拟案件的庭审。尤其是对开庭程序的掌握上,仅靠教师理论授课远远不够,学生只有通过案例的模拟庭审才能达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运用、理论问题和实际操作同时进行的目的。案例分析可以结合所讲内容来进行,如行政诉讼授课过程中,可运用“赵C诉公安局案”、“郝劲松诉铁道部价格上涨案”、“严义明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案”等案件,将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关系、诉讼参加人制度、管辖制度、诉讼程序等制度鲜活地展现出来,使诉讼相关制度规则变得具体而丰满。

(二)注重法条和司法解释的学习

在毕业生步入工作岗位之前,将面临如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应聘单位的笔试面试,这些考试中会有诉讼法的内容。尤其是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中的行政测试,90%的考点与法条有关,另外的10%则是理论知识。诉讼法的知识线条感强,但具体知识点零碎而且繁多,如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包括仲裁法)两个部门法,加上行政诉讼法考试的分值一般在180分左右,占了司法考试整体分值的将近三分之一,因此,从考试得分的层面看,必须把三大诉讼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诉讼法操作性强,每一个法条都具有可考性,因此抓住诉讼法的重点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抓到最多的分数。

另外,司法解释的地位也要重视。司法解释作为广义上的法律而存在,并且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条文应用中的不统一以及变化的法律环境而做出。因此,教师应当深刻领会把握相关司法解释,紧密结合条文,明确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现实意义,从而把法律条文、司法解释运用于具体案件中去。

(三)注重诉讼法之间的对比

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应当注意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之间的联系,同为诉讼法,三者有许多的共同点,如共同的基本原则、相关制度、具体程序中的技术规则,但是三者又有相当大的区别,如虽都有回避制度,但具体回避的事由、回避的人员和回避程序有区别,另外如三大诉讼中虽都有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指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在民事诉讼中则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行政诉讼中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近亲属。又如对于出现管辖冲突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法: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老师应当提醒学生,通过对比的方法加深印象,实现横向上的联系。

二、教学方法要做到新颖互动

网络的普及使 “满堂灌”式的课堂教学失去了最后的市场,教师授课的内容学生大部分都可以通过查找资料和网络搜索的方式获得。那么课堂教学的优势在于教学内容可以复制,课堂的情景不可以复制。在课堂教学的氛围中,能够做到教师和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适时互动,而网络教学不可能达到同步进行。互动教学不仅能赢得学生的喜爱和尊敬,而且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采用多元的方式进行互动是教师必须具备的素质。

(一)引入辩论式教学

开设诉讼法课程时,学生已经有了相当的实体法知识,教师可以采用案例带动知识讲解的方式开展教学活动,通过案例引出诉讼中具体制度或规则的分析和探究。辩论不仅限于法理层面的内容,而且重在培养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思辨能力与书写能力。辩论可以在课堂教学中穿插,也可以通过学生社团的带动,还可以邀请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参与,为学生提供翔实的实践经验。笔者在教学中采用青年法学会带动的模式,在三大诉讼法的教学中每门课程开展3个以上案例的辩论,如刑事诉讼中以刑事公诉、刑事自诉、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等为内容,组织学生辩论或邀请实务部门选择案件开展观摩庭审,这一方面使学生能够有机会倾听实务部门的专家对案件进行的专业评析,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二)采取网上互动的方式

目前网络信息资源丰富快捷,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网上不仅可以查阅法律条文、司法解释,还可以查阅诉讼案件法律文书、庭审视频和最新案件动态,例如庭审直播的“薄熙来案件”、媒体跟踪的“李天一案件”等。在授课过程中笔者针对诉讼法相关热点问题,要求学生在校园网的优秀网络课程上进行初步学习,然后对学生反映的问题汇总,授课时有针对性地加以讲解。

另外,充分运用网络课程中“讨论提问”栏目,就课程讲解中的问题或试题进行提问或讨论,学生以化名方式提问,解除了面谈的顾虑和羞怯,可以自由表达想法或见解。除此之外,每个班级建立的QQ群,成为教师和学生的第二个网上沟通渠道,针对不同的职业定位分成若干小组,如考研小组群、司考小组群、公务员考试群、后备卓越律师群,每位同学根据兴趣选择,可以进行多项选择。

(三)引入答题技巧训练

有人担心,这样会把大学变成培训机构。但就目前的就业形势来看,所有的招聘都要进行严格的考试,考试是进入某一职业的门槛。授课教师在整体理论框架的引导过程中,必须重视这一现实问题。诉讼法在招聘考试及资格考试中的地位上文已有陈述,诉讼法有理论需要和司法实践结合的特点,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修改条文相继出台的背景下,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司法解释不断变化,行政诉讼法也面临着修改,所以诉讼法的教学不仅要重视教材知识,还要不断更新理论体系,使之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需求。

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和职业应聘考试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侧重点各有不同。如研究生的题型常见的是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和分析题,而司法考试则是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案例分析,应聘考试则以选择题和论文居多。在诉讼法课堂的讲解中,教师可对不同题型的答题技巧予以系统介绍。

三、其他教学活动及配套设施的完善

法学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诉讼法教学同样遵循这一规律。要想达到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的效果,除了对教学内容的科学化、教学方式的多样化之外,相关其他配套设施和教学活动的改革也相当重要。

首先,教育部提出的卓越法律人培养计划有助于学生对诉讼法知识的掌握,如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法律实务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等,这些有助于增强法学师资队伍的实务操作能力,对于学生提高诉讼案件的操作能力无疑是重大的机遇。开展系列活动,如定期组织学生参观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刑罚的场所,参与公安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和公司法律顾问处室的诉讼实践,组织学生进行法律义务咨询,免费书写法律文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等。

其次,发挥课外读物和配套教材的作用。良好的教学效果需要优秀的、前沿的配套教材,理论的学习更需要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需配合中外相关制度的介绍和指导来开展。在授课中教师可以推荐学生阅读诉讼法教材之外的书籍,查阅有关杂志,吸收有理论研究爱好的同学参与相关理论课题的辅助性工作。

最后,处理好诉讼法课程与其他配套设施之间的关系。如电子阅览室资料的补充和更新要及时全面;模拟法庭的软硬件建设问题;证据实验室的健全和完善问题,这些设施的良性运作一方面能提供师生进行实践的环境和平台,及时地互动交流,另一方面有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从而为诉讼法的教学增光添彩。

[1]樊崇义.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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