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出台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08-15 00:46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谭俊敏刘军霞
河北农机 2014年1期
关键词: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监督管理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谭俊敏 刘军霞)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9月16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人民政府〔2013〕第9号令发布。本办法共分总则、使用管理、操作管理、事故处理、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责七章,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规范了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制度。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办理、变更、注销,安全检验,补、换领牌证程序及驾驶操作证件申领使用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列举了农业机械从事田间作业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为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提供便利和服务提出了要求,完善了农业机械报废制度。三是对事故处理作了规范。明确了农业机械发生事故后的报案、处理、事故赔偿等方面的内容。办法的出台,将成为我省农机监理系统依法施政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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