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视野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以台江苗族姊妹节为例

2014-08-19 03:03纪文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台江功利性姊妹

纪文

(黔东南州文物局,贵州 凯里 556000)

当代视野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以台江苗族姊妹节为例

纪文

(黔东南州文物局,贵州 凯里 556000)

本文以哲学、文化人类学、美学理论为指导,通过对台江“三月十五”苗族姊妹节的个案特点分析,透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台江;三月十五;苗族姊妹节

苗族是中华民族中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之一,苗族民间传统节日是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中的一朵绚丽而又神秘的奇葩。它在苗族甚至是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之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但在当今社会民族大杂居大融合的时代环境下,客家文化正以一种强势文化的姿态逐步的挤占和同化少数民族文化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从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的角度出发,很有必要对民族文化遗产,特别是少数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要从这种文化的自身特点和存在价值出发,深掘蕴含于其中的社会价值与独特而又神秘的文化内涵,进而阐述以苗族为代表的少数民族民间传统节日的审美特征和现实状况,以达到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目的。

根据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口头传说与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技艺技能。贵州台江县苗族“姊妹节”属于第3项,即社会风俗、节庆。本文拟通过对台江苗族“姊妹节”的个案研究阐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作用,以达到传承与保护的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一)历史性

所谓遗产,当然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前人生产活动集体智慧的结晶,都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它记录着历史上区域群众的生活状况与思想的发展脉络,反映着历史的变迁和先民进化的趋势。以台江苗族“姊妹节”为例,据县内德高望重的长者回忆,该活动至少始于他爷爷的那个年代,老者每逢“姊妹节”到来,就激动得抑制不住自己的心情,逢人就说起“他爷爷跟他说的那个年代的姊妹节的一些活动经历,于是大家就以此来判断“姊妹节”至少始于清代乾隆时期,到现在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据老人回忆,他活了这么100多岁,姊妹节是年年举办,从未间断,即使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民间私下也在悄悄地进行,只不过形式比较简单,内容比较隐蔽而已。这项活动,开始是由施洞一带的苗民自发举办的,后来政府为招商引资,扩大消费,提高知名度而大力提倡,由于汉、侗、布依、壮、瑶等各兄弟民族的积极参与(尤其是台江县境内各苗族村寨的广泛参与),就逐渐演变为今天的苗族“姊妹节”。

(二)群众性、自发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群众自发创造,自发传承的文化,它凝聚着群众的智慧和创造力。台江苗族姊妹节原来由群众自发组织、自发参与,无需政府出面号召。就这样一直举办了近百年都是民间自发组织,自发参与。以时间为纽带,人们都不约而同的知道农历三月十五日那天早上起来要把自己和家人打扮得漂漂亮亮的,男子穿起梭衣,女子穿上银衣,而且必定是盛装型的,而不会是便装。就连小孩子也知道到那天要穿银衣、戴银帽。

(三)审美性、娱乐性

审美就是用心领会事物或艺术品的美,在美学史上,康德是主张美的本质是主观的,而且是纯粹形式的这一派的重要代表。就是说,一个事物被称为美的,并不在于事物本身的性质,而是因为它符合了主体的某种形式,从而引起了主观上愉快的美感。我们认为审美是无功利性与功利性的统一。从表面上来看,审美是无功利的。无功利,指认识活动不寻求实际利益的满足。而审美的无功利性表现在,审美并不寻求直接的实际利益的满足。审美在表面上是无功利的,但是在深层却又指向某种功利,直接的无功利性正是为了达到间接功利性的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劳动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群众审美心理的集成。非物质文化的创造过程是劳动群众的审美体验过程。美源于生活,劳动创造了美,台江“姊妹节”上节目丰富多彩,不仅有歌舞表演,还有民族服饰展览,展出县境内各种苗族服饰的盛装和便装,并具体介绍每种服饰的特点和作用。除此之外,还有斗鸡、斗鸟、斗狗、下田捕鱼、下河抢鸭、赛龙舟、舞龙嘘花、舞狮表演等民间传统活动和民俗娱乐活动,这些活动因为都是一些无功利性质的娱乐活动,便使得到场体验的每一个人的心情都是放松的、愉快的,从而又使大家的心情得到了释放,情感得到了喧泄、疏通。这些活动本身就带着丰富的审美效果和观赏价值。所以说,审美无功利性是直接的,功利性是间接的,直接的无功利性总是实现间接功利性的手段。正因为审美的直接无功利性,才引来了各族人民的广泛参与,大家都能从中找到自己的快乐,都能尽兴而归,且不花一分钱,便使得这些活动带上了娱乐的性质。

(四)传承性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不断的传承,发展,才能流芳百世,得以保存。如何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关键在于如何弘扬使其壮大,而不至于默默无闻而随着年代消声匿迹。国家对此采取了多项基本措施来保护、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牟本理说:少数民族文化历史悠久、丰富多彩,是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于保护、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一直采取积极的态度,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以保护、传承和弘扬:制定法律法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量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人才;组建机构,从组织上保证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弘扬等等。台江“姊妹节”100多年来代代相传,长盛不衰,内容越来越丰富多彩。台江县政府相关部门向外界积极的推介,使得越来越多的外地游客和外国人参加到苗族的各种庆典活动中来,从而更加广泛的推广和传承了苗族文化,对苗族文化走出贵州,面向世界作出了杰出贡献。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容易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历史性、民间性特点决定了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守性。许多民间老艺人的绝活都不愿意传给外人,生怕别人学走了手艺,将来与自己争饭碗,有些老艺人虽不图利,但也有因图名而不肯外传的,他只希望自己在当地有一手绝活儿而被大家尊敬,有面子。我们应该积极主动的采取措施挽救和保护这容易被人忽视和遗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认为政府和民间都应担起各自的责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各级政府应适时根据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各种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上升到法的高度,才能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可喜的是,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始施行。同时,政府应深入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作用、种类、分布、数量以及存在的问题,综合评估保护所需的人力、物力投入,政府应协调有关部门在精神上、物质上给保护非物质文化工作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智力支持。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需要长期的努力,而且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是一项浩大而持久的工程。所以光靠民间人士自发组织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提高群众的保护意识,特别是提高广大青少年的传承意识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同时也是民族文化传承的未来和希望,我们要加强青少年在传承民族优秀文化这一领域的教育,让他们更深刻的了解民族文化的重要性和意义。说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多青少年不以为意,觉得千万年来都一个样,没啥特别,没啥稀奇的,殊不知外国人来此游玩,对当地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感兴趣,甚至为之倾倒,这就是一种文化魅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群众创造的,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是人类先民智慧的结晶。我们作为后人,有义务更有必要继承优秀的文化传统并发扬光大之,这需要广大青年提高自己的传承意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就是最好的保护,广大青年正是这一任务的肩负者,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宣传的力度,全方位提高人民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三)开发与继承相结合,走新型传承化模式

我们要打破以往那种只注重保护,不注重传承的旧模式,走新型传承化道路。实践证明,只保护不传承的路子走不通。而每年专门抽出大量人力、物力去传承的路子不是行不通,而是成本太高,得不偿失,我们继承前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为了使我们今后的生活更美好,而不是为了增加我们的社会负担,阻碍社会发展。如果每年国家专门拨出大量人力、物力来培养传承人,无形中就增加了社会负担。同时,传承人会因为认为工作单调、乏味而不愿做传承人。最后还是不利于传承。唯有把传承与开发结合起来,以开发促进传承,以传承带动开发,走出一条充分吸收各族优秀文化精华来弥补自己不足的强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路。

当前,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好时期。当前,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党和政府更加关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了各级名录。更重要的是,现在人们对文化的保护意识空前的提高,这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总之,现在各项条件都朝着有利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向发展,更何况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举措。

[1]朱慧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作用与保护[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03).

[2]杨昌国、张文生.施洞苗族姊妹节的人类学考察[J].贵州民族学院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02(05).

[3]刘志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类学透视[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05).

[4]熊克武.台江苗族历史文化[M].北京:中国文化出版社,2010.

J05

A

1005-5312(2014)17-01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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