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说莫泛滥

2014-08-26 07:34冯兴元
当代工人 2014年13期
关键词:集体企业权钱交易原罪

冯兴元

至今,原罪说仍经常出现在中国企业改制中。

通过改制或产权并购而来的衍生型民企,当时的产权交易被疑为不合法,有一定程度合理性。首先,由于原来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退民进缺少公开透明的操作平台,资产评估、定价、出售等各环节多由地方政府和部门黑箱操作,缺少程序公开性和正当性。其次,就揭露和报道的大量案例而言,确实普遍存在私相授受、半卖半送、只拿好处不背包袱等问题。不过,这类报道有偏向性,不对称,一般都报道坏事,不报道好事。再次,部分公众经常混淆企业资产和实物概念,把看到的企业实物视为资产,看不到企业负债和净资产情况,对很多中小型亏损企业因已经没有净资产,甚至亏损严重而实行改制出现的零置换与负置换不理解。

但是,如果说所有这类改制企业的改制过程均不合法,那肯定是过了头。企业改制中确实存在权钱交易和企业资产流失问题,但不是所有改制都存在这种问题。既然如此,就不能称衍生型民营企业都有原罪。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所有这些国企或集体企业不改制,那多数企业将因低效率和腐败等问题,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更大损失。比如当下暴露的中石油腐败问题。1996年,国家统计局经济普查显示,国企效率最低,其次是集体企业。这样看来,当初的改制,可以说是完全正当的止损行为。

我们不能因为政府设定的企业改制程序缺乏正当性,就全面归罪民营企业家。如果企业改制程序有问题,政府官员先得受到惩治。但由于他们是在政策方针许可范围内推行改制实验,要突破原有制度框架,就意味着他们也不会因此轻易受到制裁。只要没有明显的权钱交易和由此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严重流失,就不能随意以原罪之由来推翻原来的改制。

学术界一直有人扩大原罪说。据闻,郎咸平等人当年讨论企业家原罪时,把原罪定义为企业家用不正当手段行贿牟取暴利。这就放大了原罪范围,极其不准确。用企业家冯仑的话说,这是把现罪加在了原罪头上。

无论如何,对产权改制的原罪质疑,往往混淆合法与非法并购改制而来的民营企业产权,使那些即便是合法并购改制而来的民营企业产权,也同样处于秋后算账的威胁之中。既然不存在原罪,也就需要慎言甚至不言原罪,慎用甚至弃用这种扩大打击面的霸权话语。对已经发生的改制,政府需要把持的原则是:只要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存在严重权钱交易和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这些改制就属合法。如果有明显证据,就要依法追究、纠正和惩处。以此来解除公众的合理怀疑。

天则经济研究所2011年的国企报告显示,2001—2009年,国有工业企业实际利润为负。国企少付多拿的资源和资金量多于账面利润。从长远看,国有企业确实需要从竞争性和盈利性领域退出。

从过去经验和教训来看,未来的企业改制一定要遵循透明公开和程序公正原则。每个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资产及其边界,都需要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加以评估。为防止国企资产流失,同时保护全体国民作为所有权者的财产利益,最好采用“私有化券”,让所有国民人均一份获得其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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