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五部委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出台新政”等三则

2014-08-26 01:02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4年2期
关键词:家庭成员醉酒机动车

◆国家五部委对计划生育

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出台新政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将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成员,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

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此外,还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信息来源:《新华每日电讯》;了解详情请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http://www.mof.gov.cn/index.htm;链接方式:在“政务信息”中查询相关内容)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醉驾新规,

八种醉驾情形从重处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行为作出特殊规定,并明确八种醉驾情形将从重处罚。

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行为特殊规定:一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将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二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酒。

八种重罚醉驾情形: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信息来源:《新京报》;了解详情请登录最高人民检察院http://www.spp.gov.cn/;链接方式:在“法律规章”栏目中“司法解释”中查询相关内容)

◆国家24个部门出台优待老年人新政

近日,全国老龄办等24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同时,要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在政务服务方面,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家庭,选择生态安葬方式的,或者在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火葬的,要给予补贴或奖励。

在交通出行方面,除了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还要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信息来源:《京华日报》;了解详情请登录全国老龄门户网http://www.cncaprc.gov.cn/;链接方式:在“老龄新闻”中查询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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