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涉检信访引入第三方机制的思考

2014-09-01 17:13于永超
山东青年 2014年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矛盾当事人

于永超

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涉检信访矛盾大量增加,日益复杂化,少数群众弃法转访、以访压法,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法治信仰,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如何有效的化解涉检信访成为急需解决的课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信访矛盾处理,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创新社会治理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社会许多矛盾冲突问题,如果有第三方介入,情况就会发生改变易于化解,社会第三方力量参与化解涉检信访是检察机关践行群众路线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也是提高执法公信力和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效措施,本文围绕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检信访机制进行探索和思考,为破解涉检信访困境开辟一条新的路径。

一、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检信访的必要性分析

1、第三方参与是检察机关参与创新社会治理的需要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不断改进参与社会治理方式,发挥监督职能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可以借鉴多中心治理理论,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解决面临的信访突出问题,可以把解决纠纷的职能转交给社会组织或邀请第三方参与。涉检信访人要求比较强烈的是信访处理透明化问题,因为司法人员的纪律约束,一些当事人总是误解司法机关在暗箱操作。反复上访者对于案件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政策问题的理解是有失偏颇的,实践表明,律师与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信访,往往成为信访问题解决的关键。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局外人参与相关纠纷解决事务,缓和信访当事人与检察机关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对立情绪,整合社会资源提高解决矛盾的效果。

2、第三方参与是践行群众路线的需要

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最基本的手段,司法民主化是大势所趋。在社会矛盾凸显的时期,让社会各阶层都有机会参与司法,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因涉检信访当事人往往法律知识不多,在利益诉求的支配下,很多时候先入为主,很难接受检察机关的说理和处理办法。社会第三方力量参与涉检信访矛盾化解,不仅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且也是践行群众路线、加强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的重要措施。可以打破检察执法封闭运行的弊端,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公正,促进息诉罢访。

二、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检信访的工作机制

(一)基本原则

1、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第三方介入的根本目的。构建兼听性、抗辩性、互动性和公开性的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原处理决定或结论存在的错误,并依法予以纠正,努力促进司法正义,保障和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原则。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在适用第三方介入的过程中,按照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对错误的处理决定依法坚决纠正,对正确的司法结论依法予以维持。同时,认真耐心做好法律解释和思想说服教育工作,达到息诉罢访,维护国家法制权威。

3、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原则。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充分利用社会第三方力量,强化各方参与人的沟通、交流、答询和辩论,努力解决申诉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诉求,最大限度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

(二)“第三方”的范围及选择

在涉检信访工作中第三方是指能够为检察机关化解涉检信访提供各种服务或便利条件的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的其他社会成员,包括个人和机构。第三方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表达能力,具有专业性、中立性、广泛性、权威性和非利益相关性。

邀请的第三方必须能够让当事人信赖和信任,易于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接受,可以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心理咨询师、律师、国家机关、其他社会组织人员以及当地名望较高的人士等组成的第三方名录库。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随机、协商、当事人指定或其他形式确定具体参与的第三方人员或机构。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律师以社会地位和声誉本身增加当事人的信任,为矛盾双方提供客观中立的意见,提高释法说理的效果,避免对立、抵触情绪的滋生和扩大化;对情绪偏激的信访人,由心理咨询师用专业知识疏导情绪或认知偏差,对矛盾化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对于涉及医疗、劳动等专业领域问题的涉检信访,可以邀请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各专业化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复杂信访矛盾,依靠党委政法委,邀请公安、法院、基层组织等力量,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三)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检信访适用的案件范围和程序

制定邀请第三方参与涉检信访的实施办法,明确适用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参与形式、组织方式等。第三方参与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要审慎选择适用范围,对信访人与检察机关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的认识存在重大分歧,信访人不接受检察机关解释疏导,久诉不息;或者经检察人员多次释法析理,信访人对本院已作出或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无理访、缠访、过激访;或上级部门或检察长指令邀请第三方介入的案件等可以适用。同时,应当规定当事人申请适用第三方参与的权利。

适用第三方介入的案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部门负责,相关部门予以协助,选择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主持人,履行从案件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到分管检察长的三级报批手续,审核拟借助“第三方”力量的目的、方式,缜密拟制借助“第三方”介入矛盾化解和息诉的可行性方案和应变预案。

(四)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检信访的具体形式

为了提高第三方参与化解矛盾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采取参与联合接访、检调对接、公开听审、公开审查等多种方式

1、联合接访。在日常接访和信访答复,特别是检察长接待日,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联合接访,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与接待,发表适当客观的意见,协同开展说理释法,打开当事人的心结,有助于信访矛盾的化解,消除涉检信访隐患。

2、检调对接。对刑事和解案件,采取检调对接,借助第三方的力量,从法律和情理层面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和解,及时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3、公开听审。对有信访隐患的不起诉、不批捕案件公开听审。检察机关的不起诉、不批捕决定带有司法决定的属性,采取公开听审“准法庭”的适度司法化办案模式,邀请第三方参加听审,围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拟不起诉、不批捕依据公开听取意见,提高不起诉、不批捕案件的质量,避免引发信访。

4、公开审查。对刑事申诉、申请立案监督和民行监督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以邀请第三方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公开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公开听取申诉人和受邀人员的意见,充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公开审查全过程,公开审查创设了一个多方互动的平台,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

“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检信访是一项新的尝试,要加强总结和宣传,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扩大社会效应,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作者单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蚌埠 23330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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