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瑕疵引發大麻煩 食品安全 企業難以承受之痛

2014-09-11 12:57謝宗明史繼紅
台商 2014年3期
关键词:消費者規定生產

謝宗明+史繼紅

案例重現

2014年春節前,一家上海食品代工企業碰到了一件麻煩事,他們生產的一類休閒袋裝牛肉粒中三種不同口味的產品,在無錫地區同一家連鎖賣場的六個不同區域網點銷售,被一「消費者」付某分別小批量購買後,以該些產品的包裝標籤標識具有瑕疵致食品安全隱患為由,分別在消費網點所屬不同區的區法院提起消費者權益訴訟。

依據大陸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分別請求每個網點的商家及同一生產者予其十倍賠償。

作為多家台資食品生產、銷售企業的法律顧問,筆者在過去兩年中處理了不少客戶涉及食品安全違規的行政罰款答辯聽證、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

自從大陸食品安全法出台後,筆者親眼目睹了這些食品企業(無論是生產型的,還是流通型的,做品牌的,還是做代工的)幾乎一直處在「東山失火、西河決堤」,應接不暇,疲於奔命的狀態。因為他們生產或銷售的產品流通至大陸各地,面對多種不同的最終消費者的商業網點(大賣場、商店、餐飲、直銷倉庫等),只要有一個網點的一個產品的某一個方面發生疑似食品安全的問題,哪怕是食品標籤標識的小問題,就會承受來自食品監督機構、消費者,甚至是企業內部員工(比如發生通曉專業與公司情況的內部職工以報復或要脅公司為目的,到各商業網點當地的質監、工商部門舉報的事件)各路的壓力,及因此產生行政處罰及消費者權益糾紛而蒙受損失,而同樣的問題在一個網點發現,很可能會蔓延至區域內其他網點,或跨區域,甚至在全大陸造成惡劣影響(比如「徐福記」的沙琪瑪事件)。

本律師也只求這些年的挫折是陣痛,促使客戶們能將壞事變好事,加強自身業務及管理,優勝劣汰,強者恒強。但筆者認為,在大陸如此法制及行政管理狀況下,止痛是很難的,只求盡量減輕痛楚或化痛楚為發展的動力吧。

處罰輕重不分違背法律精神

篇頭所述案件,其涉案產品是否存在著標籤標識瑕疵不在本文討論範圍,此案件在以下三方面值得商確:

首先,付某是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定義的消費者?付某在遠離其居住地的不同轄區內的同一賣場不同網點多次重複購買同一品牌的同一產品,知「假」買「假」行為是否屬於正當消費行為?

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說明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是生活消費。付某購買了大量的,遠超出合理生活所需的同類所涉食品,並同時期就同一類事實、同一理由在無錫不同區域的法院起訴,這種購買方式已遠遠超出了一般消費者的生活消費需求,不符合一般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其購買目的明顯是為了索取巨額賠償,所以他不是法律定義的消費者,不能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並且知「假」買「假」行為違背了大陸《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其不正當訴求不應得到支持。

其次,筆者抗辯,從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文意可以看出:只有當生產者、經營者的侵權行為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或損失,生產者或經營者才負賠償責任;沒有造成實際損害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損害的發生是損害賠償的基本構成要件。付某購買該些產品並未對其人身、財產造成損害,其要求十倍賠償缺乏法律規定的前提。

再次,標籤標識有瑕疵的食品是否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從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來看是的。實踐中,因這類食品標籤標識瑕疵的問題致使食品生產及銷售企業遭到處罰的事例特別多。但依筆者看來,標籤標識瑕疵的行為相比較食品本身有害物質超標、違法添加食品添加劑等實實在在損害到消費者健康的違法行為,危害後果顯然小得多。如在處罰程度上一視同仁,與法律精神是相違背的。

各自為政小瑕疵有大麻煩

事實上食品標籤標識如何規範是專業度頗高的問題,在大陸,各類安全衛生標準沒幾年就要更新一次,而各部門關於食品安全的規則、「指導函」實在太多,「九龍治水」,各自為政,時常發生這個部門出具正式文件確認合法合規,那個部門卻認為有問題的現象,導致食品企業對食品安全標準的認知有矛盾與謬誤並不鮮見。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此也沒有聯合行業協會建立統一有效的指導培訓、監督防範的機制(比如對食品企業每一種產品的標籤標識應建立定期審核,發現問題限期整改的制度)。但這些部門完成罰款指標倒是兢兢業業毫不含糊,行政處罰法中的「教育為主,處罰為輔」,以及「處罰措施責令改正為首」的原則統統拋在腦後,出了一個問題就大罰特罰。一個罰單還不要緊,但這枚射向企業的「子彈」還是散彈,很可能遍體開花,就同一問題食品,企業接到多地賣場工商的罰單與類似付某這樣職業打「假」者的批量訴狀是完全有可能的。食品企業都是微利企業,除了罰款、賠償外,為了應對這些糾紛的精力與財力,企業也花費不少,這些壓力真是沒有做過食品企業管理不能體會到的。

不久前,筆者接到付某無比興奮的電話告知,2014年3月15日大陸開始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明確的問題包括:「知假買假」不影響主張消費者權利;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等。他的口氣如同這個規定似臨門一腳,將他的案子踢入勝訴的球門。是啊,這個案子如果不能在專業技術上駁倒對方,以論證訴訟所涉產品標籤標識不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對食品企業來說結果堪憂!付某是不是職業打假團夥中的一員,其他成員有沒有如法炮製購買過同類產品,靜待本案結果。

若勝訴,群起而攻之?各網點的工商部門會不會以該判決事實認定為依據,紛紛給予賣場網點及生產企業行政處罰?這都是要考慮的問題,一個小小的標籤標識就可能致食品企業連環損失,食品企業,你的日子真的不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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