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情节本身

2014-09-18 06:05贾小瑞李麒玉
文艺争鸣 2014年6期
关键词:法律

贾小瑞 李麒玉

经典的魅力就在于一读再读总有新意,鲁迅的小说正是如此,《离女酚就是其中一篇。迄今为止,研究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阐释:一、在政治革命话语体系中,故事被解读为一起封建地主阶级压迫农民阶级的政治事件。学者认定爱姑是一个富有反抗精神然而又有局限性、不彻底性的劳动妇女形象,小说的主题即指出农民以个人力量反抗封建压迫是不可能的。∞二、在思想革命话语中,研究者则认为这是一起反映农民阶级尤其是劳动妇女的不觉悟的事件,认为爱姑身上内含着“奴性”,小说由此表现了反封建思想革命的重要意义。三、在作者心理剖析的框架下,有学者认为作品有复杂的心理、人性方面的体验,这可能来源于鲁迅与朱安不幸的旧式婚姻和与许广平恋爱的情感体验与思考。也有人说:“这篇小说在夫妻离异的外观下隐藏着兄弟失和的内容。”四、在性别理论的视野下,称赞者认为缡婚》“将解剖的触角伸向男权中心主义,揭露这一传统对于女性身体、心理和精神的毒害”。批评者认为“作品中的爱姑的形象有些隔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男性对‘他者的观察与揣摩”,还有中肯的见解:“他(指鲁迅,笔者注)更多是以一种先驱者的姿态,反思着封建婚姻史下的无数悲剧,探究着男女双方共同遭遇的尴尬。五、从社会史研究视野来看,有学者认为“围绕爱姑的婚姻纠纷调解事件,小说生动地展现了中国传统社会形态,尤其是绅权的基础、特征与运作的过程”。

以上见解无疑都带着时代话语对作品进行了深度阐释,挖掘了作品中所蕴藏的政治、思想、心理、人性、性别等丰厚内涵,但另一种思路也不妨尝试,那就是回到小说情节本身,从离婚调解案的角度进行法律解读。在法学界,“法律与文学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兴起于美国,中国对这一命题的关注和研究始于九十年代。这种研究路向立足法律与文学之间固有的隐秘关联,以文学作品为分析材料或者切入点,展开法律文化或法理学的研究,正处于生机勃勃的热闹阶段。但遗憾的是,立足文学本体,开展法律视角的研究却寂寂无声。只有个别学者倡议确立“法律文艺学”的分支,在法律视角下开展文学研究。其声虽弱,但笔者认为其倡议是合理而可行的。首先这是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力量,虽是外在的,但终究发挥着塑造行为主体与社会生活的作用。即使由于特殊性与具体性,法律不能在某一时空行使合法性与有效性,但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法律与其同时的其他意识形态会存在或隐或显或紧或松的互动关系,会对经济、政治、思想、习俗等与文学息息相关的因素产生影响,甚至也会直接影响文学生产与消费。这恰如萨维尼所说:“现行法与其产生的历史以及时代的社会、经济、精神、文化和政治的潮流紧密相连。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其共同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㈣恩格斯也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其次,就社会特征而言,上启西汉下至民国,中国一直是“礼法结合”的社会控制模式,即所谓“法家造就其躯体,儒家赋予其灵魂”。但在我们的文学研究视角中,却一度单向地在“礼”的范畴内大做文章,而忽略了“法”的探讨。因此,对鲁迅的小说《离婚》进行法律解读就有弥补空白、开拓研究新视域的意义。

就笔者有限视野所及,有一位学者做了这样的工作。在其专著《鲁迅与法律》中,有一段二百多字的文章谈到《离婚》,但存在明显的错误。其文“《离婚》的标题是现代化法律术语……爱姑的丈夫另有所欢,提出休妻,她不同意便告上了法庭。审理案子的慰老爷和七大人在公堂上办案不见有任何现代化诉讼程序,只是简单操作着古代休妻的老办法”,错误有三:一、基本情节有误。爱姑并未将丈夫告上法庭,是丈夫请慰老爷和七大人来调解离婚纠纷。慰老爷和七大人并非审理案件的官员,调解的地点也不在公堂上,而在慰老爷家。二、“离婚”一词早在晋代就出现了,意义与现在相同。如《晋书·刑法志》有这样一段:“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诏听离婚。”《世说新语》又有如下之注:“王氏谱日,献之娶高平郗昙之女,名道茂,后离婚。”三、《离婚》写于1925年11月6日,1931年5月5日开始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才是被称为具有现代婚姻观念的婚姻法案,因此要求这之前的作品出现现代化诉讼程序是非历史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其他问题的未揭示需要我们继续探究下去。

鲁迅的小说《离婚》反映的是1925年之前的乡村生活。当时离婚法律制度与渊源较为复杂。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的婚姻立法基本沿用《大清现行律》。《大清现行律》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国民政府成立伊始,立法院宣布《大清律例》中的民法条文继续有效。但同时又有大理院之判例与解释例发挥法律效力,而该判例、释例又深受《大清民律草案》的影响。《大清民律草案》是1911年8月完成,采用较先进的西方观念,但至清朝灭亡也未能公布。这就是说,二十年代中国的婚姻法律既有传统的制度,又有先进的观念,在施行时往往灵活应变,采取折中态度。

离婚方面,《大清律例》明确规定了出妻、义绝、和离三种离婚方式。此外,嫁卖的客观效果也是消灭原有的婚姻关系,可视为特殊的离婚方式。出妻是指在妻存在七种法定情形时,夫可单方与其离婚,所以又称“七出”,是男权中心文化的产物。与“七出”配合使用的是“三不去”。所谓“三不去”,指“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三不去”也有例外,《大清律例》将犯奸者排除在“三不去”的保护之外。“三不去”的规定总体上显示了对女性的保护。义绝是指因夫对妻族或妻对夫族以及夫族与妻族相互之间实施残杀、殴打、詈骂等不义行为,从而消灭双方婚姻关系的强制制度。这项制度在限制夫妻双方行为时,既有对等性,又存在对女性的严厉。如夫对妻之祖父母、父母殴打才够得上义绝,而妻只要詈骂夫之祖父母、父母就被视为义绝。及至《大清现行律》,改“出妻”为夫妻双方相同的离婚申请权,但妻方需要的相应要件还是比夫方严格。在《大清民律草案》中,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即两愿离婚和裁判离婚,七出制度、义绝制度以及夫嫁卖妻的制度都被抛弃。在裁判离婚的九种理由中,除在通奸问题上不对等、有偏祖夫的倾向外,其他各项均是夫妻对等的。另外,《大清民律草案》还规定裁判离婚若归责于夫者,夫应暂给妻以生计程度相当之赔偿;但如归责于妻,则妻不用给夫以赔偿。endprint

简单回顾离婚制度的变迁,我们大体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民国时期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朝着有利于人性健康、有利于女性权利的方向发展着。如“和离”“两愿离婚”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协议离婚,它是对人身自主权的一种扩张,它使那些不符合七出和义绝但夫妻生活不和谐的婚姻获得了合法的解除途径,体现了对人的情感生活和复杂人性的关怀与尊重。

从《离婚》中主要人物与当时法律条文无意形成的对话关系出发,大致可以把绍兴农村的婚姻观念分为以下四种情形:第一种以七大人为代表。最能显示七大人婚姻观念的两句话就是“公婆说‘走就得走。莫说府里,就是上海北京,就是外洋,都这样。有了刚才陈述的法律背景做底,我们很轻松地就能判断七大人所言问题极大。因为《大清民律草案》中裁判离婚的九种理由并没有“公婆说‘走就得走,这一条。《大清律例》中“七出”之“不事舅姑”与他所说接近。而“不事舅姑”,在古代纯系于舅姑之主观好恶。可在民国,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大理院上字第947号判例为之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按现行律七出之条虽列有不事舅姑一项,然细绎律意,所谓不事舅姑,系指对于舅姑确有不孝之事实,并经训诫,怙恶不悛。若因家庭细故,负气宁家,其夫家遂拒而不纳致不得事其舅姑者,尚不在应出之列。”小说《离婚》并未就“公婆不喜欢”展开丰富的可供探讨的细节,虽说从文中爱姑生冷不忌的语言特征和对父亲明显的不敬大致可以推断在夫家的爱姑确实不是省油的灯,但是否在客观上达到被逐的程度,尚是不能确定的。也就是说,七大人在离婚问题上所持的法度比存在落后性的法律条文还落后。当时的法律已顾及到女性的权益,但“城里的七大人”却毫不考虑。但偏偏就是这种最不顾及女性权益、因而也最不人道的人物在当地却最有地位、最被尊崇。与七大人站在同一行列的还有“尖下巴少爷”,尽管他是因趋炎附势还是盲目服从“必恭必敬地”说“的的确确”我们不得而知。在这一行列中,一位是传统知识分子权力派,一位是洋学堂归来的新式知识分子,却偏偏以最尊贵的地位表现出最腐败的实质,难道这不正是作品最具有反讽意味的呈现?鲁迅借此是否又在反思、追问知识分子的权力实效?如同我们在《祝福》中通过鲁四老爷和“我”深味到的。

第二种以慰老爷和庄木三为代表。慰老爷虽说也是站在夫家的立场上决断纠纷,但他言辞中的“丈夫不对,公婆不喜欢,毕竟包含着对婚姻基础——感情的考虑,显示了一定的进步意义。庄木三老于世故,他事实上已经看到爱姑与夫家的矛盾不可调和,夫妻感情已无法复原,才会说“况且爱姑回到那边去,其实呢,也没有什么味儿……。”因而来参加调解并不积极,“有些颓唐似的”,还声称“这真是烦死我了”。他不提任何异议地接受调解结果,除了怯于七大人的威权,恐怕更重要的是看到爱姑与夫家的关系确实不可挽救。大概可以说,慰老爷和庄木三与当时的法律条文处于同一的、并行的关系,他俩代表了农村中明晓事理、讲求实际的法律态度。

第三种以爱姑的丈夫为代表。丈夫对爱姑的指责之一是“叫我爹是‘老畜生”。这一点在作品中得到印证,爱姑还说其公爹“报丧似的急急忙忙钻狗洞”。对照《大清律例》“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是强制离婚的要件,可以推测这种行为在当时是极为严重的践踏道义之举,尽管在法律上已不再实施。爱姑的丈夫同时指责其“闹得六畜不安”,针对的是其日常行为,关注的是生活的实际质量。这既体现了平民百姓朴素的生活追求,也符合婚姻法的发展走向所体现的和谐精神。“姘上小寡妇”似乎也可以做如上的解读。当然对这个人物,我们不能彻底排除其虚伪奸诈的可能,但结合他家在权势上劣于庄家的事实,以及他在作品中一直以老实巴交的面孔呈现,笔者觉得假装良善的可能还是较小。

第四种就是爱姑。当时的法律已经不再把妇女当作“名节”的虚体,开始重视女性作为生命实体的真实状态与适当权利,注重保护女性的权益,但身为女性的爱姑却与时代的进步背道而驰。虽然爱姑口口声声说“我倒并不贪图回到那边去”,但从她三年来不肯走散的事实来判断,爱姑还是死守着以夫家为人身与精神归宿的传统婚姻理念,而无视自己真正应该享有的家庭幸福。从婚姻观的非人性角度看,爱姑其实是和七大人处于同一行列的。这又造成作品的另一重反讽,即所谓的裁判者和被裁判者原是异构同质的。

当然,我们必须注意到小说表现的并不是一次诉讼离婚事件,但以上的分析之所以有必要就是可以为我们呈现法律与当事人等显性或潜在的对话状态,帮助我们从法律角度历史性地理解作品。

整三年几次说说和和、打打闹闹仍不落局的一场婚姻纠纷没有走向政府与法庭,仍旧由本地有头有脸的人物说和,其中所显示出的是中国乡土轻诉讼、重调解的法律文化。

民间调解的盛行首先由社会现实结构决定。费孝通先生认为,传统社会存在双轨政治,即其权力系统是由自上而下的皇权和自下而上的绅权所构成,县以上通过官僚实现政治整合,县以下则通过乡绅实现社会整合。另外还有这样的说法:传统村庄是双层权力架构,有“官方”与“非官方”“体制内”一与“体制外”之分,二者在村庄正常社会政治秩序运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村民的日常生活秩序中,乡村内生的领袖具有维持秩序的权力与威望,一般事务都力求在乡村社会内部求得解决。这种状况在民国期间依旧普遍存在,甚至乡村按照特定时空下经济、政治、道德、习俗等多元权力的组合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民间法则。尽管民间法的合法性在今天受到某些质疑,但我们并不能否定它曾经甚至现在于乡村所起到的作用。蹇先艾的小说《水葬》、杨振声的小说《抢亲》、曹禺的话剧《北京人》等都表现了处理法律问题的民间手法。

在《离婚》中,慰老爷所说“你就是打官司打到皇帝伯伯跟前”“打官司打到府里”都是对爱姑的威慑与恐吓,而爱姑“勇敢起来”之后所说的“就是打官司也不要紧。县里不行,还有府里呢……。”也是自壮声威的喊和,事实上二人都无直面官司的心理准备,否则就不可能出现三年之中反复说和的既成事实了。施家父子与航船上的乘客也都将头面人物的调解看作天经地义的事情,而毫无找政府打官司的言辞与心理。endprint

因为这背后还有根深蒂固的法律文化做底,所以尤为顽固。孔子有言在先:“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种“和为贵”的社会秩序追求逐日化为个人与家族的道德准则,使得原本显示公平正义的官司成了魔咒,只要摊上了,不论是否理亏,就陷入了不道德的泥沼。官府在抓捕嫌疑人时不惜采用有碍于抓捕结果的鸣金敲锣的仪式,所注重的也是道德威慑的作用。在祖父的科场作弊案中,鲁迅一家就受到这样的精神打击。这就是说,“耻讼”成为一种道德力量支撑着中国乡民远离诉讼。同时,传统司法制度的严酷与黑暗以及司法官僚的不义使得“权势即法律”,在民众心理上留下挥之不去的浓重阴影,使平民百姓视打官司为畏途,或“隐忍不争”,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走民间路线去解决问题。

另外,中国文化属于感性文化,法律这抽象的虚体对于广大民众来说是一种遥远而神秘的东西。这一方面使得他们体验不到替自己伸张正义的法律与政府的存在,像爱姑随口发出“有冤无处诉”的申诉。另一方面也促成了他们对法律的无视,从而可能出现非理性的冲动心态,在自以为遭遇不公时通过发泄求取精神胜利。庄家的六个儿子去施家“拆灶”就可做这样的解释。“拆灶”是一种在绍兴农村普遍存在的习俗,有学者通过民俗分析指出:“灶不仅是烹煮炊举之所,更是一个家庭浓缩的象征,是一个家族息嗣延绵、祖业承传的寄托之处。‘人未死而毁其灶,不但是刻意为他人的正常饮食制造障碍,更是诅咒其家破人亡、断子绝孙。在彼时彼处,这是最恶毒不过的诅咒。”小说中,施家父子没有提到“拆灶”事件在离婚纠纷中的影响,但我们可以推测,这种对整个家庭甚至家族带有强烈侮辱性的行为会在施家产生怎样的仇恨。这使得他们下定决心、排除万难,尽管半年来就见出“苍老”,也要备足银元把爱姑“请”出去。“爹不说话,弟兄不敢来恐怕正是由于对“拆灶严重性的充分估计。

与传统公堂、现代法庭在空间上的剧场模式不同,民间调解的空间建构往往是参与型广场模式。在《离婚》中,调解的具体地点在慰老爷家的客厅,鲁迅用角色叙事交代“客厅里有许多东西”,“还有许多客,只见红青缎子马挂发闪”。与调解无关的“许多东西”“许多客,正是开放式广场特征的显示。调解过程中重要的旁证“尖下巴少爷“必恭必敬地”低声说,的的确确”也是在这种空间下才能成为可能。

同时,民间调解又是随意性很强的活动,不必遵守法律程序与仪式。首先,从文中正面写到的这次调解来说,就不是专设的调和会,而只是慰老爷家‘新年会亲”的一个插曲,“城里的七大人”也并非专为调解而来,只是捎带着显示一下自己的威权。其次,在调解开始之后,七大人等并不急着切入正题,而是津津有味地谈论“屁塞”“新坑”与“水银浸”,出现了“‘水银浸周围即刻聚集了几个头”的热闹场面。最后,与纠纷毫无干系的七大人声势浩大的吸鼻烟、打喷嚏,竟然使拖了三整年的纠纷眨眼之间出现了戏剧性的转变,就此注定了事件的了结。这就告诉我们,空间的开放性与内容的随意性使得调解过程与结果更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多种因素的影响,甚至这些因素是偶发的、不相关的。尤其七大人谈“屁塞”、吩咐拿鼻烟的行为从性质上看是反法律程序和仪式的,但却使得‘全客厅里是‘鸦雀无声”,营造了一种庄严肃穆的氛围,带给爱姑巨大的心理压力,就此成为整个离婚事件的转机。这种以非法律程序和仪式的性质事实上发挥法律程序和仪式的震慑效果的悖论形成作品又一重不动声色却无比鲜明的反讽色调。这一点一向是没有被注意到的。由此,我们也可以充分解释爱姑突然畏惧的心理转变了。

爱姑为何就突然胆怯了呢?研究者认为这体现了“人民群众的一种莫明其妙的畏惧心理”。其实,爱姑的畏惧并非莫名其妙,而是可以得到充分解释。正是非正规的场面仪式带来了法律仪式的震慑力,使爱姑产生了“心脏一停,接着便突突地乱跳”的恐惧心理。恐惧心理是人类四种基本情绪之一,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有先天预置的特性。恐瞑的出现有客观原因,心理学研究者指出:“惧怕的诱因:突然性、新奇性、剧烈性。事物的这三种特性结合起来达到的强烈程度决定着惧怕的程度。”在小说中,爱姑的惧怕心理就是在客观诱因的不断累积下逐渐发展而来的。

一开始想到慰老爷,爱姑是“不放在眼里”,因为“见过两回,不过一个团头团脑的矮子:这种人本村里就很多”。这就是说慰老爷对于爱姑来说已经是熟悉的,人在熟悉的事物面前一般都不会惧怕。可是七大人一亮相,“那脑壳和脸都很红润,油光光地发亮就让爱姑“很觉得稀奇”。虽然爱姑用自己的生活经验解释了发亮的原因,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心理困扰,但七大人对爱姑而言所具有的“新奇性”特征还是凸现了。当七大人谈论“屁塞”“新坑”“水银浸”时,爱姑“不懂后一段话”,就意味着,七大人的知识对于爱姑又是新异的,且爱姑完全没有能力对之做出解释,随之产生心理紊乱是自然而然的——爱姑“无意,而且也不敢去研究什么‘水银浸”。这是文中第一次出现对爱姑胆怯的陈述,虽然表面看是针对“水银浸”的“不敢”,但事实上是对自己不熟悉、不理解的以七大人为代表的整个知识或伪知识圈的“不敢”。一方面,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来看,人是有认知需要的,表现为理解周围环境、搞清疑难问题的欲望。如果这种需要得不到满足,人在精神上就会产生很多压力。爱姑的情况就是如此,她接着“偷空向四处一看望”盼‘偷,正是心理困境的十足外化。另一方面,从古至今,知识或伪知识在普泛意义上具有权力效应,会对不掌握该知识或不辨真伪的人形成心理压迫。同时在中国,“学而优则仕”的历史性人生道路又加强了知识或伪知识的政治分量,使原本无形的权力有形化,更加具有现实威慑力。通过这两方面的分析,我们就应该体味到爱姑已身处一种为自己所不可知的、不可把握的陌生环境之中,人对陌生世界的普遍性恐惧正是爱姑不能明确意识、但却客观承受的心理事实。此时再回昧爱姑反复强调的“知书识理的人是讲公道话的这一句,与其说是表明爱姑对知识拥有者的信赖,不如说是深深的怀疑,她正是在反复的强调中试图摆脱怀疑的苦恼。爱姑需要拯救,但“爹不说话,弟兄不敢来”。“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期望的或熟悉的事情没有发生,也可能意味着危险,产生恐惧的预期。”同时,“慰老爷是原本帮他们的,七大人又不可靠,连尖下巴少爷也低声下气地像一个瘪臭虫,还打‘顺风锣。在特定情势下的力量对比,已经使爱姑感悟到“最后的奋斗”其实只是无望的挣扎,结果只是更大的恐惧。果然,“七大人忽然两眼向上一翻,圆脸一仰,细长胡子围着的嘴里同时发出一种高大摇曳的声音来了”。七大人的这一行为同时具备恐惧诱因的三性特征,一下子摧毁了爱姑本已脆弱不堪的心理。“恐惧情绪同样具有适应价值。无论在进化或个体发展中,通常总是在威胁和危险情境中退缩或逃避的适应行为。”爱姑的妥协正是如此。endprint

当然,所有导致恐惧的天然因素都受文化和生活经验的影响。对爱姑也不例外。笔者在第一部分中之所以不厌其烦地解释小说创作之时民国的婚姻法律,就是为了呈现这桩婚姻纠纷在法律影响下的文化和生活背景。虽然我们基本可以肯定爱姑并不了解这些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与解释,但这不妨碍她接受法律经由道德、礼仪、习俗等辐射出的规范力量。这正如卢曼在其《法社会学》一书的开篇所言:“一切人类的集体生活都是由法律直接或间接地塑造的。法律就像知识一样,是社会情形中一个必要的和无所不在的事实。没有任何一个生活领域一不论是家庭或者宗教共同体,不论是科学研究或者政党的内在关系网——能够找到不立基于法律的稳定的社会秩序。”㈤也就是说,对自己的行为与当时婚姻礼法的违背,爱姑还是有一定的认知的,她对七大人强调自己“低头进,低头出,一礼不缺,正是基于这种认知的自我维护。而这种认知判断和生活经验为爱姑在独特情境下的恐惧与妥协推波助澜。

这桩婚姻纠纷事件的结果是“走散”,但“走散”是否就合法?是否就合理合隋?

不论是当时的《大清现行律》《大清民律草案》和大理院之判例与解释例还是现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共同规定具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在自愿的原则下相互达成离婚协议就是合法的。这样说来,鲁迅的小说璃婚》无意间呈现了合时代也超时代的婚姻自主精神。

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具有通约性的互惠原则。笔者认为,无论经济、法律,还是行规、道德等都是以互惠性为基础的,因而,能够实现互惠性的人际互动就是合隋合理的。人是社会性动物,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为人类形成交换关系提供了基础。经常开展的是经济方面的交换,共同遵守的规则就是互惠。美国学者哈罗德·J.伯尔曼曾说:“就相互的给和取的意义上说,互惠性本身在所有的文明中就是一切商业的实质所在,因为对于那些从事商业交易的人来说,一切商业都涉及负担或利益的交换。卖者交货,买者付钱;贷方预先付款,借方保证归还预付款及附加的款项;承运人承担货物动输,托运的卖者或买者负责支付运费。每一方都付出了代价,同时双方都希望结果会获益更大。”按照法律社会学的观点,人也常常主动或被动地处于法律关系中。美国学者富勒认为,法律价值之一就是公正,而公正的价值实体是一定类型的行为,该行为是人际利害相交换的行为,进一步说是等利相交换的行为。因此,法律是基于互惠关系而产生的。㈤在道德方面,尽管德里达试图解构传统的互惠、平等的道德原理,呼吁由存在者内心的“爱欲”所引导的主动的友爱,但在现实伦理中,互惠性道德理念似乎更通行。因为道德说到底也是一种广泛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就此,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是由一条无所不在的互惠关系扭结在一起的。

回到《离婚》,笔者认为互惠关系的存亡就是这一婚姻事件的根底。首先,爱姑三年以来的婚姻现状是互惠关系消亡的表现。在申诉中,爱姑没有提到自己在施家的辛苦劳作,却提到一次。鸡橱门事件。这能引发我们的猜测是长着一双小脚的爱姑并不善于干活。同时,言辞的粗鲁也一定不能带给夫家人情感的安抚与慰藉,甚至也可能没有孩子为施家延续香火。相应的,爱姑也没有从夫家得到生存、安全、爱、尊重等基本的人格需求。从爱姑丈夫的角度来分析,也是类似的情况。不管“姘上小寡妇”的传言到底是真是假,不管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丈夫在爱姑身上的付出恐怕真的有限,被闹得“六畜不安”、被骂为“小畜生”也似乎顺理成章。这样彼此不论从经济、情感、道德都没有付出与收获的后天的社会关系是不能长久存在的。法律精神也与此相通,因此,爱姑与其丈夫法律关系的解除综合体现了互惠原则的普遍性。

同时,法律关系的解除,恰恰体现了互惠关系的再建。正是爱姑的放手给了彼此新的可能。设想一下,爱姑若回到施家,可能会走近幸福吗?或许我们说爱姑获得了名分,但这虚空的名分能带给爱姑满足吗?如果是,爱姑就不至于三年前哭着回到娘家了。施家三年来铁定心思要与庄家解除婚姻关系,一定是做过充分的理『生考虑。这次如愿,既是对过去不和谐、难堪甚至仇恨的摆脱,也是对将来可能的幸福的初步建构。在这一点上,他们应该感谢爱姑的妥协。

关于《离婚》,鲁迅没有创作素材与旨意的说明,周作人等亲友也没有相关的介绍。这在一定程度上铸成“《离婚》是鲁迅创作中最难解的一篇作品”。㈤作为研究者,不必抱定唯我真理在握的态度,可做的工作之一就是变换视角,试图发现新的景观。从法律角度解读《离婚》,也不妨视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在法律视域中开展文学研究的尝试。

(责任编辑:吴景明)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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