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意义及工作措施

2014-09-23 12:12赵亚茹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4年7期
关键词:土地确权意义措施

赵亚茹

摘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一项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关乎农民利益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开展的顺利与否,对农业生产、农民收入、社会经济发展都有重要影响。本文论述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作以阐述。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意义;措施

中图分类号: 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4-08-1

1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全社会的发展,在决定农业发展的众要素中土地问题是关键、是基础,因此,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是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

由于种种现实情况及历史原因,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进展较慢,登记发证率在一些地区较低,严重影响了一些地区的农业生产及经济发展。

早在2010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就已经明确提出了有关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建议,可见我国已经把该项工作提上日程。因此,从中央到地方,从领导到农民都应该意识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及迫切性,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该项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在计划时间内完成任务,为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夯实制度根基。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只有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才能强化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只有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才能最终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提供动力源泉。

2 目前存在的问题

2.1 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没有协调好

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谐稳定是前提。因此,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首要前提也是和谐稳定。但是,在某些地区开展该项工作时,经常会出现不规范操作、急于求成的现象,从而引发很多大大小小的矛盾,一些矛盾被激化就会阻碍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因此,一定要将和谐稳定作为该项工作开展的前提,这样才能有利于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才能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开展工作时一定要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对于个别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造成争议的地块,可以通过协商、民主议事的办法解决。

2.2 土地所有权不明确

在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经常会出现一些工作混乱的情况,这是由于在开展该项工作时,没有明确该项工作的主要原则是“确地”,这样就会造成很多工作混乱。某些地区在发展规模经营和土地股份合作社时,农民经常会糊里糊涂的就加入了,正确的做法是要先确权确地后再加入。政府部门在展开实地调查时,也要经充分调查论证后再作决策,务必明确农村土地资源所有权情况。

2.3 政策脱离实际情况

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在先行试点中遇到问题解决问题,尤其要征求农民的意见,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协商的办法来解决,只有这样制定出的政策才能被有效地执行与落实。脱离实际情况的政策是不能顺利的落实下去的,是无效的政策。

2.4 操作不规范

在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一些工作人员存在不规范操作的现象,这样就会产生矛盾,农民就会产生误解,使工作陷于被动的局面。因此,在开展工作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要首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出具体统一的操作规程,从而避免产生矛盾,影响工作开展。

2.5 农民认识不到位

目前,在很多地区,农民并没有足够认识到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不了解该项工作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利益,造成很多农民不仅不积极参与到其中来,甚至有些农民不配合工作的开展,严重影响了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展开。

3 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建议

3.1 提高人们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飙升,城镇人们对土地资源的重视度逐渐提高,同时,农村土地资源也被重视起来,但是农民没有意识到该以什么方式重视土地资源,该以什么方式保护自己的土地资源。因此,我们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教会农民该以什么方式保护土地资源,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以避免由于所有权不明确,造成征地拆迁中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3.2 明确权属主体

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一定要坚持稳定大局,必须处理好权属主体,对于集体土地,主要确定的权属主体包括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及土地所有权以及集体建设用地。

参考文献

[1] 宗金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思路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2,(17).

[2] 郑明贵,郑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J].价值工程,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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