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死刑废除的法律文化之比较研究

2014-10-21 20:08曹金娟杨乐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生命权

曹金娟 杨乐

摘 要 在西方世界死刑废除的进程中,其基于生命尊重的人道主义的废除死刑法律文化起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也曾经存在人道主义的文化底蕴,可是最终没能孕育出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主要是由于群体人观念、对安全感的强烈需求以及缺乏思想的碰撞与对话所造成。

关键词 生命权 死刑废除 法律文化

作者简介:曹金娟,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人文艺术与法律学院讲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法理学;杨乐,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人文艺术与法律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29-02

一、西方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

死刑的廢除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以人道主义为积淀的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则是死刑得以废除的深层动力源。正如国内某些学者所言,“死刑的废除,需多方面的力量,人道主义精神是最软弱却又最持久的力量,只有人道的宽容精神才能化解对于犯罪和犯罪人的仇恨心理。” “西方国家形成了一种‘天赋人权,保障人权,生命不可剥夺的法律文化,因此走上了废除死刑之路。”

当然,西方国家死刑废除的法律文化之形成并非一夕之功,它也有一个从萌芽、形成、发展到成熟的运动轨迹。其以人道主义为核心的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大致经历了宗教主义时期、启蒙运动时期、人权主义运动时期三个阶段。

(一)宗教主义时期

在宗教主义时期,当然是没有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存在的,在那个时期,其仅处于萌芽状态。

〈〈创世纪〉〉在第一章第二十七节中写道:“上帝按它的想象创造了人。”既然生命源于上帝,那么,它既不因任何世俗的原因而拥有,当然也就不因任何世俗的原因而丧失。 美国神学者约德尔对宗教教义中的这种人道主义思想进行了极为深刻的阐释:“主的教导及其著作引导基督教徒向任何情况下的剥夺生命的正当性挑战,即使在世俗正义似乎认可杀人之时。” 其原因在于:第一,尊重生命是一条神圣的原则。“生命(灵魂或人身)之所以是神圣的,是因为‘上帝照他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第二,宽容精神。“基督对人的关心是赎救性的:主为了敌人而牺牲自己是赎救。上帝对可耻的人的态度是我们对人类的一种赎救看法的指南。”可见,宽容是基督教精神的内核;第三,复仇是不必要的法则。《新约全书》尤其是从《使徒书》到《希伯来书》表明,《旧约》的正式要求都在基督的牺牲中得到了实现和完成。自此,不需更多的流血 、更多的牺牲来证明生命的神圣性。”总之,“以命抵命”不是上帝的意志的体现,死刑有悖生命的神圣性。

通过约氏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宗教教义里已融注着生命神圣、反对单纯报应的人道主义思想,虽然在文艺复兴以前,这种思想还不可能形成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但她的萌芽,给启蒙思想家们以营养,为西方国家死刑的废除奠定了深厚的人文基础。

(二)启蒙运动时期

启蒙时期的人道主义思想是对宗教教义里的人道主义思想的承继和发展,它经过洛克与卢梭的演绎,至贝卡里亚而臻完美。其精神整体以人为中心,冲破教会统治以神为中心的束缚。其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追求快乐是人的天然权利和社会发展的动因,要求重视“人性”、人的“自由意志”、人的世俗生活等。

在洛克看来,任何人都既不能剥夺也不能让与自己的生命权:“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利之下,任其夺去生命。” 卢梭则认为人的生命权是不可侵犯的。他说:“刑罚频繁总是政府衰弱或者无能的一个标志。绝不会有一个恶人,是我们在任何事情上都无法使之为善的。我们没有权利把人处死,哪怕仅仅是以警效尤,除非对于那些如果保存下来便不能没有危险的人。” “说一个人无偿的奉送自己,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 在卢梭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生命权是互相依存的,只有人人都尊重他人的生命权,自身的生命权才可能不受他人侵犯。

虽然洛克和卢梭为死刑的正当性做了有力的辩护,但他们对死刑衰亡的促进作用却不容低估。因为他们提出的基于生命神圣的人道主义思想已经点燃了人类废除死刑的火花,而贝卡里亚正是在他们的思想基础上提出废除死刑的构想的。

贝卡里亚的废除死刑的思想正是建立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之上的,是对卢梭思想的发扬。他写道:“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杀予夺的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 贝卡里亚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在割舍自己的权利组成国家权利时,并没有将自己的生命权也交给国家,而是予以保留,于是国家便无权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他之所以能产生这些思想,是他灵魂深处人道主义思想的体现:“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然而,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自从贝卡里亚废除死刑的思想在西方社会得以传播后,在西方社会里,以人道主义为核心的废除死刑的思想便开始逐渐形成。

(三)人权主义运动时期

自从贝氏首倡废除死刑以来,西方世界展开了如火如荼的死刑废除运动,特别是二战后的人权运动,更是将死刑废除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

当代人权运动的主旨是保障基本人权。生命权是人的一切权利之本,而死刑偏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内容,因而构成对罪犯作为人的最基本生命权的侵犯,废除死刑则理所当然成为对人之为人的最基本保障。现代的人权观正是对传统人道主义思想的承继与发扬。人权强调“人之作为人所应有”,是一个以人道作为社会进步目标的目的性概念,是一个以人作为人道主体的主体性概念。

总之,人道主义思想并非一个静态、凝固的范畴,而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范畴,这也正是以人道主义思想为核心的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的生命轨迹。“生命神圣”是死刑废除论的宗教理念,“生命权”是死刑废除论的自然权利理念,“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则是死刑废止的人权理念。 西方社会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正是历经此三阶段而发展成熟起来的。

二、中国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

西方世界的死刑废除进程中,其基于以人道主义为核心理念的废除死刑法律文化始终起着强大的支撑作用。那么,在我国情况又如何呢?其实,我国自古以来是不乏人道主义思想的。

早在春秋时期,老子就阐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他说:“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 孔子重“仁”,孔子认为治国之道在于重民、安民:“所重:民、食、丧、祭。” 而孟子更是将孔子的仁民、爱民思想发扬光大,他说:“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 ,“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西汉董仲舒曾说:“天、地、人,万物之本也。” 宋朝二程:“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原民生为本,以妄而无忧为本。” 总之,在儒家的视野中,人、人道一向是其关注的重点。

唐朝的太宗皇帝,是一位极具人道主义思想的皇帝。在唐代,曾两度出现大量削减乃至废除死刑的做法。国内有学者曾将唐朝一时之废除死刑归功于唐朝佛教的盛行,当然不无道理,佛教以尊重生命为基点,戒杀生,故而死刑与其相抵触。可见唐朝的死刑文化观是深深烙上佛教的印迹的。 至唐以后,佛教不再盛行,儒家再度兴起,占据统治地位。但其人本思想观与先秦儒家思想大抵相同。清末的沈家本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反思了死刑。沈家本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他极力反对残酷、落后的古代酷刑、重刑,提出酌减死刑。其死刑思想集中体现了他深受儒家文化中“民本”这种朴素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

总之,在中国历史上虽未能形成以人道主义为基础的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然而中国传统的死刑文化观也蕴含着人本主义精神。

三、反思与借鉴

中国虽自古以来,就不乏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然为何以终未形成一种以尊重生命为基础的人道主义的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这不能不令人深思,笔者试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解读,以资参考:

(一)群体人理念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本主义虽以人为本,但其实这个人所指的是群体的人,是一种抽象的人。“在文化方面,中国古代文化里缺乏西方那样的与他人分立对抗的、绝对的个体人概念。儒家的人,是义理之人。每个人的特性都由其所处的社会关系来定义。而且,个体从属于群体,首先要为群体服务。” 正是由于这种局限与束缚,使得人的生命价值始终不能完成其独立性的嬗变。

(二)安全感需求

中国自近世以来,一直饱受战火的洗礼。在战争年代,人民之安全感殊难建立,便依赖于重刑治世。新中国的建立,虽使人民生活逐渐稳定,却又一直处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阵营对峙的阴影下,人们精神之弦一直处于紧绷状态。在此社会背景下,国人便会潜意识地将对安全感的需求建立在对死刑的依赖上。布鲁诺曾就民众对死刑的依赖作过深刻的评述:“从死刑的沿革来看,要求死刑的呼声不是来自追求正义的欲望,而是来自要求发泄压抑的冲动的深层心理。死刑只是发泄集团的罪恶感和不安的安全阀。” 正是此种对安全感的集体无意识的需求,使得个人更依赖于集体,导致对个体的生命价值予以漠视。要想在此境况下,产生对生命的尊重,对生命权敬仰的信念,实为不易。而西文社会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经济稳步发展,更多处于和平时期,其国民对不安全感的焦虑程度明显要低,对建立在安全感内驱力之上的死刑的依赖程度也明显要低。这就使得西文社会更易形成对个体生命权的尊重,而摒弃对死刑的盲从与依赖。二战后,西文世界废除死刑的步伐便是明证。

(三)缺乏思想的碰撞与对话

中国虽在唐代出现过废除死刑的实践,清末沈家本也曾对西文废除死刑的思想进行过研究,可惜的是,始终未能形成这种以尊重生命为主题的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关键之点在于,缺少一位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大思想家,更缺乏各界学者的思想交流。

纵观今日之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稳步增长,国家政治环境良好,于是有学者提出在中国彻底废除死刑构想,然由于缺乏对生命权尊重的法律文化,这种构想在中国似乎成了刑法学者们的海市蜃楼。借鉴外国死刑法律文化建设的经验,笔者以为,在我国要废除死刑,须先建设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且需采取以下切实措施:第一,进行思想碰撞。刑法学者们要从幕后走向前台,不能固步自封于自己的学术园地,仅仅发出一种无关痛痒的无病呻吟,而是应该与各界的学者们进行广泛的思想碰撞与对话,这样才有可能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对生命的尊重的思想,才能形成基于此种对生命尊重的人道主义的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第二,让政治家们接受废止死刑的思想。政治家们对政策的决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旦政治家们受到熏陶,着意改革,将会加快死刑废除的进程。

总之,刑法学者们要不畏艰辛,通过布道似的努力,在中国唤起民众对生命的尊重,因为中国毕竟还是有着对人的尊重的人本主义传统的,只不过是要完成向对个体生命价值尊重的嬗变,这就需要我们继承传统,借鉴西方成功经验,迅速完成这种嬗变,建立起以人道主义为核心的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来,这样,要废除死刑便不是难事了。

注释: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2页.

李交发.死刑存废之法律文化透视.法学评论.2004(6).第10页.

邱兴隆.从信仰到人权.法学评论.2002(5).第11页,第11页,第12页,第10页,第13页.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7页.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務印书馆.1980年版.第47页,第15页.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第56页,第15253页,第163页,第147页,第148页.

[英]罗吉尔·胡德著.刘仁文,周振杰译.死刑的全球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0页.第184页,第184页.

《老子》第25章.

《论语·尧曰》.

《孟子·尽心上》.

《孟子·梁惠王下》.

《汉书·董仲舒传》.

《河南程氏二经说》卷四.

[法]布鲁诺·赖德尔.死刑的文化史.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182页.

猜你喜欢
法律文化生命权
一位老者的生命权
职业院校法律教学对学生法律文化素养的培养可行性路径探索
民国时期湖北司法制度变迁及民事司法实例研究
法治变革中的法律移植
专利权与生命权如何平衡?——白血病患者陆勇案引发思考
论医院细节文化中的法律文化建设
生命权的规范分析及保护
生命权的宪法学反思
我国生命权制度的构建及其立法完善
论生命权的价值整合和规范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