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几点思考

2014-10-21 20:08徐加昌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机制构建

摘 要 为迎合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检察机关创新工作举措,通过设置派驻检察室,推行检力下沉,深化法律监督触角的延伸。本文就派驻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必然性进行了探讨,阐明了目前对公安派出所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坚持的原则,并就如何构建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机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派驻基层检察室 刑事执法监督 公安派出所 机制构建

作者简介:徐加昌,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63-02

派驻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延伸的触角,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是法律应有之意。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执法的最前沿,其刑事执法事关人民满意度和执法公信力,但其刑事执法不规范、案件质量不高等情况却屡屡出现。建立健全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机制是检察机关着力推进法律监督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

一、公安派出所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安派出所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立(撤)案问题。重点对公安派出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案后不当撤案、刑事拘留后转治安处罚的情形进行监督。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实践中,公安派出所越权管辖、非法干预经济纠纷、徇私枉法、报复陷害等很多是通过积极立案表现出来的,但却容易成为监督盲区,在一定意义上,这种积极立案行为危害性更大,应当纳入监督范畴。(2)强制措施问题。对公安派出所落实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检察,确保公安派出所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等人身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3)取证活动问题。围绕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对公安派出所讯(询)问、搜查、扣押等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检察,重点对派出所有无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据;对随身物品的保管手续及保管、变动情况进行检察,确保公安派出所对财产性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

(二)和解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公安派出所利用和解逃避侦查责任。公安派出所只有积极侦查并对案件的情况、危害程度及责任承担具有全面的认识后,方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要求下,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警力不足、经费紧张等因素,有的公安派出所对刑事和解产生依赖,在接到报案后不是迅速侦查、全面取证,而是急于以刑事和解结案。(2)公安派出所违背和解程序滥用和解。公安派出所滥用刑事和解对不应当撤销的案件予以撤销。《刑事诉讼法》第279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可见公安机关对达成和解的案件,只能通过普通司法程序处理,不能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做出决定。(3)公安派出所利用公权力违背当事人意志强行和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实践中存在公安派出所出于自己的意志强令双方和解、偏袒被害人一方和解和偏袒加害人一方和解三中情况。严重违背了刑事和解政策的初衷,不仅不利于原有社会关系的恢复,还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存在的问题

(1)保证金的收取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数额,只在司法解释中有一个下限的规定,没有对保证金的上限进行限定,导致了保证金的收取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公安派出所对保证金的收取自由裁量权较大。(2)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后常被扭曲为刑罚中的罚金。侦查机关在收取保证金并办理完取保候审手续后,以不作为态度对待案件,也就是不再对犯罪嫌疑人继续侦查,不侦查终结以决定撤销案件或移送起诉,使案件最终不了了之。

二、派驻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监督坚持的原则

从派驻基层检察室这一层面去探讨如何监督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仍处于萌芽阶段。因此,明确检察室监督派出所执法活动应坚持的原则很有必要。

(一)加强监督与注重配合相结合的原则

检察室在履行职能、加强法律监督的同时,考虑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对监督工作方式、监督程序,应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意见进行完善,达成监督共识即规范侦查行为、提高取证能力、形成工作合力、保证案件质量,这样监督工作既不影响公安派出所的正常执法活动,派出所又对检察室的监督工作的积极配合,消除派出所对检察监督工作产生的消极情绪,使执法工作与执法监督工作协调推进。

(二)依法监督与有限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就是围绕刑事执法活动,立足职能开展立案、侦查和刑罚执行等监督活动,检察室在监督的方式、职权等方面都要按照规定实行,参与不干预、引导不主导,检察室可以对案件证据的补充和完善提出建议,引导派出所的办案流程,纠正违反法律程序,但监督应坚持必要性和法定性原则,确保在应该监督的方面不遗漏,不是职能范围的不能扩大监督权。

(三)加强监督与规范监督程序相统一的原则

检察室对派出所监督只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才能达到合法、规范、有力的效果,检察室应把健全和完善对派出所的监督规程作为强化法律监督切入口和落脚点。检察室应建立健全线索受理通道、监督事项启动监督机制、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机制,使监督工作开展的有理、有节、互动协调、相互促进。同时,检察室还要积极探索监督的途径,拓宽监督的渠道,创新监督方法,努力找到监督配合的结合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四)刑事侦查和刑罚执行同步监督的原则

鉴于派出所承担着刑事侦查和刑罚执行两项职责,这与检察室所肩负的监督职能相对应,因而在对派出所监督工作中,可以考虑将刑事侦查和刑罚执行两项职能同步监督检察的方式进行。两项职能并轨同步监督,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合理配置检察室有限的人力资源,而且又不至于牵涉派出所过多的精力和过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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