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一事一议”制度的反思

2014-10-23 01:19崔玉梅
农民致富之友 2014年18期
关键词:一事一议思考

崔玉梅

[摘 要]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中取消了农业税,为了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公益事业能够正常运行,“一事一议”向村民筹资筹劳的制度就随之产生。目前,由于受到政策、管理和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一事一议”制度在我国农村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运用。

[关键词] 一事一议 由来 原因 思考

[中图分类号] F3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9-0001-01

一、“一事一议”的由来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随着税改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农村农税取消后,相应的农业附加税也被取消,对于农村乱摊牌、乱罚款和乱集资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对于各种开资,也实行公开制原则,使乱收支现象也基本得到了克服。由于资金问题的合理控制,农村公款吃喝的情况得到了遏制,也提高了农民工作的积极性。也有不少农民开始大规范承包土地,使农民有经济收入和生息的机会,农村党干部也可以从征税工作解脱出来,从而改善了与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为了维持农村正常经费的开支,“一事一议”的制度就应运而生,并且得到了各级政府的认可。

二、“一事一议”难以开展的原因

“一事一议”制度在各省间的推广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些省推广多,有些省推广少,甚至有些省规定暂时使用。因此,想广泛推广发展“一事一议”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还会出现许多问题。经过调查结果显示,推广“一事一议”制度比较广泛的地区多集中在城市郊区或经济基础比较好的村,而在比较贫穷的村则很少被推广。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下面几个方面:

1.政策规定。一些地区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明确规定,不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政策。除遇到特大防洪、抗险等任务在经过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临时动用。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来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同时,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农民乱收取费用、乱罚处款项等。我省对于“一事一议”制度也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与外省一些行为产生明显的差异。外省一些地区专门召开“一事一议”动员会议,并且大力提倡这种制度,并且对于这项制度做出民明确的规定和细则。然而,通过调查显示,我省不提倡“一事一议”制度得到了大众民众的赞同,认为这种不提倡制度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2.管理原因。一是没有人愿意主动组织“一事一议”,怕在工作过程中影响到与民众的关系。而且一些地方规定,对于因筹资筹劳引起的群众集体上访的行为将予以追究责任。二是筹集到的资金不能被有效利用。在一些地区,筹集后的资金被私自挪用,如用来发工资或还债等,不能被合理有效运用。三是程序不规范,预算不合理,使用不公开,监督不合理,这样容易引起民众的意见,进而出现上告等情况,导致农村党政工作人员与民众关系不和谐。

3.能力原因。一是大部分农民经济能力有限,虽然,经过税改减轻了农民的生活负担,但是由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上涨,从而使各种涉农收费相应上涨,加之农村教育、医疗等费用上涨,农民的生活负担可能会出现比税改前还要严重的情况 。因此,这种现象的出现,导致“一事一议”工作不能被顺利的推广和发展。

三、对于“一事一议”制度的思考

1.“一事一议”制度应因事、因地而宜。中央对于“三农”的政策是多给予少收取。农村税改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同时保证农村党政机构各项事务能正常运行,保证农村教育经费正常满足开支需要。“一事一议”制度的主要是针对经费不足,但是遇到必须解决问题时而提出的,对于群众不愿办,可缓办的事不能纳入“一事一议”制度中。在一些地方暂停或不使用“一事一议”制度,考虑到如果“一事一议”制度使用不正当,会给农民的生活带来更大的负担,就背离了中央的政策和要求。加之村内公共生产和集体福利需要大量的劳力和资金,如果不加以控制,将会大量运用“一事一议”制度。因此,“一事一议”制度的实施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到制度的实施切实能保证农民的利益。

2.应该相信群众的能力。遇到关乎大众的利益,且在劳力和资金有限的情况下,群众则会自觉的对于遇到的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商议后没有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说明条件不够成熟,所以就不需要政府再开展“一事一议”来解决这些问题,也不需要明确规定实施“一事一议”筹劳筹资制度。税改前许多上级的政策和规定,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然而其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的利益,因此,这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政策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上级下发文件中,几乎没一项规定是需要强迫执行的,为了避免政策不合理的执行,也有不少乡县进行了监管措施,但是,实际工作中仍有许多文字漏洞,使政策被不合理运用。面对上述情况应该了解到,“一事一议”制度不能随意推广实行,推广过程中就会难免强迫,不能照顾到需要照顾的,推广不好,可能还会形成上述情况出现的结果,加重农民负担。在城市中,没有提倡实行“一事一议”制度,而在城市中也同样存在这种劳动和资金缺乏的现象。因此,在农村也应该抛弃这种城乡二元制思维定势,对于“一事一议”制度不予以规定。

3.“一事一议不是解决农村问题必然有效的措施。这种制度提出的立足点是对于农村公共生产和福利事业可以向农民筹资筹劳,并且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实际情况调查,这种制度并没有得到农民群众的真正认可。由于目前农民生活水平还不富裕,农村内干活整体素质还不太高,农村内在复杂错综的矛盾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一事一议”制度推广实行,这样也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农村中弱势群体的利益。通过税改后,在一定程度上农民负担有了减轻,但是各种物价的上涨,也使农民不会有因税改而有改善,如果这时推广“一事一议”制度筹资筹,农民的经济负担可能要超过税改前。同时,制度在宣传过程中,宣传的内容和民众理解不尽相同,字面规定可能会与实际执行中存在着很大差距,作为相关政策制定者要考虑到事情的本质,根据“一事一议”中实践经验和相关优惠政策得到的有利结果,对于“一事一议”制度有可适度依据的条款,实现农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涂圣伟.农村“一事一议”制度效力的理论与案例分析[J].南方经济,2009,02:62-68+49.

[2]孙国贵.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反思[J].江苏农村经济,2005,10:38-39.

[3]王强.对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制度的几点反思[J].中国财政,2004,08: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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