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

2014-10-26 05:51党凌云
中国司法鉴定 2014年4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法医省份

李 禹,党凌云

(司法部 司法鉴定管理局,北京 100020)

2013年,按照司法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杭州会议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推了进司法鉴定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统计数据,对2013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1 司法鉴定机构情况

截止2013年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4 876家,比上年增长0.89%。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计算机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机构共2 420家(其中包括既有三大类又有其他类的综合机构313家);从事知识产权、司法会计、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价格类、涉农类等其他类鉴定的机构2 456家。

2013年司法鉴定机构数量整体平稳,略有增长,全部为三大类机构,共43家。在机构增加的21个省份中,增长比例较高的海南10%、上海9.8%、新疆9.4%、青海9.1%。鉴定机构数量没有变化的省份为福建、西藏、宁夏;机构数量减少的省份大多机构数量基数较大,如河北、江西、山东、河南、湖北、贵州,其中河南省鉴定机构较2012年减少8.9%,湖北4.7%,贵州3.9%,山东3.9%。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区域分布(见表 1)。

表1 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区域分布表

1.1 机构数量

河南462家位居全国第一。350~300家的为湖北、重庆;299~200家的为湖南、黑龙江、辽宁、河北、江西、山东、四川、广东、云南;199~100家的为吉林、山西、江苏、上海、安徽、北京、陕西;99~50家的为甘肃、福建、新疆、宁夏、贵州、广西、内蒙古、浙江;50家以下的为天津、青海、海南、西藏,其中西藏为10家(见图 1)。

图1 2013年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图

1.2 依托设立的主体

依托卫生部门设立的1 613家,教育部门160家,科研部门153家,企业2 087家,社会团体187家,其他组织676家,分别占机构总数的33.1%、3.3%、3.1%、42.8%、3.8%、13.9%。依托卫生、教育、科研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占总数的39.5%。依托企业设立的主要是司法会计、建设工程类鉴定机构等。

1.3 业务范围

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最多,有2 951家,其他依次为司法会计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建设工程鉴定、价格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微量物证鉴定、法医物证鉴定、痕迹鉴定、文书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涉农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和知识产权鉴定、电子数据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其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计算机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机构占总数的49.6%(见图2)。

图2 2013年全国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分类图

1.4 机构执业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5项以上鉴定事项的380家,4项的 211家,3项的 454家,2项的 973家,1项的2 858家,分别占机构总数的7.8%、4.3%、9.3%、20%、58.6%。50.9%的三大类鉴定机构的执业鉴定事项在2项以上;68%的其他类鉴定机构执业鉴定事项在2项以下。5项以上鉴定事项的机构所占比例比上年提高0.49个百分点。

1.5 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数量

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20人以上的579家,19~11人的1 022家,10~6人的1 900家,5人以下的1 375家,分别占机构总数的11.9%、20.9%、39%、28.2%;没有5人以下机构的仍然为河北、山西2省;西藏没有20人以上的机构。

1.6 经费来源

国家全额拨款的机构277家,差额拨款的机构453家,自筹自支的机构4 146家,分别占全国总数的5.5%、9.3%、85.2%,自筹自支机构所占比例继续增大,比上年增长近2个百分点。自筹自支机构占当地机构总数50%以上的有30个省份,机构全部为自筹自支的有河北、云南、四川3个省份。

2 司法鉴定人情况

截止2013年底,经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共计55 206人,比上年增长1.8%。鉴定人总数比上年增加的有25个省份,增长幅度较大的依次为新疆15.6%、黑龙江9.5%、安徽9.4%;减少的有河北、山东、河南、湖北、湖南、贵州6个省份,其中贵州减少最多,为10.1%。

司法鉴定人数量最多的是四川省4 445人。3 999~3 000人的为湖南、山西、河南3个省份;2 999~2 000人的为云南、江西、河北、重庆、黑龙江、辽宁、山东、广东8个省份;1 999~1 000的人为湖北、上海、安徽、陕西、湖南、江苏、福建、吉林、甘肃9个省份;999~500人的为贵州、广西、宁夏、新疆、浙江、内蒙古、天津、青海8个省份;海南295人,西藏86人(见图3和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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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2013年司法鉴定人数量图

表2 全国司法鉴定人区域分布表

2.1 年龄结构

全国司法鉴定人中30岁以下的 3 213人,31~50岁的 34 449人,51~60岁的 12 636人,61~70岁的3 947人,71岁以上的961人,分别占全国司法鉴定人总数的5.8%、62.4%、22.9%、7.2%、1.7%。其中60岁以下的占91.1%。除31~50岁的比上年减少了8.5%外,其他年龄段均有小幅上涨,30岁以下的所占比例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

2.2 学历和职称

全国司法鉴定人中博士1 776人,硕士5 294人,本科35 146人,大学专科11 646人,中专以下1 344人,分别占总人数的3.2%、9.6%、63.7%、21.1%、2.4%。具有博士、硕士、本科学历的鉴定人数量均比上年增长,专科以下则比上年减少。执业司法鉴定人中具有正高职称的11 562人,副高职称的16 530人,中级职称的22 426人,初级职称的2 066人,分别占总人数的20.9%、29.9%、40.6%、3.7%。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继续提高,超过了总人数的50%。总体来看,司法鉴定队伍学历和职称水平进一步提升。

3 司法鉴定业务情况

2013年,经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业务共计1 675 423件,比上年增长11.3%。其中鉴定业务量增幅最大的为青海54.2%,其次是北京32.6%,黑龙江32.%。增长11%以上的有16个省份,只有辽宁省减少3.1%。

据不完全统计,涉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检案分别为225 562件和816 175件。司法鉴定人出庭数16 351人(次)。其中甘肃出庭人(次)最多,为2 697人(次)。 1 000人(次)以上的为四川 1 993人(次)、上海 1 883人(次)、湖南 1 103人(次)。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鉴定数量为31 580件,比上年增长7.9%,占业务总量的1.9%。其中数量最多的河南为10 597件,其次是云南3 334件,陕西2 437件,四川2 243件,其他超过1 000件的有湖南、山东、江苏、湖北4个省份。

司法鉴定机构所均检案数量为343.6件,司法鉴定人均检案数量为30.3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0.3%和9%,保持稳步增长势头。但是,鉴定机构、鉴定人与检案业务量不平衡的现象仍然突出。如平均每个法医临床机构完成326.9件,平均每个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完成49.9件。而平均每个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完成14.1件,每个司法会计鉴定人完成2.4件。

3.1 按鉴定事项分类

其中,知识产权鉴定增幅是上年的4.3倍,法医物证鉴定增长52.7%,计算机司法鉴定增长45.1%;产品质量类鉴定比上年减少57.8%。

3.2 按照委托主体分类

公检法部门委托1 003 708件,律师事务所委托141 911件,企事业单位委托74 374件,个人委托407 176件,其他主体委托50 127件,分别占当年鉴定业务总数的 59.9% 、8.4%、4.4%、24.3%、3.0%(注:由于江苏省统计时,将已委托但未完成的检案算入,数据不精确,致此项数据和与总数存在1 873件的误差)。与上年相比,公检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其他主体委托所占比例略有下降,个人委托和企事业委托所占比例略有增高。

3.3 按照各地完成检案数量分类

检案量超过10万件的省份首次突破3个,分别是福建109 987件、湖南109 239件、四川107 379件。检案量在100 000~90 000件的为江苏、山东、湖北、广东4个省份;89 000~80 000件的为浙江、江西、云南3个省份;79 000~70 000件的为上海、辽宁2个省份;69 000~60 000件的为河北、河南2个省份;59 000~50 000件的为安徽1个省份;49 000~40 000件的为北京、天津、新疆3个省份;39000~30000件的为广西、重庆、黑龙江、贵州、陕西5个省份;29 000~20 000件的为山西1个省份;19 000~10 000件的为吉林、内蒙古、甘肃3个省份;7 000~4 000件的为宁夏、海南、青海3个省份;西藏456件(见图4和表3)。

图4 2013全国司法鉴定检案数量图

司法鉴定机构所均检案量最多的仍然是浙江省,为1 670件/家(该省鉴定机构全部为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并且比上年增长20%,福建1 170件/家,天津1 064件/家,所均检案量不足100件的为西藏。人均检案量最多的是浙江130件/人,福建87件/人,江苏76件/人,天津71件/人。人均检案量不到10件的仍是青海、宁夏、山西、西藏4个省份。

表3 全国司法鉴定检案量区域情况表

4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有关情况

根据司法部印发的《贯彻〈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发通 [2013]104号)精神。截止2013年底,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77家,鉴定人371人,分布在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海南、甘肃、青海、新疆12个省份。2013全年共完成精神障碍医学鉴定8件,广西和湖南各4件。

5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情况

2013年,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继续教育规定》,以及2013年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培训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工作的要求,全国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司法鉴定人为37 469人,参加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培训的为1002人,分别比上年增长了37.5%和1.8%。

5.1 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情况

参加培训的司法鉴定人为37 469人。其中继续教育培训32 504人,转岗培训2 335人,初任培训2 630人。继续教育培训所占比例最高,为总数的86.7%。参加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培训的25 884人,参加其他类培训的11 585人,分别占69.1%和30.9%。

在初任司法鉴定人培训的2 630人中,培训人数最多的山东463人,其次是黑龙江282人,广东267人。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安徽、江西、河南、重庆、贵州、西藏、新疆13个省份未开展初任培训。

5.2 司法鉴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

参加培训的管理干部为1 002人,其中参加部级培训的73人,参加省级培训的929人。各省开展的培训中,培训管理干部最多的是江西124人。天津、河北、上海、河南、湖南、海南、贵州、西藏、宁夏9个省份未开展省级管理干部培训。

6 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情况

2013年,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投诉举报共计1 436件,比上年增加1.8%。其中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的1227件,投诉司法鉴定人的499件,共涉及司法鉴定机构602家,司法鉴定人552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874件,占投诉量的71.2%,对司法鉴定人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362件,占投诉量的72.5%。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福建、河南、广东、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5个省份投诉有所降低,降幅最大的新疆36.4%,广东36.2%,宁夏33.3%。从整体上看,投诉举报量占全年业务总量的0.08%,继续保持下降趋势。

6.1 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处理情况

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的1227件,比上年减少1.6%。其中不予受理的28.8%,查证不实或无法查实的59%。经过调查给予相应处理的150件,比上年减少23.1%。包括行政处罚32件(警告并责令改正24件,暂停执业8件),行政处理102件,行业处分16件,分别占投诉鉴定机构数的21.3%、68%、10.7%。山西、云南、陕西没有有效投诉。

6.2 司法鉴定人的投诉处理情况

投诉司法鉴定人的499件,比上年增长15.2%。其中不予受理的27.5%,查证不实或无法查实的62.1%。经过调查给予相应处理的52件,包括行政处罚14件(警告并责令改正6件,暂停执业6件,撤销登记2件),行政处理35件,行业处分3件,分别占投诉鉴定人数的26.9%、67.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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