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4-10-27 19:13谭欣
北方经贸 2014年9期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增值税

谭欣

摘要:“营改增”的实施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并正在逐步完善,本文以交通运输业为探讨的视角,研究“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情况,从交通运输业税负的角度剖析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带来的影响及改革过程中相应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增值税;影响;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9-0087-02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及具体内容

(一)我国过去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税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计税依据为全部营业额。

(二)“营改增”新政策

1.“营改增”的适用范围

2012年1月,“营改增”率先在上海启动改革试点,之后采取“雁阵”扩围方式,于2012年8月1日起至当年底陆续将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省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纳入试点。

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

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而自今年6月1日起,电信业也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的变化

增值税税率调整为四档:方案中在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签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具体来说,交通运输业中的航空运输、陆路运输、水运运输、管道运输和铁路运输行业税率为11%,而交通运输辅助业,包括机场、港口、仓储等税率为6%。增值税税率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因为税率档次越少越清晰,一般来说,增值税采用单一税率是最好的,但是应当考虑服务业的特性。

(三)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背景

1. 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弊端

一是交通运输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只能根据运输发票就支付运费的7%进行抵扣,从而造成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

二是由于营业税是对收入全额进行征税,不能抵扣成本和费用中所含的已纳增值税额,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加重纳税人负担,不利于纳税人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展开竞争。重复征税导致企业采取“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分工粗,效率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三是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当时,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是基本相同。但经过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后,比较而言,营业税高于增值税。

四是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很多交通运输企业会计账簿混乱,财务核算不符合规范。同时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很多企业对技术研发、设备改造方面投入不足,不利于节能减耗,环境保护,也不利于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发展。

2.交通运输业特点决定其具备改革基础条件

一是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中专门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社会生产部门,是先行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

二是运输费用目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输发票已纳入现行增值税管理体系,使得有利于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产生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的影响

交通运输行业因为税率上调而抵扣不充分产生税负增加,通过“营改增”改革相关配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可以确保交通运输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改革前,交通运输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约为10.67%,主要有:3%的营业税,加上交通运输企业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新增固定资产、外购货物及劳务约占其营业收入的52.8%)而由企业承担的增值税约为收入的7.67%。改革后,交通运输行业,表面上看企业会增加税负,但是,这仅仅限于暂时不购买设备无法抵扣的企业。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新税制实施以前已购买了汽车等设备,实行增值税后,这部分无法抵扣,税负会因此增加一些。但是,如果以后新增加设备,就可以当作成本抵扣。税负的增加可以通过“营改增”改革试点相配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确保交通运输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据有关数据统计,在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初期,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基本全部实现减负,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但随着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初期存在的这些问题得到基本解决,目前交通运输业行业税收增加幅度呈“逐月下降,渐趋平缓”的特征。

(二)避免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交通运输业在交纳营业税时,由于所支付的营业税不能抵扣增值税,造成了某些购买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在对方调低价格的诱惑下,没有强制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从而造成了国家相关税收的流失。而“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应交增值税,一般都会强制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客观上加强了税收管理,杜绝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三)通过综合税改,各级政府层面均可以接受,从而为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改革前的税制体系中,营业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最大税种,构成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部分,而增值税收入则由中央、地方按75%和25%的比例分享。显然,改革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政府是受益的,但地方政府的利益损失较大。但不得不说,自2010年起,我国出台多项税制改革措施,如资源税改革,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试点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开征环境税等方面。以上均是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这些税制改革的推进将使地方政府财力有效改善,能够弥补甚至超过因为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而造成的收入减少。可以预期,上述税制改革将减轻地方政府因利益受损而产生的改革阻力使各级政府层面均可以接受,为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营改增”后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实际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

交通运输企业营业成本主要包括油料消耗、过路过桥费、人工成本、场地租金、保险费等。

一是固定资产。试点政策11%的税率主要考虑交通运输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可抵扣数额较大,但调研中发现固定资产抵扣数额大,但使用周期长,一般陆路运输所用的卡车要使用8年以上,轮船、飞机等更久,所以企业并不经常购置固定资产,想要享受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优惠政策,就只能等固定资产报废后新购的固定资产才能抵扣,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二是油耗。目前虽然企业可办理油卡根据使用情况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可使用油卡的加油站如果距离较远,在运输过程中司机往往选择较近的加油站先进支付油费。另一方面即使可以使用油卡,但企业需预先在油卡中垫付大量资金,并且司机要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持有公司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等文件资料,但一个公司里往往有多个司机在跑长途,很少让司机带上述证件。

三是修理费、汽配费。对于长途运输而言,由于业务是在全国范围,故障也经常发生在运输途中,所以多数情况是寻找附近修理厂进行修理,而很少使用公司预先购买的配件,但长途运输道路沿线通常是一些小型维修场所,均为小规模纳税人,难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场所,例如4S店,维修费用相对较高,企业也很少选择。

五是占企业成本较大的过路过桥费、人工成本目前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是造成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的重要原因。

2.企业增值税专业知识缺乏

由于增值税对会计核算要求较高,但交通运输业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企业缺乏增值税的专业知识,无法短时间内根据国家政策规划企业经营策略,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一些企业存在财务会计不符合规范,账簿混乱,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区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等问题。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利因素的应对措施

第一,应允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的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按当时的账面价值比例来进行抵扣,每年抵扣金额的比例和折旧比例一致。不允许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同时在客观上加重了企业的税负,违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初衷。本着合理的原则,应允许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按一定比例抵扣。比如可允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的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按当时的账面价值比例来进行抵扣。

第二,过路过桥费因为占了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的40%,所以这一块应不应该抵扣,抵扣多少对交通运输业的利润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在目前情况下,如果要对交通运输业征收11%的增值税,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赋大致不变,则交通运输业所交的过路过桥费应按一定比例允许抵扣。

第三, 对于一些相对固定而实务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如燃油消耗、修理费等)应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考虑到目前经济情况的现实,燃油消耗和修理费占交通运输业的成本较大,而有时由于条件限制,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对于这部分费用可用收入按一定比例核算其成本,再核算其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

总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经对各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非常有必要,而目前短期内对交通运输企业所产生的一些不利因素,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据以调整相关政策,真正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初衷,切实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交通运输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能力,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谢 燮.增值税改革对水运业的影响[J].交通财会,2012(1).

[2] 厉 征.营业税改增值税探析[J].财会通讯,2011(2).

[3] 何建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拉开序幕[J].注册税务师,2012(1).

[4] 肖兴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2(7).

[责任编辑:庞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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