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印发

2014-10-30 00:03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4年10期
关键词:厉行节约实施细则党政机关

日前,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综合性、基础性党内法规,是党政机关做好节约工作、防止浪费行为的总依据和总遵循。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通知》强调,《实施细则》根据《条例》规定,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作出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是我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是巩固治理成果、持续纠正“四风”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好《实施细则》的学习贯彻,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实施细则》精神,坚决贯彻《实施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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