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范农业合作社发展

2014-11-03 13:23
农家顾问 2014年10期
关键词:信用合作工商部门监事会

农业部、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总社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其中,对合作社的要求包括:

1.发挥章程的规范作用 农民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章程一经法定程序通过,必须严格执行。

2.依法登记注册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须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

3.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合作社要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4.明晰产权关系 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种养大户等领办农民合作社的,应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4.完善协调运转的组织机构 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成员(代表)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理事会负责落实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执行与农民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财务会计。

6.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 农民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

7.收益分配公平合理 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农民合作社不得将成员作为牟利对象,其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8.定期公开社务 理事会须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9.稳妥开展信用合作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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