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 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创新性探索

2014-11-09 12:15王建光
山西建筑 2014年22期
关键词:服务公司能源管理轨道交通

王建光 杨 辉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河南郑州 450000)

1 背景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缓解资源枯竭与环境恶化,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其快速、准时、承载量大、环境污染小等特点,已成为世界各国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它也是高投入、高技术、高能耗的交通形式,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几乎都处于亏损状态。所以如何在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不降低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能耗费用,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单位的工作重点之一。实施节能降耗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大大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品质,是科学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化节能,将大幅度降低运营成本,而只有突破传统的管理模式、更新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才能在满足客运服务和运营要求的同时,有力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节能目标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在对全国各地地铁广泛的调研过程中,了解到地铁运营公司在节能减排改造的过程,积极与市场接轨,进行管理模式创新,借鉴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管理新机制,该机制就是用能单位无须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出资改造或升级设备,以节省的能源费用来回收前期项目升级或改造的全部成本,从而最终实现赢利,这种模式通常被称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这种节能降耗的举措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管理提出挑战,也更多提供了机遇。

2 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新型的服务机制,它是借助市场手段来推广节能改造的,它的本质是由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承担节能改造的一系列工作,前提是降低能源成本,此外用能单位在节能改造完成后以降低的用能成本的一个比例作为资金来源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改造费用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1]。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在技术改进或者采用节能产品的过程中,为加快轨道交通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在实施进程中,已经成功引入了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在这个模式中,地铁运营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地铁运营公司提供包括能源审计与诊断、节能项目技术方案设计、节能量确认与实际测量保证、项目融资与设备采购、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调试、操作人员培训、项目后期跟踪服务等一整套节能服务。而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地铁运营公司在技术和财务上都没有消耗任何成本,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讲EPC也是“007”模式。节能服务公司拥有资金和技术优势,地铁运营公司正是利用它的这些特点来降低集团公司节能改造的资金压力和技术风险,从而实现降低能耗的目标。

3 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过程

1998年~2003年为初始阶段。在1998年,我国通过实施“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在国内首次试点合同能源管理。世行的节能项目是国家层面的大型国际合作促进节能项目,它是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三家共同组织实施的。由于这个项目的大力资助和扶持,我国成立了三家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它们专门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工作,这三家公司分别是辽宁省节能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这三家节能服务公司的推广下取得了良好的收益和效果。到2005年年底,三家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达到了数十亿元人民币,累计为客户实施了近五百个节能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每年节约了135万t标准煤,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总共节能为1 411.3万t标准煤,三家公司获得的净收益约3.5亿元,而用能单位取得的净收益为这三家公司收益的8倍~10倍,在实施能源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单位实现双赢。

2003年年底~2010年年初为合同能源管理稳步发展阶段。在初始阶段中,三家示范性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取得了良好的业绩,从而使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模式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推广。一些制造节能技术产品的厂家和一些期望进入节能产业的企业开始着手能源合同管理项目。与此同时,“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开始启动二期项目,二期项目主要是在技术上和运营经验等方式上给予节能服务公司援助,从而使节能服务公司继续得到发展。该项目的资助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把提供的资金资助转变为在节能服务公司设立专项担保资金,这种担保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促进了合同能源管理的良性发展。至2009年,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已得到广泛的发展,数量已达502家,节能服务项目的总产值达到了580多亿元,每年的年节能能力达到1 350万t标准煤[2]。

4 合同能源管理的分类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不同的模式,根据这些模式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现在应用的最多的类型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此外,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还提到了融资租赁型和混合型。其中最重要的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不同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特征总结如下:合同能源管理的原始模式是节能效益分享型的模式,因为这种模式最能代表合同能源管理的典型特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全部资金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该资金来源有多种渠道,可以来源于节能服务公司的本身资金,也可以来源于银行融资等金融手段获得的第三方资金,但是第三方资金的债务责任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在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整个节能改造项目的工作期间,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根据改造后所产生的收益设定一个收益分享的期限和收益分享的比例。在节能改造完成后,双方在约定的分享期限内按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改造后带来的收益。收益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将所有的节能设备和设施转让给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不再享有节能收益,节能收益将由用能单位独享。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效益分享型的模式运作之下,始终承担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和商业风险,为了减小这种压力和风险,节能量保证型的运营模式开始应运而生。与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不同的是节能改造所需的大部分资金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本身提供的,小部分是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按一定比例共同提供的。节能量保证型的运营模式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保证其改造后的效果,如对改造后节能率比例的保证,对年节省标准煤吨数的保证,对改造后年收益的保证等。节能量保证型模式的具体做法是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在节能改造完成后设定一个检验期限,在该期限内,双方定期检验是否达到了节能服务公司保证的改造后的效果,如果能够达到保证的效果,那么用能单位将支付约定的承担的节能服务费,如果没有达到保证的效果,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就必须将保证效果与达到效果的差额费用赔付给原用能单位。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在实施节能量保证型过程中逐步衍生出来的,其实质是合同期内,用能单位只减少固定的能源费用,而用能单位享有余下的节能收益。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不用购买节能设备,而通过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这些设备,进而再将这些设备用于合同能源管理。因此被认为是混合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以上五种类型一般都采用常规的流程,详见图1。其中流程图中最后一步是根据EPC创新性研究所设立。

图1 EPC实施过程流程图

5 碳排放权交易

《京都议定书》要求各国政府承诺减少对温室气体的排放,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各国政府在实现承诺的前提下,对本国企业二氧化碳排放实施额度控制,但允许企业间进行二氧化碳额度交易,如果一个公司排放的二氧化碳少于预期的额度,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并得到回报。如果一个公司排放的二氧化碳多于预期的额度,那么其必须购买额外的许可额度,从而实现国家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控制[3]。国家环境部门根据环境的变化每年定制相应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额目标,然后将碳排放总量目标按要求分解为若干不同的配额,并将配额分配给各个不同的区域,各个区域、各个企业允许对二氧化碳额度进行交易调剂余缺,这就是碳排放交易的原理。企业或某一区域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来节省碳排放配额,如发明、运用减排技术等,并通过向超出额度的企业出售节余的碳排放配额来赚取收益。碳排放权交易是在市场下完成的,市场定价机制将使多排放代价等于减排或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这样碳排放配额交易就可能使交易双方都受益。同时,通过加强碳排放指标的度量及市场监督和核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这种市场化的配额交易制度将有利于调动企业和区域的内在积极性,使它们主动地、持续地减少污染物排放。

6 结语

碳市场是一个创新机制,围绕碳市场可以形成一个商业生态体系,激励企业自发地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并且带动地区低碳金融、技术和服务业的发展。通过碳排放交易会更大力度地刺激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及其产业链的节能减排。尽管碳交易不是一个新名词,但在房地产行业展开运营还是一个新事物,其经济刺激的力量有多大还需要拭目以待。由上述的五种模式总结而得: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非常大的资金压力和商业风险,在轨道交通企业处在利益博弈的强势方时,节能服务公司不易在合作中获得相应的利益,长期处在微利状况下,不利于节能服务公司的良性发展,更不利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轨道交通企业中推进。要想轨道交通企业有动力在管理模式上推动节能降耗,同时让节能服务公司在合作中获益,必须进一步挖掘节能降耗的深层次意义。与此同时我们引入了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概念,让节能服务企业帮助轨道交通企业节省的能耗和排耗量在交易平台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和碳排放中和,实现利益扩大化。

[1]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OL].http://hzs.ndrc.gov.cn/jnxd/W020061108613359096151.doc.

[2]潘 洋.我国现行合同能源管理制度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分析[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

[3]于天飞.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研究[D].南京:南京林业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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