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差异分析

2014-11-24 02:33马明韩翠娥
财会学习 2014年10期
关键词:薪金所得税纳税

马明+韩翠娥

职工福利费是任何单位不可缺少的一项福利,但是由于会计与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不同,从而容易造成一定的混淆。本文重点分析会计与税法(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差异,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职工福利费定义上的差异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定义,会计和税法上有不同的规定。企业在对职工福利费处理时,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在会计处理上,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支出,但是不包括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中未对职工福利费给出定义,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确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在个人所得税处理中,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取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生活补助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的福利费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有关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补贴补助、支付,单位给所有职工的补贴补助以及单位为职工购买汽车、住房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定义,会计和税法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为了便于企业准确进行日常实务处理,为了帮助职工区分取得的福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先从会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角度,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差异进行比较;然后再对其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二、职工福利费范围上的差异

职工福利费范围上的差异,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企业内设集体福利部门发生的支出

企业内部设置的集体福利部门,主要包括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其发生支出的财税差异分析,如表1所示。

(二)为职工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企业为职工发放或支付的各种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的财税差异分析,如表2所示。

(三)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主要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和其他统筹外费用。财务上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明确,笔者认为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属于企业员工,企业向其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应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取得的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其他补贴、奖金、实物,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支出

伤亡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亲情费(包括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独生子女费等)等其他支出,其财税差异分析,如表3所示。

三、职工福利费财税处理的差异分析

企业应该单独设置账册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准确核算。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应该据实列支,并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并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明细核算。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对于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对于超过部分将形成永久性差异,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把自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该房屋每期计提的折旧不计入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租赁住房等资产让职工无偿使用的,每期应当支付的租金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否则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会形成重复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差异调整,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会计上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应该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增金额”。

作者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教育委员会项目资金管理中心endprint

职工福利费是任何单位不可缺少的一项福利,但是由于会计与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不同,从而容易造成一定的混淆。本文重点分析会计与税法(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差异,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职工福利费定义上的差异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定义,会计和税法上有不同的规定。企业在对职工福利费处理时,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在会计处理上,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支出,但是不包括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中未对职工福利费给出定义,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确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在个人所得税处理中,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取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生活补助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的福利费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有关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补贴补助、支付,单位给所有职工的补贴补助以及单位为职工购买汽车、住房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定义,会计和税法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为了便于企业准确进行日常实务处理,为了帮助职工区分取得的福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先从会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角度,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差异进行比较;然后再对其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二、职工福利费范围上的差异

职工福利费范围上的差异,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企业内设集体福利部门发生的支出

企业内部设置的集体福利部门,主要包括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其发生支出的财税差异分析,如表1所示。

(二)为职工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企业为职工发放或支付的各种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的财税差异分析,如表2所示。

(三)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主要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和其他统筹外费用。财务上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明确,笔者认为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属于企业员工,企业向其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应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取得的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其他补贴、奖金、实物,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支出

伤亡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亲情费(包括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独生子女费等)等其他支出,其财税差异分析,如表3所示。

三、职工福利费财税处理的差异分析

企业应该单独设置账册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准确核算。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应该据实列支,并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并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明细核算。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对于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对于超过部分将形成永久性差异,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把自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该房屋每期计提的折旧不计入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租赁住房等资产让职工无偿使用的,每期应当支付的租金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否则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会形成重复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差异调整,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会计上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应该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增金额”。

作者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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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是任何单位不可缺少的一项福利,但是由于会计与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不同,从而容易造成一定的混淆。本文重点分析会计与税法(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差异,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职工福利费定义上的差异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定义,会计和税法上有不同的规定。企业在对职工福利费处理时,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在会计处理上,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支出,但是不包括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中未对职工福利费给出定义,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确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在个人所得税处理中,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取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生活补助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的福利费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有关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补贴补助、支付,单位给所有职工的补贴补助以及单位为职工购买汽车、住房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定义,会计和税法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为了便于企业准确进行日常实务处理,为了帮助职工区分取得的福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先从会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角度,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差异进行比较;然后再对其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二、职工福利费范围上的差异

职工福利费范围上的差异,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企业内设集体福利部门发生的支出

企业内部设置的集体福利部门,主要包括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其发生支出的财税差异分析,如表1所示。

(二)为职工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企业为职工发放或支付的各种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的财税差异分析,如表2所示。

(三)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主要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和其他统筹外费用。财务上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明确,笔者认为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属于企业员工,企业向其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应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取得的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其他补贴、奖金、实物,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支出

伤亡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亲情费(包括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独生子女费等)等其他支出,其财税差异分析,如表3所示。

三、职工福利费财税处理的差异分析

企业应该单独设置账册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准确核算。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应该据实列支,并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并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明细核算。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对于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对于超过部分将形成永久性差异,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把自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该房屋每期计提的折旧不计入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租赁住房等资产让职工无偿使用的,每期应当支付的租金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否则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会形成重复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差异调整,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会计上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应该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增金额”。

作者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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