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外资准入门槛 促进外资自主发展

2014-12-01 19:27
台商 2014年9期
关键词:規定部門投資

本次明確對外資企業首次出資比例、註冊資本等登記條件的放寬,無疑將大大降低市場准入門檻,促進外資企業的自主發展。

台資企業作為外商投資重要的一部分,也可以受益於這一重大利好政策。特別是對於中小創新型台資企業來說,至少在投資時能夠站在平等的起跑線上,增加企業自身的資本充實度,挖掘企業的最大潛力,這些都有利於台資企業的發展、壯大。

商務部於2014年6月17日發佈了《商務部關於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是繼3月1日起施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和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後,商務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就部分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提出的改進措施。這是放寬外商投資限制的一項重要舉措,其內容涉及外資審核和外資統計兩方面。

放寬外資企業出資制度的審核

首先,《通知》取消了對外商投資(含台、港、澳投資)的公司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規定。此前,按照相關規定,對外商投資公司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現《通知》規定投資者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由公司投資者(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並在合營(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載明。這就意味著,台企投資者僅需依照合營(合作)合同及公司章程履行出資義務,法律法規對投資者的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不再進行限制。需要注意的是,2014年3月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資事項,投資者應繼續按原合同、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如需變更的,投資者可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通知》的有關要求進行審核。

其次,《通知》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在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以及《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附件中所列的27種《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如: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信託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直銷企業、勞務派遣公司、典當行等)外,《通知》取消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限制,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公司註冊資本的繳付情況不再進行審核。也就是說,除另有規定外,台資企業投資將同樣適用於新修訂的《公司法》關於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至於公司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以及辦理《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專案確認書》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和配件證明》目前沒有變化,仍需符合現行有效的規定。

新修訂的《公司法》以取消成立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最大亮點,而《通知》正是新《公司法》於2014年3月1日實施後,監管部門專門針對外資企業發佈的首個行政法規。新《公司法》修訂的內容與部分相關外商投資法規之間在法律適用上存在矛盾之處,此次《通知》則對此做出了澄清,使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法律適用上有法可依。本次明確對外資企業首次出資比例、註冊資本等登記條件的放寬,無疑將大大降低市場准入門檻,促進外資企業的自主發展,刺激外國投資者在大陸設立外資企業的熱情,促進大陸對外資的吸引,以加快市場主體健康發展。

台資企業作為外商投資重要的一部分,可以看到這一重大利好政策,特別是對於中小創新型台資企業來說,至少在投資時能夠站在平等的起跑線上,增加企業自身的資本充實度,挖掘企業的最大潛力,這些都有利於台資企業的發展、壯大。

實收資本在外資統計中體現

當然,取消首次出資比例、註冊資本等限制,並沒有改變投資者的出資義務,更不意味著投資者出資義務的免除。

《通知》規定在外資統計方面,仍以實收資本為基礎開展外資統計工作。商務部將在全口徑外資管理資訊系統「審批發證」項下的「投資各方及出資」模組中增加投資者出資進度及期限的內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發放批准證書時應在系統中錄入相關內容。實際出資後,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向投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

另外《通知》還強調,公司向投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後,須於30日內將加蓋公章的出資證明書副本抄報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並提供與出資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按出資證明書載明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及幣種(或提供合作條件的內容)、出資時間等進行實際投資統計。

監管部門通過外資統計及時掌握了解投資者的出資情況,按照實際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和出資時間進行統計,以加強對投資主體的監督管理。在全口徑外資管理資訊系統中增加投資者出資進度及期限的內容,以此作為了解掌握投資者出資情況及匯總實際使用外資數據的基礎建立投資資訊公示制度,從而有力地增強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相關資訊的透明度,提升企業競爭的公平性。我們有理由相信,高額認繳出資,零元實繳出資且不能正常經營的外資企業無法長久存續下去。對於力求發展壯大的台資企業來講,應理性對待認繳出資,並適時實繳到位,不論是對台資企業自身實力的體現,還是在實際投標或是取得相應資質時,都是大有幫助的。

兩方面規定相得益彰

《通知》通過外資審核和外資統計兩方面的規定,一方面明確放寬外資主體准入條件,降低創業成本,有利於激發外資企業投資大陸市場的熱情,給大陸社會經濟發展注入活力。另一方面投資者實際出資情況由商務主管部門以統計的方式進行監督管理,也有利於提高企業公信力,保障交易安全。兩個方面規定相結合相得益彰,即優化了投資環境,吸引台企投資者投資,又能保障台企投資者健康、蓬勃、有序的發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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