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考核制度是否具有激励作用

2015-01-01 05:00欧阳伟华
财会通讯 2015年5期
关键词:应纳税额速算张明

年终考核制度是否具有激励作用

问:我公司实行年终绩效考核制度,该制度规定:销售人员月工资为2000元,年底根据销售人员完成的销售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年终考核总分给予年终奖。假设公司员工张明2014年年底根据其完成的销售业绩获得19500元年终奖金,员工李华获得年终奖金20100元。请问,我公司年终考核制度是否具有激励作用?

广州正锋销售公司 欧阳伟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张明19500元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9500-(3500-2000)]÷12=1500(元),查照七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张明19500元年终奖金的应纳税额=[19500-(3500-2000)]×3%-0=540(元),张明税后所得为19500-540=18960(元)。

李华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20100-(3500-2000)]÷12=1550(元),查照七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李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因此,李华年终奖金20100应纳税额=[20100-(3500-2000)]×10%-105=1755(元),李华的税后所得为20100-1755=18345(元)。

与张明相比,李华税前奖金收入比张明多600元(20100—19500),而税后奖金收入,李华比张明少615元(18960—18345)。因此,该公司的考核制度是失败的制度。要使考核制度起到激励作用,必须考虑到员工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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