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否加计扣除

2015-01-01 05:00
财会通讯 2015年5期
关键词:申报表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

8.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否加计扣除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规定:“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按照该规定,是否意味着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减计收入、加计扣除?

读者 王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规定: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允许扣除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前提条件是“按照税收规定”,即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加计扣除才能加计扣除,按照税收规定不允许加计扣除的就不能加计扣除。目前常见的加计扣除优惠有两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前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后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上述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很明确,企业预缴时据实扣除,汇算清缴时再加计扣除。因此,“按照税收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不能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并无对减计收入不允许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扣除的特别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允许”原则,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在平时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允许减计收入。

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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