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诸边谈判的可行性和谈判方式选择

2015-01-01 20:54王茜叶波
WTO经济导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通关谈判跨境

文|王茜 叶波

电子商务诸边谈判的可行性和谈判方式选择

Feasibility of E-Commerce Plurilateral Negotiation and Choice of the Negotiation Modes

文|王茜 叶波

从最初的商业模式创新到市场规则确立,电子商务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我国的电子商务也经历了从网上购物到跨境发展的转变,目前已进入了全球化发展时期,我国亟需参与电子商务领域的国际经贸法律规则的制定,抢占规则制定的制高点,力争发出符合本国利益的声音。

主要自贸协定在该领域的进展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目前在TPP的谈判框架下,“电子商务”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和其他电子方式进行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中的规则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海关税收、数字环境、电子交易的认证、消费者保护、本地化要求等,以及其他确保信息自由流通的条款。

该协定中的电子商务条款基于美韩自贸协定发展而来,主旨是确保通过电子方式提供服务的保护水平与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服务的保护水平相同,并且不应当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禁止阻碍信息自由流通的不必要壁垒。就信息的本地化要求而言,美国主张数据可以通过互联网自由流通。如果上述主张被采纳的话,将对谈判方的互联网审查制度产生影响,诸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就认为禁止数据在当地存储的规定与国内法冲突。

中韩自贸协定

相对而言,中韩自贸协定中的电子商务条款规定较为简单。协定保持目前世贸组织的做法,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承认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鼓励双方对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进行互认;采纳或实施措施以保证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得到保护;努力将贸易管理文件以电子形式提供给公众;同意在电子商务领域展开合作与交流,包括法律与法规、规则与标准、研究和培训、企业家的合作与交流等。特别要强调的是,中韩自贸协定中规定有关电子商务领域的争端不适用于该协定的争端解决条款。

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比较优势分析

产业规模发展迅速,产业链条日趋完整和成熟

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尽管起步较晚,但增长速度较快,发展潜力巨大。2012年全国电商市场交易规模为7.85万亿元,2014年已达到了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2013年全年,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为1180亿元,同比增长30%左右,跨境电商贸易额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从12%上升到14.76%。除了一些电商企业外,传统外贸企业开始涉足电子商务,利用电商平台进行业务转型升级,产业规模巨大。

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发展对相关产业链产生了溢出效应,直接带动了与之配套的第三方支付、电子认证、网络信息安全等各自业态的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支撑产业的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除了物联网技术外,大数据正逐渐让数据挖掘发挥其精准营销功能;电子商务平台的功能日益全能化。从辅助性电子商务服务来看,围绕网络交易派生出一些新的服务行业,如网络议价、网络模特、网(站)店运营服务与外包等,产业链条日趋完整和成熟。

成本优势显著,市场广阔

商务部发布的2014年度数据报告显示,我国有20多万家小企业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做买卖,年交易额超过2500亿美元。我国的中小企业拥有低廉的成本和丰富的外贸经验,价格优势显著。基于互联网的运营模式,跨境电商正在重塑中小企业的国际贸易链条,有效减少贸易中间环节和商品流转成本,不断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

与此同时,当前中国经济的转型和新常态决定了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是消费,加上我国人口众多,消费能力强,对国外特别是数码、母婴用品等高质量、高价值且安全的产品需求巨大。

通关便利化改革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拓宽空间

2014年12月1日起,在原有长三角五地海关基础上,长江经济带十二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成功实现了扩容。同日,陆路通关模式纳入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这也标志着我国三大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实施。在“大海关”关区内,按照统一操作规范、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执法标准为企业办理通关,使企业无论在哪个海关都能受到同样的待遇和标准,真正实现“多地通关,如同一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使得跨区域通关更便捷、惠及企业范围更广泛、进出口物流更顺畅、海关协同监管更高效、海关服务更到位,这些都有助于提升和改进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效率,为我国跨境电商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此外,随着津闽粤三地自贸区的获批和上海自贸区的扩容,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更可利用保税行邮,享受自贸区或保税区内“海外仓”带来的便利和优惠。

“新常态”经济发展模式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契机

在新常态经济下,传统产业供给能力大幅超出需求,产业结构亟需优化升级,新兴产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在经济中的作用将更加凸显。作为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中的电子商务改变了消费方式和支付模式,并有效渗透到了各行各业,促进了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成为我国提振内需和培育新兴产业的重要途径。为扶持跨境电商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包括优化通关流程、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下调进口关税等一系列措施。在此背景下,我国的电子商务产业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潜在的谈判对象

亚太地区成员

作为最具回报及商业机会的地区,亚洲市场在电子商务领域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亚太地区网上消费者人数占全球45%。作为亚太地区推进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重要平台,亚太经合组织于2001年设立了APEC电子商务工商联盟。在该联盟的努力下,APEC各成员经济体企业之间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更加便捷,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也日趋完善。从2012年开始,亚太地区的电商销售额就已经突破了万亿美元大关,并且持续超过美国。这些国家中有些国家(如俄罗斯)的本土电商企业并不发达,价格优势不明显,但消费市场潜力大,中国产品物美价廉,拥有强大的优势,可以率先与之展开谈判。

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比较发达,虽然目前存在政治因素的影响,但从长期来看,两岸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会改变。作为我国特别行政区的香港和澳门,以及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与我国在信息通信技术产业方面都存在紧密的产业链联系,也有着巨大的消费潜力,但电子商务市场还有待开发。因此,可以在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双边安排中率先加入电子商务内容。

发达国家成员

电子商务领域涉及电信设备等高端制造业,同时涉及数据处理、电子数据交换等服务业。发达国家在该领域起步较早,凭借技术优势和完善的网络环境占据了市场的领先地位,并竭力推进电子商务的全球化进程,发达国家成员在此方面有着更大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人均购买力强,网购观念普及,消费习惯成熟,物流等配套设施完善,是我国跨境电商的主要市场,据eBay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跨境电商(零售类)的前五大目的地市场依次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和加拿大。

新兴经济体

不断崛起的新兴市场正逐渐成为我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产业增长的新动力,特别是随着亚投行建设的推进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各国将继续加大通讯基础设施的投资,加强亚太地区的互联互通建设,这些都有助于我国跨境电商市场的扩容和发展。2013年,阿根廷、以色列和挪威成为我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产业增长最快的三大目的地市场,分别增长了130%、78%和69%。

这其中不乏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当地的电商企业发展滞后,缺乏足够的运营经验,但市场消费需求旺盛,这为我国电商企业走向海外提供了绝佳的发展时机。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谈判过程中可以团结这些有共同利益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支持,争取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援助,以及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可能的谈判焦点和议题

服务贸易的传统议题

在电子商务领域也会涉及到一些诸如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这样的传统议题。尽管这些问题已经在WTO的现有协议中有所涉及或正在谈判,但当其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后,可能会衍生出一些新现象和新问题,如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及互认、个人信息保护等。因此,“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传统议题”是首先要进行谈判的内容。

就我国目前与韩国签订的自贸协而言,仅仅涉及承认彼此的国内电子签名法,以及保护个人信息等内容,而没有涉及到具体产业,这是在未来的谈判中可以发挥的空间。同时,还应当在与电子商务产业相关的服务贸易承诺中,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额外做出一些承诺,体现在股权比例、专业人员签证等方面。

网络金融

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了传统贸易的格局和贸易方式。区别于传统的支付方式,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易采用的是网络化的电子支付系统,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系统性特征,防控交易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是当务之急。因此,跨境电子商务将会涉及到包括网络诚信、机密数据的保护与互联网监管等在内的一系列问题,对于这些新出现的问题,需要重新制定合理且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则。

海关合作

跨境电子商务带来的新业态会凸显原有法律法规的滞后,贸易和通关还会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要求而遇到很多不必要的程序,增加交易成本;对邮递物品的定性直接影响到税费的征收,如何定性、减少灰色地带将是一个重要问题。此外,跨境电商贸易将导致物流碎片化,使得以前一张报关单承载一定数量集装箱,变为现在的一个小包裹,件数急剧增多。这些问题都需要贸易双方之间的海关加强协作,彼此配合,方能保障交易的安全、有效进行。

谈判方式选择

就具体展开电子商务谈判的时机和方式而言,我国可以首先在双边安排中纳入电子商务章节,而后再将其加入到诸边谈判框架,把握谈判的主动权,试图在电子商务领域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贸法律规则。

结合国内电信业的建设

电子商务与电信业存在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涉及电信设备制造等制造业,同时还涉及电信和视听服务、移动无线服务业等行业。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涉及产品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数据是否要求在国内存储等具体问题。因此,谈判要与国内产业的发展和设备、服务的出口相联系,在谈判中提出维护我国产业利益的主张。

稳步推进谈判规则的制定

由于电子商务领域与电信业等涉及国家信息安全的领域存在紧密联系,所以此领域不适宜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而是应当以中韩自贸协定为基础,先行形成电子商务领域比较抽象、原则的规则,然后由参加方按照原则规定自行制定与其一致的国内法。可以仿效《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模式和做法,若干个WTO成员就电子商务议题开展谈判,建立成员之间的谈判和协调机制,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的仲裁规则,产生的协定属于诸边协定,对参加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文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085项目、上海市教委2014年创新项目“经济体贸易政策变化研究:以自贸协定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王茜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WTO学院副教授、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研究员;叶波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WTO学院副教授、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研究员)

编辑|赵丽芳 lifang.zhao@wtoguid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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