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理财产品对金融监管的影响研究

2015-01-02 03:52陈定知
金融经济 2015年20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余额存款

陈定知

(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湖南 娄底 417000)

互联网理财产品对金融监管的影响研究

陈定知

(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湖南 娄底 417000)

2014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赞扬与抨击兼而有之,众说纷纭。本文试图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厘清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互联网理财产品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余额宝;互联网理财;金融监管

一、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本质及运行特点

(一)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本质

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本质上是一种货币基金,基金公司通过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依托互联网销售平台,将货币基金由传统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销售渠道创新为互联网销售渠道。如余额宝是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内置到支付宝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实际上是进行货币基金的购买,相应资金均由基金公司进行管理,余额宝的收益也不是“利息”,而是用户购买货币基金的收益,用户如果选择使用余额宝内的资金进行购物支付,则相当于赎回货币基金。

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理财产品中扮演着散户与货币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它将“散户”的钱集中起来投入货币基金,然后进入原来只有“机构”才能参与的银行间市场;并且把远高于活期存款利率的银行间市场的利率,在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用后,转到散户手中。因此,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是一种传统金融和互联网渠道相结合的金融创新。

(二)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运营特点

1.收益高,操作灵活

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自上线起,收益率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七天年化收益为活期存款利率0.35%的10倍以上,也高于传统货币基金1-2个百分点。仅以2014年情况为例,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收益率一直5%以上,平均高于同期Shibor七天期拆放利率1.5个百分点以上。

与传统的货币基金相比,余额宝等操作灵活,实现T+1计息模式和T+0赎回模式,投资者购买和赎回均可实现手机一键式操作。与传统货币基金及银行理财产品相比,余额宝等赎回周期更为便利,传统货币基金采取T+2赎回模式,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最低赎回周期为30天,而余额宝等可以随时赎回。

2.门槛低,成长快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吸引的是资金较为充裕的个人投资者及企业投资者,最低认购资金为5万元,部分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要求起步资金为10万元甚至是100万元,对资金上限不作限制;而余额宝等以吸引小额资金个人投资者和微小企业投资者,进入门槛低,一般认购最低认购资金1元,最高认购资金100万元。

从0到2500亿元的基金规模,余额宝仅仅用了200多天时间。而从2500亿元到4000亿元,余额宝只用了大约30天,日均吸引资金约19亿元。理财通上线40天,资金突破500亿,日均吸引资金约12.5亿元。

3.费用低,资金集中配置于银行同业存款

余额宝加上增利宝,一年的管理费是0.3%,托管费是0.08%,销售服务费是0.25%,三者相加,阿里巴巴和天弘基金的收益是资金管理规模的0.63%。这三者费用均比传统货币基金低,且认购费、赎回费、托管费等均从资金收益中直接予以扣除,每日公布的净收益均已扣除相关费用,投资者无需另外支付。

互联网理财产品基于流动性考虑,资产集中配置于银行同业存款。以余额宝为例,截止2013年末,余额宝资产组合中,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占比高达92.21%。

二、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一)倒逼存款利率市场化

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资金主要通过协议存款进入银行体系,目前协议存款利率已实现完全市场化,利率由货币基金公司与银行双方协商议定,互联网企业通过网聚公众资金,添加了谈判的砝码。而其他存款利率目前仍然属于管制期,根据规定,一般存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这导致即使一般存款利率上浮到顶,也仍远低于余额宝等产品的收益。银行活期存款分流压力加大,随着居民理财意识的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资金将从银行活期存款流入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2014年1月,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减少9402亿元。除了传统春节现金需求影响之外,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是分流大户。银行为应对活期存款分流的挑战,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来吸引资金:一是推出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如中行推出“活期宝”,民生推出“如意宝”,建行筹备T+0货币基金产品,工行浙江分行推出T+0“天天益”,交行推行“快溢通”,平安银行推出“平安盈”,这等于变相提高了活期存款利率;二是直接提高存款特别是活期存款利率来增加资金来源,如信业、民生、中信、平安等股份制银行于2013年底将中长期存款利率全部上浮到顶,北京银行将储蓄存款利率全面上浮到顶,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也将中长期存款利率上浮8%。

国际上看,美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分流曾是美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催化剂。20世纪70年代末,在第二次石油危机冲击之下,美国的货币市场利率一度快速走高,而美国银行业却由于Q条款的限制无法提高存款付息率。再加上货币市场基金开始具备签发支票功能,因此大量存款转而流入货币市场基金。在此影响下,美国银行业疾呼取消Q条款,从而最终实现存款利率市场化。

(二)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难度

作为虚拟交易载体,余额宝等呈现的特性迥异于现实中的实物商品,受制于现行法律规范、网络技术发展及消费者自身维权能力等方面的不足,用户在自身权益受损后,其维权请求容易遭遇众多现实阻碍因素。用户账户被盗后,其资金会被迅速转入别的账户,实践中并不容易直接找到真实的资金流入主体,侵权活动难以追踪到个人及向其主张索赔请求。而且对于账户被盗信息,用户未必能及时知晓,也就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事后救济。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健全完善的相关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很多关于证明事项、举证责任划分、证明要求等内容未有清晰界定,不能在双方出现纠纷时提供具体可行的裁判标准。再加上消费者个人金融法律知识缺乏及获取、保存证据的能力较弱,在与享有优势资源的经营者对抗时,多处于不利地位,金融消费者维权难度加大。

尽管目前“一行三会”都组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设机构,但金融创新导致金融产品和服务出现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与融合。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日益明显和频繁,超出了分业监管的范围。同时,以“余额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都对现行的分业监管和“一行三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形成了挑战,加大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难度。

(三)给宏观审慎监管带来挑战

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作为货币基金,本身存在相应的风险:一是市场风险。由于其资金主要配置于协议存款,其收益取决于市场总体流动性的状况,在流动性趋紧时收益上升,流动性宽松时收益下降,很难维持在其所宣传的高收益局面。2013年7月,余额宝七天年化收益率一度下跌至4.682%,纵观2013年下半年,余额宝综合年化收益率为4.8%,远低于其宣传的活期存款利率的14倍。进入2014年,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持续呈现下跌趋势。二是内部风险。余额宝等牵涉的产品环节和技术问题比一般货币基金多,以余额宝为例,与余额宝相关的任何一方出现信用问题,都可能牵连到余额宝,并引发巨额赎回,如天弘基金旗下某只基金出现老鼠仓、支付宝出现技术问题等。2014年2月12日,支付宝由于系统升级,收益当天上午延迟到账,引发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与不安。三是行业风险。在余额宝快速扩张的背景下,其他公司也纷纷推出类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产品呈现良莠不齐。后起者为抢占市场份额,纷纷以高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投资者没有充分的信息来识别风险,若其中一款或几款产品出现问题,投资者的信心会受巨大打击,可能引发巨额回购。四是期限错配风险。虽然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主要资产集中配置于协议存款,但协议存款也同样存在期限错配,且银行返回利息按周返还,而余额宝等普遍采取的是T+0的赎回机制,同时采取每日结算收益给投资者,这需要大量资金支撑,目前大部分资金由基金公司垫资,随着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规模越来越大,其垫付资金压力也越来越大。若遇到大额赎回,垫资规模较大,基金公司或银行垫不起,则容易出现挤兑风险。

由于余额宝吸引了大量的货币,在同业拆借上拥有较强的话语权,如果未来银行业的高风险显现,出现违约,造成银行间市场挤兑,则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为规避风险会加速退离银行间市场,从而加大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三、政策建议

(一)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

一是加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准备已经就绪,出台的市场条件也满足,应争取在年内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以降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风险。二是有序推进开展存款利率市场化试点。2014年3月1日,上海自贸区外币小额存款利率全面放开,意味着我国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应本着先外币后本币、先长期后短期的原则,继续扩大利率市场化试点范围,选取相应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挑选出一批具有硬约束的金融机构,开展外币或长期存款利率市场化试点工作,待时机成熟时逐步扩大范围。三是提高存款利率上浮范围。在年内允许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上浮区间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8倍(接近2012年Shibor平均利率水平),并在2-3年内全面放开存款利率。

(二)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加快研究并出台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理顺各类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明晰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统一互联网理财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要求,建立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针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应建立包括由人民银行牵头、一行三会为为主体,包括工商、工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三是加强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控。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活动交易快速、频繁,虚拟性高,应建立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理机制。四是建立互联网金融准入退出机制。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门槛低,标准不统一,互联网金融行业良莠不齐,特别是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红线,应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并加大检查的力度,对于在检查当中发现不合标准、违规经营以及无法实现预期承诺目标的,取消其资质。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加快研究并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金融消费者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享有的权利、受保护的范围,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确立统一的、规范的金融行业行为准则,同时构建相关保护制度的重要原则、基本规则、纠纷解决机制、相关机构职责和权限等。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调机制。尽管目前一行三会已分别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但分业监管的体制与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空白地带,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应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三会在内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协调与沟通。三是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扩大对现有投诉渠道的宣传,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网上投诉渠道,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四是强化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普遍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充分,过分强调其高收益性,对风险的揭示不足,容易误导金融消费者。应强化其风险信息披露,建立信息披露机制。五是加强互联网金融宣传教育。互联网金融具有多样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与承受能力参差不齐,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多样化教育,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法律知识与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10.14057/j.cnki.cn43-1156/f.2015.2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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