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失业人员职工医保接续现状及对策分析

2015-01-03 19:46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17期
关键词:保险金城镇居民经办

孟 敏

(河津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山西 临猗 043300)

0 前言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更好地落实这一条款,国家人社部下发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山西省人社厅下发了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失业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更加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障的权益。

“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参保地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应手续,已参保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职工医保关系。至此,失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升至48万元人民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参保费用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中,45周岁以下每月51.6元,45周岁以上每月56.8元。与原有政策相比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患病后,最多享受不超过本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医疗补助,更大地彰显了社保制度的互济性。各个险种之间的互补,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免除了后顾之忧。在实际落实中如何更好地操作,更便捷地服务于失业人员,需要思考与研究。

1 失业人员职工医保接续现状

1.1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相关政策与医保政策衔接存在缝隙

“通知”第四项第(二)款明确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而依据医保中心职工医保参保有关规定,职工从实际缴费之日起,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按政策正常分配。山西省“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第二项第七款规定,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按此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3个月和6个月的失业人员,与医保中心规定的享受基本医疗“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按政策正常分配”形成政策性的衔接缝隙,造成了这一类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基本医疗无法得到保障。

1.2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职工医保滞后,造成失业人员申领期间的职工医保悬空

(1)在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失业人员,由于城镇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参保系统采用同一个数据库,因此参加了居民医保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不能再为其代缴职工医保。我市目前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按年征收,每年的12月份以前全额征收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如果再为该失业人员代缴职工医保,会存在重复参加医保现象。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期间存在时间差,使失业人员代缴职工医保滞后。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运城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各经办机构所接收失业人员由所辖区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审核认定情况于每月25日-次月5日前报市经办机构备案批复,失业人员于每月15日-20日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签领手续。

综上所述,按现行的申报审批体制,失业人员从失业登记,到申领失业保险金,直至失业保险金到账,少则1个月,多则3个月,造成失业人员申领期间代缴职工医保悬空。而按照医保中心相关规定“参保职工因其他原因,中途断保者,再度参保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从停保之日起,补缴欠缴的医疗费及滞纳金。补缴期间只享受门诊个人账户,住院费用报销最多不得超过个人补缴医保费的统筹基金部分”,一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代缴了职工医保,由于欠费单位发生转变,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医保形成空当,失业人员原单位无法补缴欠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为失业人员补缴欠费。在实际经办过程中,笔者就接收过这么一例。一名参保缴费的女失业人员因为空当期没有及时续缴职工医保,造成了本人患癌费用无法报销,无形中增加了失业人员的负担。

(3)领取期限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不及时续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该年度的医疗也得不到有效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相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来说,缴费比例较高,个人缴纳需要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本人2%缴纳,单位部分的6%也要一起负担。依据我市2013年社会平均工资34395元人民币计算,月平均工资为2867元,按8%的比例缴纳,每月失业人员需要缴纳229.36元,再加上每人每月的8元大额医疗互助费,每月仅接续职工医保一项,就需要237.36元,对失业人员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但却只能得到一个月的医疗保障。而城镇居民医保费用2015年成人只需缴纳200元,全年的医疗保障就有了着落,相对于职工医保来说,失业人员的经济能力较易承受城镇居民医保。在每年的12月份前,有相当一部分失业人员选择将本人的职工医保转为城镇居民医保,造成实际操作中有政策、没对象的局面。

2 代缴职工医保悬空对策分析探索

2.1 做好协调沟通,为失业人员提供最大政策支持

国家人社部门作为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在制订实施细则时应加强协调沟通,引入参与机制,让相关险种、社会团体、医疗机构等部门进行听证,验证政策的可操作性,强化社会保险的统一性,最大程度地简化经办流程,放低各险种之间的门槛,在政策衔接时给予最大的便捷服务。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做好协调沟通,做到特事特办。失业人员作为弱势群体,应该得到更多关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简化流程,不再让失业人员游离于医保制度之外,让他们得到更多实惠。

2.2 探索设置合理流程,避免失业人员代缴职工医保悬空

(1)由于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少,参保灵活。职工医保缴费费率高,门槛较高,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职工医保只能由个人承担,因而大多数失业人员选择转为居民医保。在制订政策时,能否进一步优化政策,尊重失业人员意愿,由本人提出申请,将失业人员代缴职工医保个人部分的2%,及医保中心划转到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上的1%部分按月核算,划转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账户上,作为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充,使失业人员在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之间选择更加灵活,更加利民、惠民。

(2)按规定登记的失业人员,在其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过程中出现时间差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提高办事效率,加快经办过程,另一方面要及时与失业人员做好沟通,告知其失业期间注意补缴空当期职工医保,避免不连续职工医保缴费影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加强政策宣传,尊重失业人员意愿,主动服务、强化沟通,引导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转移,充分发挥医保制度的优越性,确保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病有所医、医有所保。

3 结论

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医保政策,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积极应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接续职工医保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需要更多的基层工作者加以研究、解决,把政策落实到位,社保部门之间需要更多的协调与沟通。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让失业人员得到更多关怀,真正保障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的权益。

[1]余依霖.不让失业人员游离于医保大门外[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1-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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