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同步双录制度完善对策研究

2015-01-07 16:49孙毅
卷宗 2015年12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司法公正讯问

孙毅

摘 要:近年来,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屡禁不止,翻供变供的情形也时常出现,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也变得异常艰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同步的记录了讯问的全过程,能够客观精准的反映讯问当时的场景,能够最大程度的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关键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案件真相是法律的不变追求,而程序公正是保证案件真实的必要条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和笔录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具有客观性。同时,录音录像需要全程进行,从犯罪嫌疑人进入到侦查人员工作场所就应该进行录制,而完成整个审讯过程,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之后再停止录制。讯问的全程性,同步性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才能保证这个讯问过程的真实,确保讯问中的每一个动作,每一个情节都出现在音像资料中,这样才能对刑讯逼供等起到威慑作用。

1 我国录音录像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精髓就在于同步完整的录制,只有同步完整的录制,才能全面再现讯问当时的全部内容,若没有了完整性,同步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也规定了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全程录制。然而,关于录制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应对措施不完善,侦查讯问人员很有可能利用这段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间隙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在法律未来的发展中,人权保障必然会进一步被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弱势群体的权利也会逐步成为重中之重。然而,现今我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展还没能达到保障人权的高度。《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但条文中并没有规定法定情形和客观原因的具体情形,给了检察机关自裁权。辩护方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播放决定权和使用权。明文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审查起诉,审查逮捕阶段要随卷移送,但从“辩方对于非法讯问提出异议时,公诉人应当播放”来看,在法庭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之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直是在公诉人机关保管,辩护方是不能查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另外,在制作程序缺乏健全,既没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涉及的人员哪些从事的是涉密的职位,应如何具体进行操作,也没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属于哪种秘密等级,对不同的秘密级别该怎么进行存储。

2 对双录制度的完善对策和建议

(1)明确全程、同步的含义

明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自犯罪嫌疑人进入办案场所但还未开始讯问时就开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直到犯罪嫌疑人离开办案场所结束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最后,针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有相关的规定。应当明确哪些情况是案情紧急,必须继续讯问的情形,法律条文应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如应当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时有一台备用的设备在进行录制,主要的设备出现了问题,那备用的设备一样可以继续录制。

(2)规范录音录像的制作程序

第一,严格规范录音录像从业者的从业资格。录音录像是司法活动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工作,需要专门的人员来从事录制工作。法机关应该有针对录音录像工作相应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政策。若所录制的内容出现问题的次数较多,就会收回相应的从业证,取消其录制资格。第二,提升办案人员的讯问能力。侦查部门应该利用录音录像资料这一特点,来提升新人员的讯问能力。对经验较足的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事后研究案件,提升办案能力的新途径。如通过回放记录,可以看到讯问当时的环境,询问人的提问,被询问人的回答,以及彼此之间的语气动作,身体及精神状态。通过回看讯问时的录像,能够注意到询问时遗漏或者没有顾及到的细节,整体进行分析,了解到被询问人的心理状态,摸清被讯问人的薄弱地方,从而制定策略,找到突破口,侦破案件。第三,加强对讯问人员的心理建设。针对很多讯问人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心存畏惧,不知在录制过程中如何表现等问题,加强对侦查人员心理上的疏导,让侦查人员从心里接受此项制度,并落实到位。

(3)明确录音录像程序违法时犯罪嫌疑人供述效力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显示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有程序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若触犯刑法,则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监察程序合法性的保障,赋予监察人员权利,让其监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的合法性,也赋予监察人员一定的责任,如若其监察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有程序违法的行为,而监察人员没有上报,那就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若触犯了玩忽职守或其他刑法的相关条文,也应对其处以刑罚。如果审查人员未注意到的辅助的证据,不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则应该给予轻微的处罚,以示公平。如果审查人员是因为过失未注意到主要的证据影响案件的审判,则应该追究审查人员失职之罪。如果审查人员是因为故意未注意到主要的证据,影响了整个案件的审判,那此时就该追究明知之罪。

(4)保障录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一,赋予辩护方一定的播放决定权和使用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项证据,理应和其他证据一样,为双方所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记录在讯问场所发生的一切内容,里面很有可能记录讯问人讯问程序违法,或者犯罪嫌疑人罪轻甚至无罪的内容,这些内容对辩方是绝对有利的。如果涉及到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可以控辩审三方核实证据。这样的规定保全了辩方的利益,让控诉方和辩护方处于相同的地位,有利于保障人权。第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选择权及签字确认权。犯罪嫌疑人可能由于各种的原因不想要录制,此时应该尊重犯罪嫌疑人的选择,同时赋予其一定的限制,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不想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理由合理就可以应允,同时,在法庭上他就不可以主张在未录制的讯问中遭到了刑讯逼供,而且也不可因为主张刑讯逼供而翻供变供。法律也应该规定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的方式。

(5)建立完备的监督审查机制

应当设置一定的监察人员,监察人员应隶属于侦查讯问机关之外的其他机关。在看守所抽调监察人员是比较合适的。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中,要能清晰的看到监察人员,并且录制结束后,监察人员也应当签字确认。如果此次录制有程序违法的情况,也应该追究监察人员相应的责任。另外规定律师在场制度对录音录像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律师在场,更是对整个讯问过程的监督,讯问人员会有所收敛,程序也会更加合法。法律应具体规定律师在场的条件、具体操作流程等详细内容。

3 結语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具有极强的可视性,能客观的再现讯问时的场景。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只要积极的解决,针对性的提出可行的解决思路,才能全面发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价值,提高司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 高一飞,祝继萍.英国庭审录音录像改革的新动向[J]. 法治研究. 2013(01).

[2] 杨宇冠.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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