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该如何定位

2015-01-11 01:13
法人 2015年12期
关键词:维权当事人律师

律师服务该如何定位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刘兴成

律师的独立性,符合律师的法律风险防范职能,更符合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在发达的法治国家,律师是一个让人既爱又恨的职业,爱的是律师能解决问题,恨的是律师要收费,因此流行大量关于律师的笑话。在中国这样的传统官本位社会,法官、检察官是官员,而律师是老百姓的权利代言人,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律师与法学家、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都作为法治专门队伍的组成部分,律师取得了与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平等的地位。中国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如何定位?中国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在处理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的关系时,体现自己的定位,从而确定自己的社会地位和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

依法解决难题的高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见,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关系或契约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当事人聘请律师,旨在帮助自己解决自己解决不了或难以解决的涉法问题。要实现当事人的目的,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首当其冲要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当事人诚信尽责。试想,如果律师与当事人争权夺利,或者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不负责任,当事人的涉法问题仍然难以解决。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要有充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具备帮助当事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法律专业能力,才能实现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目的。因此,当事人需要德才兼备的律师,品德和专业缺一不可。

当事人花钱聘请了律师,律师是否要一切听命于当事人?这是一个重要问题。律师应当拥有独立性,独立于当事人,理由是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律师的独立性,符合律师的法律风险防范职能,更符合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中国律师应以洛德·埃尔登的名言“律师为任何人服务,但决不向任何人出卖自己”为圭臬。

基于律师的独立性,律师应当对虚假诉讼和逃避法律义务的委托坚决说不。有的当事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在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聘请律师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律师接受这样的委托,就成了“虚假诉讼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要求背道而驰。

优秀的律师不仅要为当事人做好法律服务,而且要着眼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提升当事人的人生境界,引导当事人遇事依靠法律,而不是花钱摆平,发财致富要“找市场”进行公平竞争,而不是“找市长”索取特权。

中国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定位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依法解决难题的高手,而不是解决难题的高手。

律师有助于社会稳定

中国律师的代言人、《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说过:“对所有法律人来说,要研究理想的法治社会,就必须研究律师制度;要研究律师制度,则必须研究律师职业;要研究律师职业,就必须研究律师职业的属性。”律师在古今中外都是中产阶级,是社会稳定的主力军。

律师既然是中产阶级,就不会缺衣少食。律师既然是中产阶级,就不应该指望靠做律师成为富翁。律师是贫富的中间派,也应当是社会的中坚力量,既不该是社会保守派,也不该是社会激进派,律师天然是社会的稳定器。

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简称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包括人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的索赔权,劳动权,休息权,退休生活保障权,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权,妇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保护权。

2015年11月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目的是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律师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治实践经验,对矛盾纠纷主体进行引导,进行矛盾纠纷疏导化解,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维护社会稳定。

只要保障律师充分行使其维权使命,宪法和法律赋予社会主体的各项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顺利实现,社会主体存在的难题和矛盾得到解决,中国社会充满公平正义,社会自然是和谐的、稳定的。因此,维权与维稳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维权即维稳。

中国社会需要在维权与维稳的关系上继续解放思想,打破特权思想和特权习惯,转变维权就是作对、维权就是制造不稳定的错误认识,杜绝压制维权的违法行为,摆脱“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理直气壮地维护每一个国民的合法权利。

中国律师在处理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时,应当定位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不辱维权使命,达到维权与维稳的协调统一。

国家治理的重要力量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发达的法治国家。法治是世界文明成果,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世界潮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法学家治国的新时代,即“法治中国”时代。

律师与法学家一样,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都是法治国家的建设者,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主张: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江平教授倡导律师要有哲人气质,忧国忧民,以天下为己任,具有政治家的胸怀,要求律师应更主动地为依法治国做贡献。

以法治消除“医闹”现象和杀医现象为例,中国律师可以成为医疗体制改革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众所周知,中国的西医与西方的西医在医学原理上是相同的,但由于中国现行的“以药养医”体制,导致中国医院的平均用药量是西方医院的3倍,出现了“诊疗过度”和“诊疗不足”并存的现象,看病难、看病贵、医源性疾病(俗称“把聋子治成哑巴”)成为中国医疗体制难以解决的问题。

医源性疾病和病人被不当治疗后维权渠道缺乏,其副产品和负资产就是“医闹”现象和杀医现象。“医闹”是违法犯罪行为,杀医是严重犯罪行为,自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但要从根本上消除“医闹”现象和杀医现象,要大大减少医源性疾病,解决病人被不当治疗后的权利救济问题。

大大减少医源性疾病,在于律师推动和参与医疗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是落实中西医并重的国策,让副作用小、成本低、效果好、擅长治疗慢性病和疑难杂症的中医与西医平等竞争;二是消除国有医院集体垄断,加强医院之间的自由竞争。台湾在20多年前看病难、看病贵普遍存在,那时台湾70%的医院是公立医院。如今台湾70%的医院是私营医院,台湾完全不存在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内地人去台湾看病享受VIP待遇,医疗费加上旅游费都比内地便宜,原因就在于台湾医院用药量少、手术率低。西安高新医院是民营的三级甲等医院,治疗大病比公立医院费用少一半,原因也是用药量小、手术率低。解决病人被不当治疗后的权利救济问题,一是律师推动和参与立法,监督医生的过度诊断和过度医疗问题,让掌握患者健康和生命生杀大权的医生接受法律监督,就像流行乐天王迈克尔·杰克逊因使用药物意外猝死,涉案的杰克逊私人医生莫里因过失杀人被判4年徒刑一样;二是律师业作为第三方制定医患平等、诚实信用的医疗合同,抛弃医疗霸王条款,便于在医院有过错时患者向医院索赔;三是律师代理医患维权和维稳。

中国律师在处理与国家建设的关系时,应当定位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律师,不要问中国给予了律师什么,而要问律师为中国贡献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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