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时工作已经超过10年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015-01-19 14:38
当代工人 2014年21期
关键词:罗某申请人仲裁

个案急呈:

申请人罗某2002年参加工作。2010年单位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他与单位签订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期满时,单位通知申请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申请人认为自己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10年以上,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则答复称其在工作满10年时未提出此项请求,现在已经超过了10年,不能再提。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罗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申诉人:

我工作满10年时正处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没有必要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着,满10年能签,超过10年还不能签了啊?

被诉人:

你这属于翻旧账,到10年了,你不提,过了10年,你又想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权完全在你手里,我们很被动啊。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从上述规定看出,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就有权利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过了10年之后就不能提出。所以,本案中的罗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已经工作超过10年后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不妥,理应得到支持。W

责编/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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