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冤假错案 法治文化应发挥更大作用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

2015-01-19 09:14卢敬春
中国法治文化 2015年9期
关键词:审判证据司法

文/卢敬春

预防冤假错案 法治文化应发挥更大作用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

文/卢敬春

随着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福建的念斌投毒案、河北的聂树斌案等一系列案件的曝光,百姓对冤假错案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人开始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

预防冤假错案,需要从法治文化中寻求资源。那么,从法治文化的角度看,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是什么?该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出现冤假错案后,如何重塑人民对法治的信心?对此,《中国法治文化》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

《中国法治文化》:近年来,媒体曝光了多起影响全国的冤假错案,其中哪些案件比较典型?

何家弘:以前媒体对冤假错案报道得很少,一般发现错案后相关部门内部就纠正了。这是中国的一种文化,做错事,一般都不愿意公开讲。从2000年,或者可以说从1995年开始,冤假错案的报道开始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1995年,《法制日报》报道了纠正黑龙江省伊春市石东玉故意杀人案。2000年,媒体报道了云南杜培武冤案,杜培武是一名警察,遭到其他警察的刑讯逼供,不得不违心供述自己是杀人凶手,险被冤杀。到了2005年,出现了佘祥林杀妻冤案,这个案件一发生就轰动全国,媒体报道很多。再后来,是2010年的赵作海冤案,该案推动了我国两个刑事证据制度的出台: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法治文化》:我们如何从法治文化的角度来剖析冤假错案的成因?

何家弘: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体制上的,也有方法、观念上的。从文化方面来看,也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关。

一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的是打击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重视不够。我国法律文化,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偏重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价值取向,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就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是我国司法文化更强调实体公正,对程序公正强调得不够。从我国司法文化传统来讲,就是重口供、轻证据。古代办案的原则是根据口供定罪,即使是“包青天”也不例外,没有口供就不能办案,不供就得用刑。没有程序保障很难保证实体公正。西方法治更强调程序公正。我国也一直禁止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轻信口供,还规定了仅有口供不能定罪;但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敢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敢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敢判案。而对于侦查人员来说,用口供破案要比用证据破案更容易,通过审讯嫌疑人就可以达到目的。一般在犯罪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首先查找犯罪嫌疑人,抓到后想办法拿到认罪口供,然后再收集补足证据,这种模式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侦查人员拿到口供就可以破案了,检察院需要口供,法院判决也需要口供。除了口供就是证人证言,对证人有时也采取暴力取证的方式。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人犯罪,只要把人抓对,判了刑就可以了,至于怎么判的就不管了。在整个社会中,这种文化也存在,以前只强调做好事就是好人,并不关注好事到底是怎么做的。“做正确的事,还要正确地做事”,指的就是程序公正的问题,应更多地强调法治,强调程序公正。现在科学技术的水平不断提高,侦查人员对于以口供为代表的人证的依赖程度已大大降低。

三是在诉讼文化里,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影响司法公正。以前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环节中,主要就是侦查,侦查定案就判有罪,审判环节成了“走过场”。审判应该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证据是否充分,应该通过审判确定,而非侦查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必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毫无疑问,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防范冤假错案、推进司法公正起到根本保障作用。

《中国法治文化》:如何强化法治文化建设,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何家弘:从制度上,要加强司法改革,健全相关制度。如推进公、检、法之间关系的改革。目前,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在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下,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和法院的裁判权没有起到作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都成为侦查的附庸,起诉和审判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的作用被虚化。刑事司法系统内分权的主要目的就是相互制约,通过相互制约来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司法公正。目前,我国应完善公、检、法相互制约的规则。就一般刑事案件而言,公安侦查工作的成效实际上对检、法两家的工作形成了制约,而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安的侦查权,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法院的审判权,因此最需要加强的是法院对侦查权和起诉权的制约。我国正在试图改变这种状况。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就是要确立相关的规则,包括公、检、法之间互相制约的规则、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则、法官对证据的直接审查规则等。法官的认证应该是司法证明的中心环节,取证、举证和质证都是为认证服务的,明确了侦查、起诉和审判之间的关系,公、检、法之间的关系也就理顺了。此外,政法委不要介入个案,要维护法院、检察院的独立性。

要转变司法执法观念,重视程序公正。司法执法人员要转变观念,以前强调打击犯罪,现在要强调保障人权,逐渐形成一个社会需要的法治文化环境。早在1979年,我国就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但因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获得的口供不是必须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应该排除,不能用。以前大家都知道这样获得的证据不好,但其就像臭豆腐一样,闻起来臭吃起来香,非法获得的证据管用,可以破案。2011年出台了两部证据规则方面的法律, 到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也提出严禁刑讯逼供, 但推进不容易。

要以文化的形式宣传和弘扬法治文化。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包括小说、电影等,会对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文化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如很多中国人都比较喜欢武侠小说,其中的思想是惩恶扬善,但也包含着无法无天的思想,不讲法律,就看谁强大,对年轻人有不好的影响。中国现在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一些民众没有法治观念,不按法律规则办事。现在社会暴力倾向严重,一方面是社会矛盾多,另一方面也有武侠文化的影响。法治类的文学作品,像侦探小说,弘扬的是在法律框架内的惩恶扬善,在欧美很流行,是社会的主旋律。中国文化缺少法治意识,群众阅读法治文学作品的习惯还没有养成,需要一些好的作品,潜移默化地对群众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在文化方面,要多做有益的事,创作一些现代法治社会需要的作品。文化是立体的,在促进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中,文化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要形成良好的法治行为习惯。领导干部首先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向宪法宣誓,也是行为习惯。我国从明年1月1日起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好事,但相关人员在宣誓前应该认真读一遍宪法;如果不知道宪法的内容是什么就宣誓,就成了“走形式”。其实,读宪法也是一种文化熏陶,领导在作决定的时候,知道宪法是怎么一回事,这样才能逐渐树立起法治观念。

《中国法治文化》:对预防冤假错案,我们还有哪些具体工作要做?

何家弘:具体要做的工作很多,关键是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在《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中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第一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第二是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第三是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第四是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第五是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第六是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第七是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第八是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第九是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第十是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

前五大误区主要是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冤假错案生成的主要根源还是在侦查环节。可进一步推动侦查体制的完善,通过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改变旧有侦查模式。检察机关介入侦查,需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水准,培养一批专门侦破命案的专业人才,熟悉此类案件的取证要求,才能对案件进行指导。在审查批捕环节,检察机关与侦查部门确实需要配合,但更需要制约;在公诉环节,倒可以多强调检察和侦查的配合,主要形式就是公诉要引导侦查取证,确保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是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这些都应该改,需要从制度、体制、机制和文化等多方面进行努力。比如,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司法人员应中立客观地收集、审查、运用证据,防止用有罪的眼光看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经法庭审判来完成,而侦查和起诉都是审判的准备阶段,重点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

可喜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纠正冤假错案件已经成为启动司法改革、重塑司法公正的突破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制度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例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

《中国法治文化》:出现冤假错案后,如何重塑人民对法治的信心?

何家弘:目前,我国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司法公信力不高。在公、检、法系统中,虽然前面公安、检察机关也做了很多事,但最重要的是法院的公信力。周强同志在就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提出了要提升司法公信力。这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政治制度、体制机制等问题。但重塑司法公信力,最有效的途径,是抓住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纠正。比如聂树斌案,如何克服阻力,公正地作出一个再审的决定。对于这种案件的正确处理,可以使其从一个“大包袱”变成一个“大礼包”,重塑民众司法信心,对法律产生期待。

加强民众参与司法也是提升公信力的一个有效路径。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要加强公众的参与,我国司法改革也在向这方面发展,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但需要强调的是,官方的“人民”不行,老百姓直接参与,公开透明度就高了,有助于提高公信力。在错案复查方面,可借鉴英国的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其中有民众参与。山东也想推出有民众参与的复查委员会,在聂树斌案中组织了一个听证会,但还不完善。

因涉及追责问题,可以说冤假错案纠正是一场“生死搏斗”。我一直主张,纠正冤假错案和责任追究要分开处理。纠正冤假错案要坚持无过错原则,追究责任要坚持过错原则。发现案件错了就要纠正,不管是否有主观错误。追究责任需要辨别是否有主观故意制造冤案假案错案,或有重大过失才能追究。人都可能有失误,警察也一样,不能因为出现了错案就追究责任。对于以前的那些冤案假案错案,特别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由于司法水平比较低,适用过错原则也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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