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首例“妨害动植物检疫罪”的案例分析

2015-01-25 18:19唐曼科唐群利喻智勇王桂文
中国动物检疫 2015年5期
关键词:兽疫动植物李某

唐曼科,唐群利,喻智勇,高 伟,黄 涛,王桂文

(湖南省宁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南宁乡 410600)

湖南省首例“妨害动植物检疫罪”的案例分析

唐曼科,唐群利,喻智勇,高 伟,黄 涛,王桂文

(湖南省宁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南宁乡 410600)

本文介绍了湖南省首例“妨害动植物检疫罪”案例的调查经过、事实认定、案件移送和判决结果,提出了建立沟通机制、完善立法和监督体系的建议。

湖南;动植物检疫;犯罪;案例;分析

2014年3月25日,农业部发布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暴发首起小反刍兽疫疫情,后经追溯,此起疫情是由跨省调运未经检疫的活羊引发。宁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立案查处了此案,并以涉嫌违反《刑法(修正案(七))》第337条“妨害动植物检疫罪”将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责。

1 案件来源

2014年3月24日,宁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湖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邵阳市洞口县出现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经追溯调查,疫情可能是从宁乡县喻家坳乡李某处引种引起。

2 调查经过

在接到通报后,宁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李某家中与疫情相关的羊群仅剩7只,之前已有15只被卖给当地养殖户刘某。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检查全过程进行了录相、拍照,随后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实,宁乡县喻家坳乡的养羊户李某,于2000年开始从事山羊饲养、经营、销售业务。2014年2月20日,经四川省金堂县人廖某介绍,以36.9万元买入233只山羊,在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也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证)的情况下,运回湖南宁乡县喻家坳乡自己家羊舍短暂饲养,也没有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2014年3月初,李某通过QQ群散发相关销售信息。洞口县的养羊户肖某获得消息后,从李某手中购买了14只种用山羊与自家原有的26只山羊一起圈养。随后,肖某又将购买的部分种用山羊卖给了当地其他3个养殖户。没过多久,这几家养殖户都出现了羊群死亡的情况。与此同时,李某家中及销往本地刘某和益阳、湘潭等地养殖户的羊群同样出现大量死亡现象。2014年3月25日,农业部确诊邵阳市洞口县暴发小反刍兽疫疫情。3月26日,湖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宁乡县喻家坳乡李某和刘某家所存栏的羊感染小反刍兽疫。当天,宁乡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将李某存栏的染疫山羊全部扑杀,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3 事实认定

宁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对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和疏理:(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李某家存栏的7只羊患病,有流鼻涕、腹泻、咳嗽等临床症状;(2)《询问笔录》证明李某于2014年2月20日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从四川省金堂县贩运了233只山羊,又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把山羊相继销售给本乡及邵阳洞口县、益阳、湘潭等养殖户;(3)《采样(抽检)凭证》证明对当事人李某及相关养殖户的羊群抽样

合法;(4)《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的全过程合法;(5)湖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李某存栏的7只羊及李某销售至本县刘某、卢某、张某羊的小反刍兽疫病毒核酸、抗体呈阳性;(6)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确诊李某存栏的羊群以及邵阳市洞口县羊群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7)湖南省兽医局出具的《关于认定小反刍兽疫疫情为重大动物疫情的证明》,证明小反刍兽疫疫情为重大动物疫情。

4 案件定性及移送依据

根据以上固定的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李某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从四川省金堂县违法贩运山羊,在发生疫情后,又未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导致染疫山羊进入流通环节,引发疫情扩散蔓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以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立案查处。立案后,执法人员认为其行为己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337条(妨害动植物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宁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4年3月26日移送宁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立案侦查。2014年4月8日,李某以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9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5 判决结果

2015年1月29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 “妨害动植物检疫罪”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最终做出了(2014)宁刑初字第00672号《刑事判决书》,李某以“妨害动植物检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罚金5000元。

6 所获启示

透过本案,在完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体系方面,给予了我们以下启示:

6.1 建立区域性执法办案沟通协调机制

此案属湖南省首例“妨害动植物检疫罪”案件,其成功查处与省、市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和其他市县的大力支持是离不开的。因此,建议加快建立健全省际之间、市(州)之间、县(区)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利用网络平台,建立信息互通、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6.2 加快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一是修订《动物防疫法》,使其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二是尽快出台相关病死动物产品认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病死动物产品检验标准,方便获得查处此类涉嫌犯罪的关键性证据。

6.3 加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应加快对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装备的投入,重点解决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建设,着力解决乡镇或区域性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问题,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四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执法体系。

S851.3

C

1005-944X(2015)05-0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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