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安全生产法》几大亮点

2015-01-26 17:08华伟中
治淮 2015年9期
关键词:新安标准化经营

华伟中

浅析《安全生产法》几大亮点

华伟中

2014年12月1日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正式施行,修订条款达70多条,涉及内容较广,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出调整与补充,新确立了多项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与措施,总的来说具有以下9个方面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安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新安法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即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对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途径;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突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

三、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安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和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业、领域专业监管的职责定位。

四、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新安法基于实践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规定了一系列新的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一)强调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新安法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之一。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及学校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学校对此承担协助义务。此外,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二)扩大了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

新安法在原法基础上,规定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金属冶炼以及道路运输单位亦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原法为三百人)以上的,同样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被派遣劳动者亦属于上述“从业人员”范畴,并具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三)生产经营单位需注意的其他新措施

1.明确岗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安全生产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建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制度

新安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权力。

六、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新安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2012年以来,水利部先后印发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12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3〕240号),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启动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企业、水管单位和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截至目前,全国水利行业已有150多个单位开展自评,53个单位向水利部提交达标申请,45个单位通过评审。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七、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新安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

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安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九、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

新安法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该规定对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级划分和隐患整改落实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作者单位:淮河水利委员会23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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