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5-01-27 01:50
中国煤炭 2015年7期
关键词:排污费生产经营者税额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

◆征税对象主要有四类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 《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求意见稿规定,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其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征求意见稿对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作出了明确规定,其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种情形可免征环境保护税

征求意见稿设 “税收优惠”专章,并对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农业生产 (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与此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猜你喜欢
排污费生产经营者税额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备案的通告
对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境保护税法》与《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是否有实质性差异?
2017年1月1日起云南省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
我国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
Excel在“免抵退”税计算中的应用
排污费不患寡而患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