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计息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研究

2015-01-27 12:11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王军
中国商论 2015年15期
关键词:储蓄存款权益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王军

储蓄存款计息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王军

摘 要:储蓄存款作为普通百姓投资理财的重要渠道,在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储蓄存款计息规则涉及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直接关乎金融消费者的切实利益,也直接影响银行存款在众多金融产品中的竞争力。本文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对现行储蓄存款计息规则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对储蓄国债、货币市场基金、新型存款业务等金融产品收益计付规则进行了横向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适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储蓄存款提前支取计息规则。

关键词:储蓄存款 提前支取 计息规则 权益保护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储蓄国债、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多种金融产品进入了普通百姓的投资视野,居民的金融资产配置日益多元化。不可否认的是,储蓄存款依然是普通百姓特别是中老年人重要的一种理财选择。储蓄存款作为普通百姓投资理财的重要渠道,在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储蓄存款计息规则涉及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直接关乎金融消费者的切实利益,也直接影响银行存款在众多金融产品中的竞争力。

1 我国储蓄存款计息规则及其合理性分析

储蓄存款计息规则包括储蓄存款到期支取、提前支取、逾期支取、存期内利率调整等四种情形下的利息计付方式。其中,储蓄存款未到期提前支取是违反储蓄合同约定的一种违约行为,储户自身以承担一部分利息损失的形式作为解除储蓄合同的对价,提前支取存款。这种情形是储蓄合同履行的一种非常态形式,但在日常生活中却较为普遍。此时,如何通过计息规则的合理设计,更好地平衡银行和储户双方的利益,适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现行的储蓄存款的计息规则主要体现为《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下面主要就《条例》确定的计息规则进行合理性分析。

1.1 《条例》规定的储蓄存款计息规则

《条例》确定了以活期存款利率为“常态利率”,以定期存款利率为“约定利率”的计息原则。也就是说,执行定期存款利率需以双方事先约定为前提,如无明确约定,即执行活期存款利率。

(1)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定期存款逾期支取。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存款原订存期内利率调整。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1.2 现行储蓄存款计息规则合理性分析

(1)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有违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定期存款提前支取不区分实际存期,一律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如一年期定期存款,存1天提前支取与存300天提前支取,均视为活期存款,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能体现承担的违约责任与违约程度相适应、与另一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匹配的公平原则。

(2)定期存款逾期支取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符合交易实际。定期存款到期后,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本金和利息支付到储户指定账户,该储蓄合同即履行完毕,该笔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应当按照存款的“常态利率”即活期存款利率来计付利息。

(3)定期存款原订存期内利率调整依然应当按照储蓄存单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完整的储蓄合同应当包括本金、存期、利率、是否约定转存等基本要素,利率确定后,在约定存期内不得变动。如需变更合同,需要银行和储户双方达成一致,以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4)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为了方便计算,统一按结息日或者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 市场上相关金融产品计息规则述评

目前,金融市场上面对个人投资者的低风险金融产品,除了储蓄存款之外,还有国债、货币市场基金、新型存款业务等。通过对上述金融产品利息或者收益的计付规则进行分析,可以为判断储蓄存款计息规则合理性提供参考。

2.1 储蓄国债提前兑取计息规则

因凭证式国债付息方式与储蓄存款相似,均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这里仅以2013年第一期凭证式国债为例,对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则进行分析。《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发行2013年凭证式(一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3〕62 号)明确,本期国债提前兑取时,投资者须按提前兑取国债本金数额的1‰支付手续费,利息按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即三年期和五年期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35%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2.70%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3.69%计付利息;五年期国债持有满三年不满四年按年利率4.77%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5.13%计付利息。

储蓄国债这种提前支取支付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对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的计息规则,即体现了对提前支取这种违约行为的有效约束,又较好地照顾了国债投资者的利益,也符合违约程度与违约责任相匹配的公平原则,这种计息规则优于储蓄存款提前支取的计息规则。

2.2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计付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第九条规定:“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目前市场上的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主要采取“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支付后的收益计复利”和“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支付后的收益计复利”两种规则,采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分配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作为一种公募基金,其收益分配必须在符合监管规则的框架下,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更多地体现契约自由精神。这种收益支付后计复利的分配规则明显优于储蓄存款的计息规则,也是去年以来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快速增加,银行存款流失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

2.3 部分银行推出新型存款业务,执行特别的计息规则

为了应对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的冲击,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储蓄存款采取按照实际存期“靠档计息”的利息计付方式。如:晋商银行“坐享其盈”业务。该业务对于银行卡内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签约客户,每日系统自动清扫活期账户,将客户存入的资金,按单位金额转存理财账户并且按照定期利率靠档计息。客户可以随时存取,如活期余额不足系统会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以单位金额的整数倍自动划回活期户以满足支取的额度,并在当日日终结算利息。

这种按照实际存期“靠档计息”的利息计付方式显然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是鉴于其违反的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银行通过让渡自身部分利益,使储户的权益得到了更好地保障,基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这种“靠档计息”的利息计付方式应当认可其有效性。

3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储蓄存款计息规则设计——以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为例。

3.1 利率市场化对储蓄存款计息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利率市场化,本质就是由市场在利率的形成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让利率充分反映资金供求的实际情况。《条例》确定的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计息规则是当时的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现在的市场条件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当时的专业银行已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并成功上市。利率市场化正在稳妥有序推进,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了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共识,这些都对储蓄存款提前支取计息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利率市场化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政府的利率管理规则。相反,利率市场化要求,政府要更好地发挥储蓄存款计息规则等利率管理规则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制定和完善适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储蓄存款计息规则,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3.2 完善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计息规则的基本思路

储蓄国债的信用等级高于银行储蓄存款,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储蓄存款的利率水平和计息规则应该优于储蓄国债的利率和计息规则。现行储蓄存款计息规则不合理部分主要体现在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方面,应当参考储蓄国债提前兑付按实际存期和相对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的计息规则,借鉴目前市场上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特定存款“靠档计息”的作法,合理平衡银行和储户双方的利益,修订《条例》关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计息规则的规定。

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可以根据实际存期,按照各家银行挂牌公告的各档次存款利率为基准“靠档计息”。具体规则为: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根据实际存款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满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按三个月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半年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二年期存款率计算,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按三年期利率计算。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上述计息规则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约定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这种提前支取计息规则即体现了对储户提前支取这种违约行为的约束,又较好地平衡了银行和储户的利益,也提升了储蓄存款对储户的吸引力,一定程度上减缓银行存款资源的流失,达到共赢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陈瑜.在线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D].西南政法大学,2008.

[2] 朱雪明.储蓄存款计息的八项规定[J].农家顾问, 2000(09).

中图分类号:F830.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5(c)-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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