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管理组织在网络音乐版权管理中的应用①

2015-01-27 12:11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吴晓明龙迎湘
中国商论 2015年15期
关键词:版权音乐作品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吴晓明 龙迎湘

集体管理组织在网络音乐版权管理中的应用①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吴晓明 龙迎湘

摘 要:互联网的运用使音乐作品使用、传播的方式发生了急剧的改变,使音乐作品传播更迅速但也造成权利人对其利益的保护更困难。本文分析了集体管理组织在网络音乐作品版权管理中使用的必要性,之后探讨了集体管理组织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应该完善之处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版权 集体管理组织 音乐作品

1 引言

相对于传统媒介中使用音乐作品的方式互联网上对音乐作品的传播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使用传统媒介时,音乐录音带、CD等物质载体被用来固定声音等信息加工成有型音乐产品,并需要使用机器、设备等来播放或复制甚至传播;而互联网的应用,使音乐作品不再受制于有形载体,实现了传播方式的无形化,使音乐作品成为与其他由二进制编码组成的计算机文件一样,能够被直接使用、复制,并由网络传播。现今,使用何种方式在繁杂的网络环境中去对网络音乐作品的保护,从而更好的维护有关权利人的利益,以达到促进整个音乐产业的发展并最终使整个文化产业都能受益,是版权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目前,实践中各种有关网络音乐作品保护的问题很多,但很少有将集体管理组织在网络音乐作品保护方面的应用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进行研究。但其实把集体管理组织如果能适当地应用于对该领域的管理会起到良好的作用,因此应该对此进行探讨。网络音乐作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含义是网络音乐版权人对其实现困难或自己行使不方便的音乐作品的版权交给一个专门的、集体统一管理而成立的社会组织。该组织在获得权利人授权后把成员的音乐作品提供给使用者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然后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之后,把剩余部分分配给版权人。

2 集体管理组织在网络音乐版权管理中使用的必要性

首先,网络传播方式使音乐版权人的合法利益在很多时间处于无法有效保护的困境。比如网上播放音乐作品的情况每时每刻都可能在发生,每个人点击鼠标就会可能开始传播音乐,但音乐作品版权人不可能知悉究竟有多少使用者,并找到他与其签署许可合同,也很难了解自己作品被播放的次数、频率等,这就导致权利人对其音乐作品的控制力迅速下降;而对于利用量巨大的作品使用者而言要想得到所有权利人的许可也是一份十分繁琐的工作。因此对网络音乐作品更需要利用集体管理组织来保护、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其次,音乐作品的创作数量是巨大的,但与网络音乐平台的使用量相比每一个单位作品的价值就是微乎其微,权利人与整个平台处于事实上的不对等地位,作品的权利人在能够使用的救济手段等方面都无法与网络机构相比;而对网络机构而言找到每一位具体权利人,甚至是同名同姓或使用艺名的权利人并与之签合同也缺少可操作性。所以,集体管理组织采用的“一揽子许可”的方式更能满足音乐作品数量多、保护困难的特点。这将大大降低网络音乐作品使用者以及其他版权行使各方的经济成本,能使各方主体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因此,我国对于网络音乐作品版权集体管理工作一直沿袭着对于其他音乐作品的管理方式,由成立于1992年的中国音乐版权协会以及近些年成立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责。这种方式的应用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步从当初的稚嫩发展为现在的初步成熟。2014年,我国音乐产业规模已突破2700亿元,每天通过网络下载音乐超过2亿次。但音乐作品的权利人仅依靠自己的力量还不能获得与之相适应的合理报酬。这也使集体管理组织在网络音乐版权管理中的作用变得日益重要,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在使用集体管理组织的时候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3 目前集体管理组织在网络音乐版权管理中使用存在的问题

第一,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并没有跟上网络音乐蓬勃发展的速度。从近几年文化部颁布的数据与年度报告中可以发现,与实体唱片业的萎靡截然相反,整个中国网络音乐产业的发展趋势是上升的,并且市场巨大,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互联网已经成为音乐作品传播的主要场所,使用互联网的结果是作品的创作者与作品的使用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完成对作品的使用,作品的传播者的作用相比于实体音乐作品时期大大的被弱化。并且这种趋势在逐渐加强导致原来的音乐产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网络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在通过互联网获取作品时不需要支付费用,版权人就无法像原来一样通过对作品流通的控制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虽然集体管理组织现在也已经开始展开相关的业务,但无论是从机构设置上还是业务内容上都不能适应网络音乐产业的发展速度,需要不断改善自身的业务水平,实现与新兴领域的对接。

第二,集体管理组织在发挥作用时尚未实现对角色地位的完全转变 。在传统音乐产业中,属于“权利人”的范围从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等扩展为包括原来的音乐“传播者”录音制作者等,这些地位角色的变化,主体范围的变化都决定着目前的集体管理组织在网络音乐领域应该正视技术等手段的应用,适用这种转变,对自身的管理规则等进行梳理与修改。并且互联网中“免费”的观念使大量作品在传播过程中使用者倾向于不支付费用对音乐作品进行使用、传播等,而互联网中实名制的使用还不普遍,这样的结果是信息发布者会降低对自身的要求、执法部门无法迅速掌握当事人的身份资料,使大量未取得授权的音乐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这种长期养成的使用习惯在短时间内要想实现转变非常困难。反过来,这种现象又使得网络音乐的创作缺少延续的力量,进入这一领域的人才将会减少,导致整个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受到制约。在网络音乐作品的使用地域与次数的难以准确计量,又使得使用费的分配在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各权利人之间的分配存在着大量争议。这些问题都需要集体管理组织发挥自己的辐射带头作用,加强对版权加大保护宣传工作,教育使用人尊重法律、尊重权利人权益;使用更多技术、管理手段来帮助权利人维护其合法利益,要实现工作内容的多元化,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4 集体管理组织在网络音乐版权管理中使用的建议

第一,应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发展现状,在学习借鉴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集体管理制度,促进中国音乐事业的持久、健康发展。目前,对于音乐作品的版权管理,中国采用的是独家集体管理制度。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拟设定的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与已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这种做法是为了保证音乐版权协会等集体组织进行管理时的权威性、有效性并且能够降低管理成本。但同时却因为由于缺少有效竞争容易造成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然而如果对于集体管理组织数量不加以限制允许符合条件即可成立集体组织又容易导致公众不知如何选择、浪费社会资源等问题,因此应修改相关法律,学习德国等国家严格审批的做法,采用特许设立规则,对于进行集体管理的组织数量采取有限限制的方式来确保其既能通过竞争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最大化又不会过度竞争而造成资源分配不合理、对外交往主体混杂的局面。特别是针对网络音乐作品可以在互联网上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隶属于已存在的集体管理组织,来对网络音乐作品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对作品使用授权以及收取使用费等工作。

第二,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的职权进行配套制度建设。目前,音乐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工作之一是发放许可与收取许可费。其中许可费的收取在世界范围内主要采用“一揽子许可”或单项许可的方式进行。前者的适用情况是作品需求量大;后者相反。显而易见网络音乐作品属于前一种情况,但是“一揽子许可”方式的应用是在约定的时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使用音乐集体组织管理的所有作品,并按照对于音乐作品的使用数量或者收听率等进行收费,然而在网络环境下,使用者的地域很难确定,这就要求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应该下设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成立机构来监测当前的网络服务商与渠道商对音乐作品的播放、下载等,或者直接委托其他机构设计计量与控制软件来统计对网络音乐作品的使用,并按时间节点实时汇总,这样就使集体管理组织在开展失去许可费等工作更加准确,有据可依,避免由于网络技术而导致的对音乐作品的传播失去控制,从而使权利人能够通过网络对其作品的传播使用获得更多的合法收益。

第三,扩大音乐集体管理组织的影响。对于集体管理组织而言,其成员越多、覆盖面越广则其起到的作用越大,集体管理的有效性越强。但相比于实行强制集体过来的德国等国家与实行延伸集体管理的北欧国家,我国在确保集体管理组织有效性时面临的困难就更大。要想达到这个目标,不仅需要积极加强对相关组织的宣传,更重要是需要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把规则制定到位,通过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时与其合同约定:一旦因实施许可的行为而导致非会员权利人的起诉等行为时,由音乐集体管理组织负责解决。使更多的使用者在使用音乐作品版权时能更加主动地与集体管理组织合作;这样反过来会促使更多音乐作品权利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考虑在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内部设置仲裁机构,来解决相关纠纷。利用仲裁效率高、费用低、保密性好等特点来强化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保护各环节的作用。

第四,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更多地使用网络技术参与到对网络音乐作品的管理。比如可以对于相关作品使用的许可证的发放采用允许在互联网上进行申请,采用格式合同来提供相应的服务,达成一致后允许当事人通过网络支付的方式付费,之后即可以合法使用相关作品。再比如对于网络音乐作品使用中发生的纠纷引入线上仲裁等方式来减少纠纷解决环节,加快问题的解决速度与力度。

5 结语

综上,网络是社会生活的另外一个载体,如何维护好其秩序对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以及网络环境的更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对于网络音乐作品的权利进行保护决不能仅依靠法律制度进行规范,还需要其他可行的、具有针对性的方式来配合应用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对于网络音乐作品的版权管理工作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都应该由集体管理组织为主导,规范好集体管理组织的职权行使,为其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明确其具体的权利义务,会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利益。这也将更有利于网络音乐作品的传播,促进其持久、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凤兰.数字环境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重构[J].中国出版,2013(1).

[2] 宋宏飞,张丽.数字化时代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J].经济研究参考,2014(34).

[3] 段维.网络时代的版权法律保护[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6.

[4] 周涛裕.浅析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J].法律人,2004(3).

[5] 刘晓远.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探讨[J].社会科学研究,2008(3).

[6] 南振兴,吴杰宇.数字时代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制度[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9(6).

作者简介:吴晓明(1976-),女,哈尔滨商业大学教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网络法方面的研究。

基金项目:①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12542055);哈尔滨商业大学青年教师基金项目(HCUW 2013010)资助。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5(c)-1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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