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草案

2015-01-30 05:17
中国会计年鉴 2015年0期
关键词:直辖市财政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草案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5部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的修改如下: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供稿)

猜你喜欢
直辖市财政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重磅官宣!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开展房地产税试点!(附重点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让可再生能源发展更有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201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收入完成预算情况
201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支出完成预算情况
201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均财政收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京闭幕
对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
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财务部门作用的策略
财政部门实施内部控制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