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空气净化器适用面积随意标注

2015-01-30 09:02林君,霍一夫
质量探索 2015年3期
关键词:空气量标称净化器

部分空气净化器适用面积随意标注

近日,上海市质监局通报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结果,7批次产品的实际适用面积与标称不符;3批次产品既未标称适用面积,也未标称颗粒物洁净空气量,涉及飞利浦、贝昂、TCL、东芝等品牌。

为了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空气净化器产品逐步进入普通家庭,成为日常生活电器。然而作为衡量空气净化器产品净化效果的重要指标,即适用面积指标,尚无国家标准要求。据了解,适用面积是指空气净化器适合使用的最大室内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是由稳定状态下的数学模型来决定的,通过计算基于一个连续稳定状态下,在确定了空气交换速率、自然衰减速率、室内高度的前提下,以去除80%的颗粒物的最低洁净空气量(CADR)计算得出。市场上不少商家为了销售利益,往往出现夸大宣传产品性能,误导消费的现象。

为持续评估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上海市质监局组织开展了空气净化器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从该市生产和流通领域采集了25批次样品,采用DB31/622-2012《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上海市地方标准要求,对产品的适用面积项目进行风险监测。

此外,上海市质监局还对该市生产、销售的小型空气净化器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测项目包括产品的臭氧浓度、甲醛净化效率、甲苯净化效率、可吸入颗粒物(粒径≤2.5um)净化效率等。据了解,本次风险监测共采集样品30批次,覆盖本市生产和销售的主要品牌,经检测,7批次产品臭氧浓度超过1.0mg/m3,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24批次产品标称或宣传具备甲醛净化功能,但其中仅有2批次产品净化效率不低于50%,9批次产品不具备甲醛净化功能;23批次产品标称或宣传具备甲苯净化功能,但其中仅3批次产品净化效率不低于50%,有14批次产品不具备甲苯净化功能;26批次产品标称具备可吸入颗粒物(粒径≤2.5um)净化功能,其中17批次产品净化效率不低于50%,有1批次产品不具备可吸入颗粒物净化功能。

上海市质监局提醒消费者,购买时应关注空气净化器明示质量标准与适用面积的标注依据。对于未标称适用面积的空气净化器产品,可以根据产品的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计算得到适用面积(适用面积=CADR×0.1)。购买空气净化器,尽量选择大型商场、电器商店、品牌专卖店和正规电子商务网站。要关注产品各项功能的标称数据,必要时,可要求销售者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查验实测适用面积或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

(林君 霍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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