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微传播领域的版权乱象及对策

2015-01-30 19:21樊磊马力海
中国传媒科技 2015年8期
关键词:公号著作权人许可

文|樊磊 马力海

试析微传播领域的版权乱象及对策

文|樊磊 马力海

6月23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5)》指出,我国新媒体的发展已进入新阶段,微传播正成为一种主流传播方式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工作习惯。是的,生活中,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更新“朋友圈”、转发图片文章,分享音乐视频、浏览“公号”,几乎是每人每天的“必修课”。但其背后,是否有人细想过“微传播”涉及哪些版权问题?传播的内容是不是都有合法的版权授权?各类作者能否从无数次转发、汇编、共享中获益?

微传播在我国的发展

“微传播”是业内通俗的叫法,是指改变以传统媒体为中心发布信息的模式,实现用户以微信、微博等软件平台为媒介,直接发布信息,分享内容、表达自我、认知交互的传播方式。互联网 “微传播”在我国的发展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雏形阶段是以腾讯QQ、MSN为代表的社交习惯变革期,这些软件颠覆了人与人间传统的沟通方式,使大家开始依赖网络抒发情感、分享资讯,甚至倾诉隐私、阐述观点,让彼此间的网络信息交互成为行为习惯。第二阶段是点对面交互期,其代名词就是“微博”。“新浪微博”于2009年推出后,便以草根性、便捷性、原创性、互动性、首发性俘获了网民,甚至很多记者都盯着微博寻找新闻线索,使微博成为了热点事件、话题讨论的网络舆情集散中心。目前,我国已有超过100个网站推出了微博服务,媒体微博和政务微博均保持高速增长。“微传播”发展的第三阶段则是点面结合发展阶段,以“微信”为代表的一系列基于移动终端的应用软件,在改进好友间信息交流体验基础上,满足了陌生人间对随机交流的期盼,更加速了“自媒体”大众化、社会化的进程。根据腾讯公布数据,截至2015年第一季度,微信月活跃用户已达5.49亿,且覆盖了200多个国家、超过20种语言。

“微传播”的快速发展是时代和技术发展的必然,在人们对新模式带来的商业机遇进行热议时,社会欠缺的恰恰是冷思考。无论技术如何发展,传播的只能是内容,没有富含价值的内容,“微传播”只会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所以,厘清“微传播”环境下各方的版权关系,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制度和机制出口,是极为迫切和必要的命题。

微传播的版权乱象

从大的方向上看,“微传播”环境下对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三类:一是作者直接将自己原创的东西拿来与他人分享;二是转发他人发表的作品;三是在汇编、整理、摘录媒体文章后,加入自己的感悟进行共享。涉及的作品种类以文字、图片为主,音乐、微视频为辅。据目前情况,暂且搁置不署名、擅自修改等侵犯作者精神权利的行为不谈,除第一类作者自发自稿的情况较少涉及侵权外,后两类均呈现普遍性的版权乱象。

具体而言,以当前最具用户基础的 “微信”为例。版权作品通过微信传播大致可区分为 “公号”传播和个人传播两类。公号传播,其实就和办媒体一样,有越多的用户订阅,商业价值才越大。因此,不断发布有诱惑力的内容才能留住 “粉丝”。腾讯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一季度微信公号总数已超过800万,且日均保持着近2万的增长数。有业内人士曾做过粗略统计,在原创能力普遍不足的大背景下,这800万公号中至少三分之一只做文摘,另外的三分之二或多或少也会涉及一些摘编、转载的内容,目前除了《财经国家周刊》等个别几个公号外,绝大多数公号都没有主动站出来提出要找作者获得许可并支付使用报酬。基于此,我们不妨做一个保守的推算,仅以800万的三分之一即240万只做文摘的公号为例,假设它们每周只更新三次,每次只更新三篇资讯(仅包含文字、图片),那么一年之内也会出现11亿次的非法传播,侵权形势触目惊心。

再来看个人传播,目前除了好友间的私聊和私人群组外,主要就是通过“朋友圈”分享作品。很多人理解,既然是“朋友圈”,那么在圈内的传播势必不属于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因此可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合理合法。但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欠妥,“朋友圈”传播作品是否合法,需要视情况区别对待。一类情况是,确有一些用户的“朋友圈”好友相对固定,都是现实生活中的好朋友,那么在这个有限的小圈子内转发他人作品的行为,就不能说非法。而另一类情况就截然不同了。当下,不少商家和个人已将“朋友圈”定位于自己专属的零成本“自媒体”,为了扩大朋友圈的辐射范围,想尽办法增加好友,少则几百、多则几千,而且流动变化很快。这些所谓好友,基本素未谋面,通常都是通过技术检索、关注附近的人或对某一用户发布于微信上的头像、宣言感兴趣而随机添加的,这类“朋友圈”应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不特定公众”。因此,这类用户在“朋友圈”中传播作品的行为实质上已与公共传播无异。对这种行为主张免责,是站不住脚的。据统计,这类商家和“自媒体”在“朋友圈”中转发作品的频率和次数远大于一般用户。我们不妨再做一个推演,仍以腾讯官方数据为准,2015年2月20日,即农历除夕当天,有2.6亿次朋友圈信息发出,其中约有60%转发他人的作品。我们假设在这些转发中,有一半来自真正朋友间的分享,不需许可付费;另一半属于向不特定人群的传播,需要许可付费,以一条信息(含文字、图片、视频)一毛钱的微薄标准计算版权费,仅除夕一天著作权人在“朋友圈”中的损失就可能达到800万元之巨。

大面积侵权的症结在哪儿?

我国互联网版权治理的主要依据是《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有关部门规章。《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互联网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的法定情形中也没有与“微传播”相近的方式,这就意味着微信公号转载他人作品,微信主向不特定人群发布他人享有版权的内容,都须符合先授权、后使用的法定程序。既然法律规定已很明确,为何现实中没有人遵守呢?让我们来分析著作权人、技术提供者、传播者等不同主体对这一问题的态度。

从著作权人的角度。理想状态下,广大作者本应感谢腾讯、新浪等软件开发者,它们研发的微博、微信为自己的作品提供了新的传播渠道,等同于给自己增加了收益的机会。但现实中却存在两个大问题,一是对“微传播”无力控制,任何人都不可能实现对十数款软件,数亿用户和数百万公号使用作品情况的有效关注与甄别;二是即便发现侵权,维权的难度也很大,收效很低,得不偿失。所以,著作权人虽然渴望在“微传播”领域获得法律赋予的收益,但现实决定不仅收不到一分钱,面对侵权也只能是听之任之,无能为力。

从技术提供者的角度。“避风港”原则已决定它们不用为“微传播”的版权乱象买单,只需对侵权内容尽到删除义务即可,完全可以秉承技术中立的思想对用户个体间的侵权盗版问题不做过多干涉。但现实是腾讯、新浪等多数软件开发者仍保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心,都曾尝试推动建立整合的侵权投诉举报与授权平台,但受限于号召力、影响力等因素大多无疾而终。但这也能说明,技术提供者还是希望降低“微传播”领域的版权纷争,让自己的产品在一个平稳的外部环境中成长。

从传播者的角度。不排除有一些公号和个人的确是看到了“微传播”版权维权的天然障碍,有恃无恐地肆意非法使用他人作品。但我们也注意到,随着诸多公号、“大V”成为公众焦点,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注重其“自媒体”的社会形象,以《财经国家周刊》公号主动提出付费事件为代表,不少机构和实名认证的企业已开始呼吁畅通使用正版内容编发资讯的渠道,但现实是即便你想获得授权、希望支付版税,也没有渠道和平台。

既然,著作权人、技术提供者和作品传播者都有构建“微传播”正版生态的诉求和意愿,为何还会出现“理想更丰满,现实很骨感”的版权困局呢?究其根源,是传统授权规则、模式、渠道已完全不适应“微传播”应用市场的实际发展趋势。

版权困境的出路何在?

“微传播”领域已经陷入著作权人既无法维权、作品传播者又不能合法使用作品的困境,如果不在制度上寻求突破,势必造成这一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长期混乱。寻找解决对策,目前学界和业界探讨的方法有几类。

第一是通过延伸的集体管理(当集体管理组织有足够数量的会员时,其许可授权权限可延伸至非会员,即代表会员和非会员两个群体向作品使用者发放一揽子授权)。谈到这里,大家可能首先会想起持续了近10年的卡拉OK收取版权费纷争。同样是针对著作权人面向海量使用者无法授权,亦难以维权;作品使用者面向海量著作权人难以取得授权的矛盾,最终选择了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方式平衡各方利益。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国家版权局等部门也进一步希望将延伸的集体管理在法律制度中明确下来,用以彻底解决卡拉OK等合法使用作品问题。因此,不少人提出延伸的集体管理同样适用于治理当前“微传播”的版权乱象。但反对的声音主要集中在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问题上。在其他国家,实施延伸集体管理必先保证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取得绝大多数权利人的授权,具有足够的代表性。但我国现有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基本上都是专业作者,而“微传播”的权利人构成非常复杂,碎片化、零门槛使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著作权人。所以,在它们尚不能覆盖非专业作者这一群体的情况下,假如推动延伸的集体管理,势必会遭到非专业作者的质疑,再次出现“被代表”的争议。这也是立法部门、学界最大的担忧。

第二种方法是限制许可权,通过“法定许可”保障作者的获酬权。从当前著作权人对微信公号和微博传播作品的诉求看,他们关注的焦点很大程度上不是“是否征得了我的许可”,不是“许可权”;而是希望在尊重署名、修改等精神权利基础上获得报酬,即实现获酬权。那么,在符合《伯尔尼公约》“三步检验法”(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使用作品,这种使用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运用“权利的限制与例外”原则,设定一种新的“法定许可”制度来保证作者的获酬权,也不失为一种制度选择。实践中,可以通过法律对“微传播”概念加以表述,对这一领域做出“使用已经发表的短小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摄影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类似规定即可。但是,这种方法的障碍不在于制度而在于执行。由于我国法律中已有的“法定许可”规定(如报刊转载、教科书使用作品付酬等)执行20多年来情况不佳,收到的钱太少,社会上不少人已对“法定许可”能否带来预期的效果持悲观的态度。

第三种方法是通过“补偿金”制度保障作者收益。所谓“补偿金”,就是用法律明确向软件的开发、运营者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以补偿相关软件免费传播作品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但绝大多数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对这种方式都持谨慎的态度。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间较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众的认知远没有达到建立“补偿金”制度的水平;另一方面是“补偿金”制度建立的配套基础还不具备,例如各类集体管理组织及其他代表各方利益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都处在成长或起步阶段。总的来看,大家较一致的观点是补偿金过于超前,不适合我国国情。

第四种方法是恪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建立权威的授权和结算平台。2015年4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并号召网络媒体自觉自律杜绝非法转载行为,业界关于理顺网络传播秩序建立权威授权结算平台的呼声再次高涨。从治理互联网版权市场的角度看,推动建立面向“微传播”领域乃至更大范围的版权许可和使用费收取与结算平台是件好事,但现实的问题在于如何在短时间内汇聚足够海量的授权,且有关平台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间具有足够的公信力以及平台的分配机制。从目前我国企业和著作权人版权资产管理能力不足的现状看,也存在一定难度。

以上四种不同的解决方案,笔者倾向于通过“法定许可”制度最终平衡互联网“微传播”版权生态。虽然“法定许可“在我国实施情况不佳,但不能将制度设计和法律执行混淆。特别是在全社会对强化版权监管存在显著共识的情况下,能够预见“法定许可”执行顺畅的春天已经不远了。通过这种方式,先一定程度保障作者的获酬权,较赋予著作权人看似完整却无法实现的权利更具有实践意义。但当前的情况是,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交有关立法部门后一直停滞不前,出于各种考虑调整“法定许可”制度的阻力很大。那么,预想在几年内改善“微传播”的版权乱象,就只能靠推动建立授权和结算平台了。相关平台的建设,其实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近几年间不断有机构进行尝试,但不是无疾而终就是半路夭折,瓶颈问题前文已经说过。所以,在面向“微传播”的版权授权和结算平台建设中,为避免走老路或弯路,建议重点把握几个方向。第一是运营主体:最好是独立的第三方公共服务机构,这样更有益于在权利人方和使用者方双向建立互信。第二是开放:对上游即包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内的著作权人群体充分开放,并为其提供具有引导性、可操作性的授权模板和价格标准。第三是要以互联网平台思维运营:即平台并非代理方,扣除小额平台使用费外(免征使用费也不是没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把作品使用者交付的版权费返还著作权人,增加平台吸引力。第四是与主流“微传播”软件运营商建立互信和常态业务接口:通过市场化手段保障平台能够先从知名公号入手,收到版权许可费,以起到表率作用。第五是应健全数据版权标示和追踪技术:对进入平台的作者和作品信息进行标示,并能够时刻监测主流“微传播”软件使用作品的情况,形成合法授权使用的“白名单”(销售报告)和“黑名单”(反盗版线索)。第六是与监管部门保持合作:通过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对恶意侵犯公共利益的侵权主体进行打击,维护生态链的健康。

总的来看,当“微传播”已成为公众的行为习惯后,传统的版权保护逻辑和模式已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全社会需要从制度和机制建设入手,思考“微传播”领域的版权授权与维权问题。因为不在制度和机制上寻求突破,“微传播”版权困局无解的状况会长期存在下去。

(作者单位:樊磊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传送中心;马力海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产业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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