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基于赫章县查办该类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2015-01-31 12:29廖显东郭正元
中国检察官 2015年18期
关键词:私分赫章县林业站

文◎廖显东 郭正元

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基于赫章县查办该类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文◎廖显东*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551700]郭正元**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553200]

摘要:内容近年来,由于教育不扎实、监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基层林业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骗取、侵吞涉林惠民资金等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呈现出发案主体集中、作案手段单一、法律意识淡薄等明显态势。为此,进一步加强对涉林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强化对林业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于推进涉林项目资金安全、推动强农惠民政策落实、优化地方生态环境建设意义重大。

关键词:林业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建设项目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各个地方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监督、教育、管理和制度缺失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基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和阻碍了地方生态环境建设,群众反映强烈。2015年以来,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省院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重要部署,立足本地实际,依法立案查办林业系统贪污窝案4件10人,通过对该系统发案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建议。

一、赫章县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2015年1至8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共在本地林业系统查办贪污窝案4件10人,均为大案,涉及科级干部1人、工作人员7人、基层林业站长2人,涉案总金额120余万元。

[案例一]2011年至2013年,赫章林业局石漠化办公室主任孙某、工作员叶某在组织实施国家石漠化治理封山育林项目、荒山造林工程过程中,伙同单位营林站职工黄某等人共谋,利用组织实施项目和管理资金拨付的职务之便,采取冒名签订合同,降低合同单价、隐瞒真实单价等方式,截留提取涉林专项资金71万元进行私分,其中孙某分赃16万元、叶某分赃24.6万元。

[案例二]2010年至2013年,赫章县林业局营林站负责人黄某在组织实施国家巩固退耕还林补植补造项目和石漠化封山育林、荒山造林等项目过程中,与站内职工姜某、朱某、曹某、葛某相互勾结,共谋采取冒用各自亲戚名义签订合同,然后以下达指标任务为名指令乡镇林业站发动群众实施,向群众隐瞒有实施费的事实,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黄某等5人与结构乡林业站胡某将截留下来的专项资金47万元共同侵吞。

[案例三]2012年,赫章县兴发乡林业站负责人王某在组织实施国家巩固退耕还林补植补造项目过程中,与赫章县林业局技术员沈某相勾结,采取项目由林业站发动村组群众义务实施、进而隐瞒项目实施有劳务补助等方式,截留涉林项目资金6.5万元进行私分。

通过分析,发现上述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发案主体相对集中。上述三个案例涉及部门均为林业局营林站、石漠化办的工作人员,大部分系技术业务骨干,几乎站(所)内部人员均有参与作案,分赃金额大小不同,同时牵涉项目实施地林业站(所)的个别人员。

2.作案手段相对单一。办案发现,林业局营林站、石漠化办工作人员与乡镇林业站相互勾结、沆瀣一气,“黄金搭档”共同作案,利用组织实施林业项目、经手管理专项资金的职务之便,形成截留侵吞专项资金的共识后,相互分工,各自从本人联系和组织实施的项目中截留提取资金后一起私分。案例二中,涉及的营林站有9名职工参与作案,分工各有不同,一些负责签订合同、一些负责编造资料、一些负责保管资金、一些负责检查验收,形成了作案同盟。

3.发案环节相对集中。涉案项目均为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包括退耕还林补植补造、石漠化治理封山育林、荒山造林、天保林项目资金。发案环节集中在合同签订弄虚作假、欺骗隐瞒专项资金真相、截留提取专项资金进行私分、监督验收流于形式。案例一中,涉案对象采取冒用亲属之名签订合同,以下达指标任务方式指令乡镇林业站发动群众义务性无偿实施,或以降低合同单价、隐瞒真实单价截留部分资金私分,或向群众隐瞒有劳务补助的事实真相、欺上瞒下将所有专项资金截留私分。

4.整体文化素质偏低。上述三个案例中,涉案人员有8人系中专以下文化水平,2人为大专以上文凭,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对相关涉林政策法律法规知之甚少,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80%以上到案后仍存在“截留分取专项资金系正当劳务报酬、仅违反政策规定、并未触犯刑律”等错误认识。

二、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发案的成因

1.教育不够扎实。一方面基层林业部门平时对干部职工的教育流于形式,开会学习停留在传达文件,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导致林业干部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深、对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了解不透,对制度的执行打折扣,尤其对什么是违纪、什么是违法等缺乏深刻认识,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如案例二中黄某等人到案后,均存在“大家都参与、法不责众”等错误意识,对自己参与侵吞私分不以为然、习以为常。另一方面,贪欲作祟,将党纪国法抛之脑后。如案例一中的孙某作为单位党组成员兼石漠化办主任,多年来对“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的警示何尝不是耳熟能详,但在巨大的金钱诱惑面前,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加之存有侥幸心理,尝到甜头后作案次数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思想放松改造,价值观扭曲,最终滑向犯罪深渊。

2.监督流于形式。一方面内部监督不到位,上级下拨涉林项目资金后,林业局下放权力,明确单位的营林站和石漠化办组织实施,而作案人利用组织实施的职务之便,欺上瞒下,自己组织实施、自己管理资金、自己组织验收,而局领导和上级林业部门对下检查监督不到位。查办的所有案件均为作案人自行冒用他人之名签订合同后,却以下达指标任务方式指令乡镇林业站动员群众实施,同时隐瞒应支付劳务费的事实真相;有的项目以乡林业站名义签订合同后,上下勾结弄虚作假,即“你实施我验收,我实施你验收,最后大家都有份”。另一方面外部监督缺失,项目实施前,对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封山育林等法律政策不宣传,社会群众不知晓,承包项目的自然人不了解真实价格,使得涉案人员采取降低合同单价、隐瞒真实价款截留专项资金私分提供了空间。

3.制度执行不力。一方面,基层林业部门对涉林项目资金的管理配套制度不健全,流程规章不完善,即使建有制度,也只是挂在墙上、停留在口号上、却未落实在行动上,从而为犯罪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对国家、省、市下发的涉林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法律政策制度执行不力,打折扣,搞变通,钻空子、踩边线。上述三个案例中,涉案人员均存在“国家鼓励干部职工参与植树造林,谁造林谁受益,其参与组织实施造林项目,提供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劳务付出,结余资金应归自己所有”的错误认识。

4.职责待遇不对等。从发案来看,大多数涉案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上,他们既要涉林项目的业务技术指导,还要组织完成各自联系的辖区补植补造、封山育林项目,工作量较大,而月收入又不高,且站里的经费经常短缺,付出与收入的落差使得部分林业干部心理失

去平衡,满腹牢骚,甚至消极对待工作,能少做就绝不多做,还走歪门邪道想法子赚取非法收入。如案例二中黄某等人作为单位的技术骨干,平时各自所联系乡镇的造林任务较重,由于工资收入相对较低,心理失衡导致铤而走险。

三、防范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教育警示。要把廉政教育、法治教育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常抓不懈,使廉政意识和法治意识深入人心。以法治讲座、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剖析教育等多种形式,使林业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学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腐抗变的能力。定期举办干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制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宣讲国家法规政策、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中林业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资金管理、项目实施、质量标准、验收程序等的规定,重点加强对违法违纪以及构成犯罪后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宣讲,提高干部防微杜渐、廉洁自律、勤政敬业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进一步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让人民群众监督退耕还林工程建设。

2.完善管理制度。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修订,针对退耕还林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项目合同签订、组织实施权限、资金管理拨付、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验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配套制度,把预防关口前移,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有效杜绝退耕还林中的职务犯罪隐患。建立首问责任制度,对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过程中,虚报冒领、违规使用资金而给农民群众造成损失的,成活率达不到标准的,坚决追究各级领导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措施,健全上下监督、群众监督的有效机制。落实恢复性司法制度,加强检察机关与林业部门的沟通协作,联合组织力量对所有涉案林业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和再度复查,对实施面积不足、成活率不高、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及时开展补植补造,确保涉林项目资金真正落到实处,推进地方生态环境建设。

3.强化内外监督。一是提升项目资金透明度。推进林务公开工作,加大对国家、省、市、县相关涉林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将涉林项目资金、实施地点范围、实施方式、实施种类数量、检查验收结果等向社会公示,让干部群众知晓,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暗箱操作空间。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加大上级部门对下监督检查力度,对拟实施的项目全程跟踪,从实施主体、质量、资金管理拨付、项目检查验收、后续管理维护等方面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并坚决问责;同时落实项目责任人制度,对拟实施的项目每名局领导要牵头负责到底,分管领导要加强跟踪检查,时刻提醒打招呼,杜绝犯罪发生的隐患,确保项目优质、资金安全、干部优秀。三是加强审计监督,每年度审计部门与林业系统纪检部门要强化对已实施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预警打招呼,坚决果断进行纠正,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4.推行预防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林业主管行政部门主动通报情况,加强同检察机关的联系,使检察机关对林业系统的工作情况、管理情况、国家拨付转项资金情况了解到位,及时发现情况堵塞漏洞;适时对职务犯罪与违法违纪案件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制订预防对策和措施,使专项预防成为常态。要加强两法衔接,建立案件通报和线索移送制度,林业系统主管部门收到群众举报涉林职务犯罪线索后,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主动配合查处;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大打击力度,使打击成为一种特殊的预防手段,以打促防,形成威慑,营造“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思想防线。

5.提高整体素质。针对当前基层林业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等各方面素质不高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高度的重视,及时出台措施,鼓励学历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才加入到林业工作之中,并对在职的林业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对涉林重点岗位、重要人员的针对性教育,让相关涉林政策规定入脑入心。适当提高林业工作人员的待遇,增强其工作积极性,从物质保障入手,提高基层林业干部各方面的待遇,在工作、生活方面予以关心、照顾,以促进队伍廉洁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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