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字刍议

2015-01-31 17:48杨超
枣庄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税收国家

杨超

(枣庄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山东枣庄 277160)

“税”字刍议

杨超

(枣庄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山东枣庄 277160)

税是人类社会一个古老和永恒的话题,它神秘又现实。从古至今,税既影响和决定了国家的存在与发展,又关乎百姓的生活与福祉。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有关“税”的许多问题,如什么是税?为什么会有税?它是什么时候产生和发展的?都有哪些种类?税与国家治理、社会文化发展,与百姓的生活有着怎样的关系?等等还不甚了解。下面就试图从回答这些基本问题说起,揭开税的面纱。

税;税法;税收法定;税收文化 ①

“税”字,英文Tax,读/tæks/,来自拉丁文的“Taxo”,包含必须忍受,必须负担的意思。[1](P171)“税”字,汉语读shui,四声,笔画数:12,部首:禾。“税”字为形声字,禾字旁表形,代表“税”的字意,兑,表声。兑(duì)与税(shuì)一音之转。从汉音拼音也可以看出,这两个字声母相异,韵母相同。现代汉语词典意为“国家向企业或集体、个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

许慎著《说文解字》中收录了“税”,释文:“税、租也、从禾、兑声。”[2](P142)翻译为现代汉语是:“税,按田亩收敛谷物,从禾,兑声。”

“税”字由“禾”与“兑”两字组成。其中,“禾”字指谷物,泛指农产品;“兑”字在古文里有上缴公家或送达的意思。如中国古代的漕运制度直到清代仍以“兑”相称,各地所解漕米直接运至北京的称“正兑”,运至通州的称“改兑”。所以,“税”字的本来含义是指社会成员向国家缴纳一部分农产品。[3](P14)

那么,在古老的中国,税是从什么时候产生的呢?据《史记·夏本纪》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侯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即夏商周三代都规定向国家贡献大约10%的农产品。夏、商、周是我国三个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当时的税收分别采取了贡、助、彻三种低级形式,是萌芽、雏形阶段的税收形式。

汉语中的“税”字,最早见于孔子所修鲁国编年史《春秋》一书中。书中记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初税亩”。《春秋》三传之一的《公羊传》中说:“初税亩者何?初者,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这说明,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正式确立起了中国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完全意义上的税收制度。

随着历史的发展,“税”字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最初的“税”字仅与农产品有关,与田亩相联系,而后来的“税”字则与各种产品和商品有关。

在“税”字的演变中,“税”字经常与“赋”、“租”、“捐”等字连用。(1)赋——赋税:“赋”字的最初含义是君主向臣属征发的军役和军用品,即“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汉书·刑法志》)。(2)租——租税:鲁国叫“税亩”,秦国则称“租禾”。“租”的含义是土地所有者让渡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税者,田租也。”(《汉书·食货志》)(3)捐——捐税:“捐”字的本来含义是自由献纳。捐与不捐,捐多捐少,皆出于应捐者的意愿。我国早在战国时期就有捐,秦代开始准许士民通过向政府捐款纳粮而买官职,历代效法,到清代而滥。后来,逐渐捐就成为经常性的财政资金筹集方式,遂称捐税。

古代的税多采用实物的形式,税种的名称异样。最早的征税官被称为“角人”。被称为“角人”的官员,负责征收山林中出产的象牙、鹿角、兽骨。据《汉书》记载,最早的牲畜税出现在西汉。汉代鼓励民间养马,公元103年开始对养马征税。除了马税以外,还对牛、羊征税,这叫“牲畜税”。东晋时,开始对行为征税,即“桁税”。“桁”就是“航”,意思是水上的浮桥。东晋时对过桥的行人征收过桥税,也就是“桁税”。在宋代,那时人们对酒征的税也叫“酒课”。您还知道在民间老鼠为什么叫“耗子”吗?其实跟税收也有关。在唐朝除征收农业税外,还要征收另一种附加税,叫“雀鼠耗”。“耗”就是损耗,“雀鼠耗”的意思就是为弥补雀鼠偷吃粮食,造成粮仓内粮食损耗而征收的一种税。后来人们就叫老鼠为“耗子”。在税收多年的发展过程中,还出现过许许多多非常有趣的税种名称,如与人和动物有关的税:人头税、狗头税、养狗税、牛皮税、牛头税、僧尼税、人税、猴子税;与房屋建筑有关的税:烟囱税、开窗税、灶台税、宅地税、进庙税;与人们日常行为有关的税:力役税、住税、出生税、过税、入狱税、乞讨税、骑马税、结婚税、离婚税、无子女税、乞丐税、丧礼税、时钟税、独身税等等。虽然这些名称在今天看来有点离奇古怪,或显荒唐滑稽,但确实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出现,有些还占据过一席之地。

在中国古代,虽然既有“税”字,也有“收”字,但却未将二者连缀成词。1916年,贾士毅在《民国财政史》一书中首次使用“税收”一词。1985年,“税收”一词列入《辞海》(试行本)为专有名词。[3](P15)

五千年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税收自古有之。中国古代以农立国,前后经历夏、商、周、秦、汉、三国、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辽金、元、明、清等历史阶段。由于中国是传统的农业国,最早征税的时候都是以粮食作为衡量的标准,官员的俸禄也是这样,所以就有俸禄多少石之说,就是说你当这个官,一年发给你多少粮食。所以,古代交税就是上缴给公家粮食(也称“公粮”),也就是一直成为我国历史上的主流税种——农业税,亦称“正税”、“正课”,以区别于其它“苛捐杂税”,在民间被习惯称呼为“皇粮国税”。皇粮国税,古已有之,中国老百姓对其早有认同。这在古人诗歌中多有反映:《诗经》中《小雅。大田》篇云:“有龠萋萋,兴雨祈祈,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这里说的公田私田,是指商代时实行的井田赋税制度,即借助民力助耕公田,以劳役地租代替交税。该诗以平常自然的口吻,赞美老天爷及时下雨,从而保证了公田、私田的丰收,间接反映出一种先公后私的古朴民风,这是最早对井田制予以褒扬的诗篇。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一直成为国家的重要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2005年12月29日,国家决定取消农业税,从2006年起,在中国存在数千年的农业税就此终结,数亿农民告别了“皇粮国税”的时代。这一天、这一年必将在中国税收史上永载史册。

税,因其历史悠久,演变复杂,形式纷繁,故而形成了人们认识上的诸多分歧,各推其说,莫衷一是,难求尽同。政治学家把税收视为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马克思说:“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奶娘,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说:“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经济学家把税收作为一种经济分配方式;财政学家则把税收看成一种财政收入形式;社会学家却把税收定为纳税人对社会的一种应尽的义务;19世纪美国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纳税人则把纳税看成是一种付出、牺牲、代价、是企业的成本、费用。从税收思想史来看也有多种观点,如公需说、保险说、交换说、社会政策说、债务关系说等。但总的说来,对税的认识人们也形成了下列共识:征税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缴纳主体是社会成员,即企业、个人等纳税人;客体是社会产品;税必须借助法律手段强制征收;税是无偿征收的,政府在征收税款时无需作等价交换;征税的目的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国家或政府主要以收税方式取得财政收入。总之,税对国家或政府来说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或政府的财政收入。税对纳税人来说则是一种牺牲、成本、费用、代价和义务。当今世界也流传着“纳税与死亡一样不可避免”说法,可见,税与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与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

税从产生那天开始从来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到了现代社会这种强制力是依国家制定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税收的法律化形式日益突显,税与法密切相连,税法就成为国家税收活动的重要依靠和保障。“无承诺则无课税”、“无代表则无课税”[4](P100)、“税收法定原则”、“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等理念早已深入人心。现代国家大多奉行立宪征税、依法征税的原则,即国家的一切税收活动,均以法定方式表现出来,税法已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法定原则以对征税权力的限制为其核心,与罪刑法定原则一起在近现代历史发展中分别担负着维护人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它不仅构成了法治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与源泉之一。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首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这无疑也将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予以充分肯定,表明在国家治理中,税收将会发挥更大作用。税收已经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分配问题,而且也是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大问题。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的《立法法》,第一次将“税收法定原则”镌刻其中,修订后的《立法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今后政府征税就不再那么“任性”了!

税有着悠久的历史,他既是一种收入,一种制度,也是一种文化。税收文化是文化在税收领域的反映和体现,主要包括税收思想、纳税意识、纳税心理、税收价值、税收信息、税收道德等诸多内容。税收文化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税收的发展而发展。为弘扬税收文化,枣庄市地税局在美丽的台儿庄运河古城内建立了中国首家运河税史馆,它旨在挖掘运河税收历史,保存运河税收历史文化足迹,为人们了解运河税收史提供一个窗口和平台。“运河税史馆,通过对运河税收文化、漕运与税收兴衰文史资料、图片及相关税收历史票据、古币税收实物、明清时期运河绘图及沙盘、运河税收专题片、税收与未来等方面的展示,不仅可以反映出京杭大运河千年税收发展史和大运河税收文化灿烂文明史,而且能够使税务工作者和广大纳税人更一步了解运河税收历史的古今脉络。”这是中国税收文化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

[1]翁礼华.皇粮国税[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

[2][汉]许慎撰,[宋]徐铉校订.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2013.

[3]马国强.税收学原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4]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吕 艳]

B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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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77(2015)03-0078-03

2015-04-26

杨超(1963-),男,安徽灵璧人,枣庄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财税理论与政策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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