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赘婿婚姻发展状况的研究

2015-01-31 17:48夏莹范聪聪
枣庄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女方婚姻养老

夏莹,范聪聪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农村赘婿婚姻发展状况的研究

夏莹,范聪聪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赘婿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模式在当代婚姻策略中有着刚性需求,对社会新陈代谢有着重要的意义。相比于城市,农村赘婿婚姻更为古老,探究的深度和广度大为增加。赘婿婚姻发展进程按照特征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秦汉及先秦、隋唐—明清、清末民国—1980年左右、1980年之后。通过文献分析和实地考察,赘婿婚姻的发展趋势有三个,即赘婿现象仍会受不同程度的歧视;打破惯例,依旧灵活多变,弹性大;最终消失或内生出新的婚姻模式。

赘婿婚姻;父权制;发展 ①

传统意义上的婚姻模式是男娶女嫁,婚姻居住模式是从夫居,这是中国父权制的产物。与主流婚姻模式对立的女娶男嫁的赘婿婚姻也有着很悠久的历史。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招婿婚姻逐渐成为解决新型社会问题的一个婚姻策略,对其有着社会需求,带来的社会意义得到了有关专家的高度评价。然而赘婿婚姻的研究多以某个区域、功能、个案、婚俗的分析,尚缺乏发展整体性的认识。笔者通过文献分析和实地考察,分析赘婿婚姻的概念、发展进程和发展趋向,理清其历史、现实和未来走向,从而对其发展有个比较笼统的认识。

一、赘婿婚姻的概念

赘婿又被称之为“倒插门女婿”、“上门女婿”、“入赘女婿”,赘婿婚姻指的是男女两性按照约定的风俗、伦理和法律的规范建立起来的夫妻关系,这种约定既包括在形式上结婚礼俗中男方婚姻支付相对较少、男方婚后搬去女方的大家庭居住,也包括生下的孩子随母姓、男子要承担赡养女方父母的责任等实质要件。

二、发展进程

中国的家扩大的路线是单系的,就是只包括父系这一方面,在父系原则下女婿和结了婚的女儿都是外家人[1](P42~43)。而儿子作为本家重要的血脉继承者,承担着扩大家族、开枝散叶、绵延后代的使命。家族的兴衰存亡一般都倚仗“男娶女嫁”的传统婚姻以延续父系血脉。因此,赘婿婚姻虽然是个古老的婚俗,但是其存在的比例一直是很小的。纵观历史,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按照不同阶段所具有的特征可以大致将其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秦汉及先秦

赘婿婚姻的起源很古老,早在母系氏族时期便有了男子入族女子部落的雏形,学界认为赘婿婚是母系社会从妻居的对偶婚的演变[2](P75)。《周礼》“凡嫁子、入妻者”之类的文字,反映了当时有着从妻居的习俗。“赘婿”一词最早见诸于《史记》的“淳于髡者,齐为赘婿也”,自此“赘婿”这个说法便被后人所沿用。在这个阶段,赘婿婚姻存在着一些特征:1.以实用性功能为主。“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这段时期的文献记载大都阐述了赘婿是因为家境贫寒,为解决衣食之忧才入赘。赘婿婚姻的主要功能和目的是为了存活,获取所需要的生存资源,典当为奴,是以实用型为主。2.赘婿地位低下。“赘”有累赘、多余之意,词汇产生之初便带有浓厚的歧视意味。“夫为寄猪(赘婿),杀亡无罪”“史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赘婿甚至被比喻成猪,拟物化,命如草芥,连被杀害也被认为是没有罪过,带有严重的偏见。在七科中,赘婿排在第三,除了难以进入仕途之外,还时常成为服兵役的对象。不仅如此,连赘婿之后都会受到其牵连,失去一些获取职位的资格。总而言之,赘婿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都很低微。

(二)隋唐——明清

隋唐时期,相比于之前文献的鲜少记载,此期间传奇小说、书信、诗等文学作品中赘婿婚姻的主题增多。中唐时期,赘婿婚姻相对较普遍[3],此后对赘婿婚姻的研究也逐渐增加。由于赘婿婚姻的封建性,此阶段它的发展特征较明显,造成了在相当长时间内人们对其的刻板印象:1.功能发生变化,保存性功能为主。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封建宗族思想的加固,社会对赘婿婚姻的存在原因得到了调整,由之前的实用性变为保存性为主。招婿成为拟制血亲的重要手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古人对子嗣的传承极为重视。赘婿婚姻存在的很大意义是为了绵延后代,子嗣冠以女方姓氏,以达到没有儿子却仍旧传宗接代的目的,继承香火。相比于实用性,此阶段赘婿婚姻对保存性的需求更为强烈。2.类型多样,权利增多。从元代开始,赘婿婚姻划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养老型、年限型,出舍型、归宗型[4](P2)。这相比于之前划一的养老型,给予了赘婿更多的选择,赋予了他们新的权利。地位相对提升,时空方面都不再一味地顺从女方家庭,能够有给孩子冠以自己姓氏和回归本家的可能性。赘婿们可以依照自身能力的强弱而与女方家族博弈,选择比较合适的赘婿类型。南宋起,《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指出“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给赘婿三分”赘婿也开始有了财产继承权。另外,元代禁止无故驱逐赘婿,发展到明清时代,律令公开表明逐婿当严厉处罚,赘婿不再被随意驱逐,权利有所增加。3.功利性明显,两大特殊群体入赘主动性强。科举制使得贫苦老百姓能够通过考试而步上仕途,有了鲤鱼跳龙门的重要一跃。这类出身寒门的士子,社会资源不足,出于前途的考虑,往往选择主动入赘富贵人家,相互投资,实现利益交换。此外,商贾入赘的主动性也高。自宋代起商业收入在财政中就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在重农抑商的环境下,商人的地位并不高,与士子的地位形成鲜明对比。商贾为追求自身名望和地域认同感,愿意入赘,委曲求全。

(三)清末民国——1980年左右

清末时期,列强打开了国门,战火硝烟四起。这个阶段,既有民族战争,也有不同阶层的内战,矛盾空前。战火连绵之际,有关赘婿婚姻的确切文献很少,只能从有关婚姻礼俗和事迹的点滴记载中予以推敲。在救亡图存的时刻,中国不再闭关锁国,一些先知引进了外国的新思想和文化,不同程度上改变了赘婿婚姻。综合可知,大致有以下改变:1.出现了婚姻自由的苗头。封建社会婚姻大事多为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采用包办婚姻。这样社会环境之下的赘婿婚姻,功利性很强,漠视子女个人意志。赘婿往往没有拒绝的权力,只能被动接受家长安排。再加之社会伦理对赘婿婚姻的不称道和父权意识的深植,理想上的夫权至上和现实的地位低下,赘婿往往心生不满,婚姻存续有悖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新思想的传播,特别是新文化运动的兴起,使得青年对爱情和婚姻的态度不再局限于家长包办,而是相对自由,重视个人意志。社会文化对赘婿婚姻也相对包容,青年不再一味排斥赘婿婚姻而被动接受,相当部分的赘婿是基于对女方的情感而自愿入赘,功利性减弱。2.赘婿婚姻在法律层面逐渐走向终结。民国八年大理院解释例统字第1002号:“入赘夫之父应以刑律尊亲属论”[5](P578),表明赘婿婚姻的亲属关系与传统婚姻无异,不再特殊化。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使得赘婿婚姻成立的要件和效力与其他婚姻形式一样,正常化。此后,婚姻法又不断更新,强调男女平等,不再对赘婿婚姻做任何特殊规定,赘婿婚姻一词消失于婚姻法律中,在法律层面宣告终结。

(四)1980年之后

改革开放后,人们受到了时代的洗礼,思想日益开放,能够接纳新事物,社会包容性强。社会转型使得赘婿婚姻呈现了新的特点:

1.通婚圈拓展。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使得社会流动加剧,农村生活不再封闭,剩余劳动力也不必被束缚在土地上。有新思想的农村青年纷纷流出本村,流入城市外出务工,开阔视野,去结识更为广阔的人群。以血缘和地缘为主的人际交往被新的交往方式所挑战,青年人交际圈得到极大的拓展。随之,赘婿婚姻的通婚圈也不再限于同村或邻村等较小的范围,而是延伸到更为宽广的区域。

2.赘婿形象有所改变,地位得到提高。1980年之前,赘婿给人的刻板印象是唯唯诺诺,出身贫寒,不能登上大雅之堂,没有话语权,低三下四,家庭支配权力缺位。改革开放后,配偶选择标准对人加以重视,赘婿的最佳族群转向了家庭经济薄弱而自身条件高于女方的男性青年。因此,相当部分的赘婿自身条件尚可,能够得到女方和女方家族的尊重,形象良好。在婚姻礼俗中,仪式和礼数都比以往周全,地位相对提升。

3.计划生育政策是助推器。计划生育的号召和实施以及男孩偏好使得出生性别比持续上升,男女性别比的失衡造成了婚姻压力。处于婚姻弱势地位的男青年在婚姻场域中竞争力低,而又不甘于单身,便采取了临时改系的方式自愿入赘女方家庭。另外,计划生育也使得无儿子的家庭增多,在几千年“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下,无儿子的情景使得他们产生养老危机,更愿意倾向于赘婿婚姻来得到“半个儿子”,满足家庭养老的需求。

三、发展趋势

从发展趋势来看,笔者认为赘婿婚姻发展趋势有三个,即赘婿现象仍会受不同程度的歧视;打破惯例,依旧灵活多变,弹性大;最终消失或内生出新的婚姻模式。

1.赘婿现象仍会受不同程度的歧视

赘婿婚姻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作为传统婚姻模式的补充而顽强地存在,但是不论在以前还是在现在,它所占的比例都很低。据已有文献记载,从1700~2000年间,赘婿婚姻约占婚姻总数的5~10%[6](P111)。这反映了即使在低生育率和性别失衡对赘婿婚姻有着刚性需求的情况下,这种婚姻模式依旧不是人们的热门选择。进入转型期后,社会体制有了改变,国家经济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伴随着物质文明的发展,精神文明也日益开化,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宣传氛围浓厚。但是由于文化的滞后性和封建思想的劣根性,人们对赘婿现象仍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说起入赘,人们一般会有“女高男低”的刻板印象,这种“男低”默认为男方家庭出身低和自身条件低,在婚姻梯度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毋庸置疑,这也是赘婿婚姻实用性的应有之义。然而由于事物的两面性,赘婿现象往往得到较消极的社会评价。人们将此看成男方能力不足的表现,“吃软饭”成了此类男性的代名词,认为这是男方舍弃名声、不劳而获、追求享乐的一种方式,从而看不起男性。他们将自己对妻子的“父权”转让成了女方家长对自己的“父权”,虽然这只是父权制的弹性调试,但是权力主客体却发生了变化,赘婿由原有的权力实施者变成了受众。权力的转让使得父权制根深蒂固的人们来说,是可耻的,也因此赘婿现象会长期受到歧视。追根究底,父权不灭,赘婿不能雪耻。综上所述,由现实的境遇可知,总体上人们对赘婿婚姻仍心存偏见。

2.打破惯例,依旧灵活多变,弹性大

赘婿婚姻的顽强性在于它不是呆板、单一的,而是能适时补救和调整,在不同的时期,根据赘婿婚姻与主流婚姻博弈的力量强弱,赘婿婚姻在具体内容和形式方面都会有所改变。例如秦汉之前的赘婿婚姻的期限是一辈子,男方须与女方大家庭一同居住,而元代则有了“归宗者”即男女双方约定一定的期限,待期满时男方可以回到自己的本家族。这在时间和居住模式上便不再局限于以往的规定,而是给予了赘婿新的期待。发展至今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赘婿婚姻模式的程序及约定修修补补,和成立之初相比已经推陈出新了。基于当下的社会事实和社会文化趋势,赘婿婚姻已经并且将不断地打破惯例,实现创新,从而维系生存。家庭权力结构方面,在“夫为妻纲”的封建残留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双重作用下,赘婿的家庭地位得到提升,权力不断增长,甚至在核心家庭中占据主导位置。婚姻情感层面凸显和性别挤压,带来了新突破即男女双方不一定遵从“女高男低”,优质的男方愿意下嫁女方,“男高女低”。总之,赘婿婚姻在短期内不会消除,而是不断变换以增强自身生命力。

3.最终消失或内生出新的婚姻模式

赘婿婚姻涉及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养老、姓氏、财产、居住这几个方面,它存在的价值也在于此。短时期内这些价值对赘婿婚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长远来看,赘婿婚姻的发展趋势是发生实质变化,直至消失或者内生出新的婚姻模式。这样的大势是时代所赋予的,不可避免:第一,养老制度的逐渐健全。除了传统的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外,社区养老模式也在逐渐被重视和实践,社会支持的力度增大。未来包括养老制度在内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都会日益改善,各项福利指数高,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能够逐渐实现社会养老和精神养老。多重养老方式和日益人性的人文关怀使得“养老防老”的思想观念日益淡化,赘婿婚姻核心内容中“招婿养老”的存在基础会逐渐消失。第二,家庭规模的小型化。与以往的大家族不同,现在的青年倾向于选择核心家庭即两代人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的成员是夫妻两人及其未婚孩子[7](P170)。在这样的家庭中,夫妻关系重于亲子关系,夫妻成了主轴,他们与双方长辈分开居住,而不再是“从妻居”或“从夫居”,对女方宗族姓氏的延续不太关注。于是,赘婿婚姻的居住模式面临极大的挑战,姓氏传承的断链也不再大逆不道。第三,生育政策的调整。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单独两孩政策依法启动实施[8]。赘婿婚姻的存在必然会受到生育政策蝴蝶效应的影响,其存在基础之一便是独女户的无奈选择。而单独二孩政策必定会减少独女户,换言之,赘婿婚姻的数量也会随之减少。

在时代的发展过程中,“客居姑爷”、“两头走”之类的流动婚姻居住模式便是对“从妻居”挑战的端倪,赘婿婚姻的核心内容将会逐渐弱化,性质发生改变,直至消失。当然如果其能与时俱进做出调整,那么赘婿婚姻便会改头换面,内生出新的婚姻模式。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2007.

[2]盛义.略论赘婚[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1,(6).

[3]李伟峰.香火接续:传统社会的招赘婚姻研究[D].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1.

[4]李树茁,勒小怡.当代中国农村的招赘婚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5]郭卫.大理院判决例全书[M].台北:成文出版社,1972.

[6]李中清,王丰.人类的四分之一:马尔萨斯的神话与中国的现实[M].北京:三联书店,1997.

[7]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8]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京闭幕[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2/28/c_118748917.htm.

[责任编辑:吕 艳]

C913.13

A

1004-7077(2015)03-0096-04

2015-04-27

夏莹(1990-),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村社会学和女性学研究。范聪聪(1990-),女,山东滕州人,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村社会学和女性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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