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土地案件的法律破局之路

2015-02-01 03:20张蓬勃
资源导刊 2015年9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城乡规划行政处罚

◎张蓬勃

一起土地案件的法律破局之路

◎张蓬勃

甲公司建围墙将相邻乙公司的500多平方米土地圈占,国土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着手调查。经查证该幅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在乙公司名下,因此甲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占地。国土部门随即立案,并按法定程序向甲公司依次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上述文书中告知了甲公司可以行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复议和向法院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甲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后又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该案未能顺利结案的困局涉及两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第一,国土部门由于没有强制执行权,是否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由于《土地管理法》并未赋予国土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权力,所以国土部门应依据上述条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却以2013年4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为由拒绝受理国土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该批复内容如下: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看似冲突的两个规定,其实并不矛盾。由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法律的确赋予了城乡规划部门针对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城乡规划部门无须向法院申请便可自行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但本案是由国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国土部门不是《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主体,因此国土部门便没有权力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不再受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由城乡规划部门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非诉申请,并不是不受理一切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申请。针对《土地管理法》并未赋予国土部门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权力的现实考量,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国土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申请。

第二,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甲公司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但法院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片面地将所有涉及不动产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按20年计算并受理了该案。法院忽略了该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20年起诉期限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本案中,国土部门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告知了甲公司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复议和向法院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甲公司逾期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驳回甲公司起诉。

不是法律规定使案件步履维艰,而是对法律的理解所致。土地违法案件的顺利查处不是国土部门单打独斗能够实现的,也离不开相关部门在个案法律理解上的支持。

(作者单位:开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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