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区范围内私搭乱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查处吗?

2015-02-01 03:20陈战杰
资源导刊 2015年9期
关键词:规划区强制执行城乡规划

◎陈战杰

规划区范围内私搭乱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查处吗?

◎陈战杰

问:

我局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中遇到以下几个问题,望您在百忙中给予解答指导:

一、正在施工的违法占地行为(如建好地基或建好了墙体没有封顶),国土部门可否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强行拆除是否可解释为强行制止?有何风险?

二、国土资源部门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已受理,未能强制执行,但政府要求国土资源部门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在法院没有下达强制执行裁决书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能否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是否有法律依据?对国土部门有何风险?

三、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程序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局认为已依法履职到位。但社会上不认可,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及时制止住,导致当事人将房屋建好,成为既成事实,从而要求追究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

请问,面对这种局面,国土部门应当如何应对?

一读者

答:

根据你局提出的问题可以归纳为怎么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首先明确国土资源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的职责。下面从五个方面予以答复。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私搭乱建的,由规划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查处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最高人民法院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提到:“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其中的“非诉”是指“不是诉讼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已经划入城市范围的“城中村”,对该区域的私搭乱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需要强调的是,《城乡规划法》已经授权城乡规划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权力,规划部门不得推诿,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占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查处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规划区包括了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区域违法建设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查处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章的规定操作。需要拆除的,按照第八十三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没有授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权力,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国土部门以执法为由,自己出面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就是违法行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国土部门自己承担。

三、坚持程序正义

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法律规定有程序和实体,为了避免行政权力伤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程序和实体二者之间,程序重于实体,首先要坚持程序正义,不坚持程序正义就是最大的腐败。绝对不是不管谁执法,只要落实法律规定就行。法律规定应该由黑猫履行的职责,白猫就无权插手。在履行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该预先告知的必须告知,该等待若干天的必须耐心等待若干天,一点都不能越轨,越轨就是政府违法。

政府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做到行政主体合法、方式合法、事实清楚、有法律依据、按照规定期限,按部就班一步一步操作。

四、对人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

我国的各种法律规定多是从1979年才开始逐步制定的,人民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都习惯于行政命令,简单粗暴,不习惯依法行政;而人民信访不信法,经常演变成为群体事件。

从2015年5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修改版就开始施行了,各地行政诉讼案件呈现井喷状况,新版《行政诉讼法》赋予社区居民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状告政府便利的诉讼条件,几乎没有门槛。这倒逼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否则相关部门的首长就可能被推上法庭被告席成为被告,这是符合习近平同志依法治国理念的,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点。

社会各界和监督管理部门从工作出发,提出监督意见,这是履行职责的行为,国土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都应该理解和支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首先应当明白自己的职责,坚持法律授予自己的权力和职责。否则的话,社会各界只要是一见到占用土地私搭乱建,马上想到这是国土部门的职责,指责国土部门;而国土部门一旦受到指责,往往会深感羞愧,没脸见人,认真检讨自己“工作不力”的“渎职行为”。一定要避免这种糊涂人打糊涂仗的状况发生。

职责错位是要引起行政诉讼的,政府将陷于麻烦之中。

国土部门首先应当坚守法律授予的职责,做到不推诿不越权,明白自己的职责所在,引用法律条文,尽到给领导们提示的义务。确实属于自己工作漏洞的,应当勇于承担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建议你局区别情况,确实属于国土部门职责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一步步操作,最后才给法院发申请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对依法不属于国土部门职责的,应当给有关领导提交一个报告,引用法律条文,说明应当属于哪个部门的职责,以免产生误会。

(本文摘自即将出版的《国土资源170个怎么办》一书。欲购此书,请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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