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模式探究——以武汉地区高校为例

2015-02-06 18:43陶思绮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笔录听证会处分

陶思绮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而听证程序是指有关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下达处罚决定,在作出决定前通过召集有关利害关系人以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的法律制度。其本质上是第三方主持下的争议解决程序,因此它与庭审程序有很多相通之处,需维系中立第三方下争议双方平等对峙的格局,具备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素。这样的一个程序被运用于大学生违纪处分中不得不说是一个进步,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许多缺陷,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反思。

一、大学生违纪处分中听证程序模式现状

听证制度在我国是个“舶来品”。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的价格审查制度,可以说是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此后,有关省市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①。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从以上可看出,在我国,听证程序主要使用于立法、行政方面,特别是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最为普遍,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法律关系当中。

然而,近十几年来,因学校作出违纪处分而引发的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据调查每年每所高校只是因考试违规而受到违纪处分就有大约100-200人,其中受到记过处分的平均有80人,留校察看处分的就有15人左右,更严重的开除学籍处分的也平均有5人,那全国2000多所高校整合下来,每年受到严重违纪处分的学生数量就是一笔不小的数据了,这还并未包括因其他原因受处分的学子,如何保护这类群体的利益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

在200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申诉制度以前,大多数学生都寻求司法诉讼方式解决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如1999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1996刘燕文诉北京大学等等,然而,中国是“厌诉”的国度,家丑不可外扬,学生告母校是不可思议的,往往即使“赢得了判决”,却“输了诉讼”;2005年之后,情况有所变化,如在2005-06-16京华时报有“北京规范违纪学生处分程序高校开除学生先听证”②为题的文章;相继而出的是2005年12月13日,在新华社社会新闻版面刊登了“武汉一高校处分考试违纪学生实行听证后‘改判’”的文章;2008年12月浙江工商大学制定了《浙江工商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将听证程序搬进了校园,在2009年经过修改后在2010年即得到了实施③;此外2011年10月甘肃政法学院也出台《甘肃政法学院叙述违纪处分听证规则(试行)》;而且2013年搜狐教育记录了一名13届浙大毕业生因毕业证而产生纠纷,呼吁听证程序的事件④……以上的种种事件表明,越来越多校内纠纷都选择了听证途径来解决,也越来越多的高校制定并颁布听证程序,可见,听证不仅能缓解直接诉讼造成的不利影响,也在学生权益保护上作出重大贡献。然而事实是,这些制定了听证程序的高校仍然只是寥寥几十所,这与全国2000多所的基数相比,相距太远。作为一项能将学生权益保护力度最大化,使处理结果更加合理公正化的救济方式,不得不说是高校申诉制度中的缺憾。

二、大学生违纪处分中听证程序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笔者就目前各高校(主要为武汉地区)针对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现有的相关规定做了收集、统计和分析,发现多数学校在听证程序方面的规定都涉及到了听证受理机关的确定,与会人员的组成类别,与会人员权利义务的确定,听证过程公开与否⑤,听证笔录制作及其效力以及听证会期限等方面。然而,尽管这些高校对以上几点作了概述,但这些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程序性规则的缺失

根据七所高校关于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的规定程度,可将其分为两类:提及式与深入式。这两种模式下的听证规则都各自存在着如下弊端:

1.提及式

大多数的高校在《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关于书面申诉制度的规定非常完善,但对于听证会形式的申诉的有关规定,只是点拨式⑥的提出,大都仅仅在处理办法中提到“听证”,可并未具体的规定听证实施细节。何时进行听证,如何进行听证都无据可依,受处分学生即使想通过听证的方式进行申诉,也无从下手,只有被动的选择书面申诉,甚至放弃维护权益,这无疑会导致申诉制度最终形同虚设。

2.深入式

相对于“提及式”而言,深入式已经有很大的进步,在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申诉程序中,则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听证程序一些基本的实施规则,但它的主要问题在于:虽然制定了听证程序性规则,但该类规则在整个申诉制度中却显得略有些零散、混乱,未有系统性的专章或专节对听证程序进行规定,更多的是穿插于书面申诉规则中,分散地缺乏逻辑性地冒出些关于听证的规定,不易理清听证从申请到举行到结果执行的流程,反而更容易让申请听证的受处分学生“望而却步”,不了了之。

此外,在这些散乱的规则中,仍存在以下几点不妥之处:

(1)听证受理范围的缺失。许多高校的《申诉处理办法》中都未明确的指出5种违纪处分⑦中的哪些种类可以或应当适用听证会形式的听证。对校方来说,受理范围的不明确性会导致申诉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审核听证准入标准带有极大的主观性:对学生来说,没有一个统一的申诉标准,往往使一些本应进行申诉的学生被拒绝,自身申诉权利不能得到行使。

(2)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比例不清。某些高校只是粗略地规定了申委会组成人数,而针对组成人员类别的比例分配却未作说明,事实上,往往领导占据着较大的比重,学生权益的代表仍处于微弱的地位,这直接影响申诉委员会作出的一系列决定的公正性。

(3)听证会形式各异。据调查,各高校目前存在的听证会有三种模式:①另行挑选主持人主持听证会,最后由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作出处理决定;②单独设立听证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专职负责听证会的相关事宜,并作出处理决定;③从申诉委员中挑选出人员临时组成听证处理小组,主持听证会,并作出处理决定。笔者认为,前两者是有可取性的,而后一种值得怀疑,因为本来就是由申委会决定该处分决定是否听证,就已经有了一个对案件初步的判断,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很容易导致最后听证处理结果带有偏颇。

(4)听证人员回避问题。在很多高校规定的听证制度中,都规定了回避制度,但是却未对人员回避后人员如何替补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5)听证笔录的公开与否。大多数的高校在确定如何作出听证处理结果时都明确的指出应以笔录为最终的依据,但却未对笔录是否对大众公开作出规定,如此一来,公众就无法查明、监督其是否真实得按照笔录作出的听证处理决定。

(二)执行阶段保障缺失

1.处理结果缺乏强制性和外部监督。许多高校现行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对于听证委员会做出的听证结果,都是建议性质⑧,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该决定能否有效执行也是值得怀疑的。

2.后续的司法救济。针对学生对听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或者作出不受理决定时,往往规定可向教育厅提交书面诉讼,然而这条仅有的途径仍是行政手段,“自家人管自家人”,救济途径单一是不足以保障学生权益的。

三、大学生违纪处分中听证程序模式调查问卷情况分析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开展了针对“高校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模式”为主题的调查研究,通过收集当代大学生对听证程序上述某些方面的意见,以兹完善现有的听证程序模式,增强其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使之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以武汉地区的七所高校为例,对其发放了356份问卷调查,其中1份无效,问卷有效率为98‰。

(一)调查对象基本分析

1.此次的调查对象均为武汉地区的七所高校,分别为武汉理工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且均为七所高校的在校生,包含了本科生以及研究生,且本科生中的大一、大二、大三、大四均包含在内。调差对象的范围及层次都是较为广泛的。此次调查的高校均为211高校,还包含了两所985高校。

2.据数据显示,86.8%的学生都不知道有学校是否存在听证程序,这表明大多数学生对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是无知的,直接引起的后果就是学生在校权益收到侵犯时,是不会懂得如何维护自身利益的,这也表明国家应尽快促使各高校建立完善的听证程序,在校园内进行推广,提升听证程序的知名度,增强现代大学生法律维权的意识。

(二)调查问卷分析

1.针对上述听证程序关于听证受理范围的缺失问题,根据问卷得出的数据显示,认为可以听证的违纪处分有309人选择开除学籍,占36.2%;224人选择留校察看,占28.3%;203人选择记过,占18.9%;117人现在严重警告,占10.9%;61人选择警告,占5.7%。可见,更得民心的是较为严重的违纪处分,集中在开除学籍和留校察看两项上。

2.针对听证会模式的问题,如笔者上述所说,目前各高校听证会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笔者更赞成前两种,但笔者也提出设想,是否可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⑨共同投票决定,因此关于该项问题,当代大学生更倾向于哪类模式,调查数据显示198人选择听证人员投票,占总人数的55.9%;143人选择听证委员会,占40.4%;13人选择主持人,占3.7%。从这些数据中可以明显发现听证参加人员投票是最符合学生意见的,投票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决定处分内容的,综合上述的三种处分决定权的归属主体模式,参加人员投票模式因其组成人员的多样性,促使处分决定的作出也具有较大的中立性、客观性,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学生的权益,在学生看来是一种很好的处分决定作出方式。

3.针对听证笔录是否应该公开的问题,数据显示有229人选择公开,占64.7%;125人选择不公开,占35.5%。听证笔录是对整个听证会真实情况的再现,是检验听证处理结果公正合理的依据,学校是否充分尊重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是衡量听证制度真伪及听证程序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一块试金石。大部分的学生选择公开笔录也正是看到了笔录在整个听证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开更能加大监督力度。

4.针对听证结果不服是否可以上诉的问题,据调查显示有195名学生认为可以,占54.9%;123名学生认为视违纪处分种类而定的,占34.6%;37名学生认为不可以,占10.4%。若单纯的从数量上看寻求司法救济明显是获得了绝大多数学生的支持,是一个优势选项,但是同时也可以看出仍有部分学生选择视违纪处分种类而定,是考虑到对于较轻程度的违纪处分譬如警告,严重警告等,提起上诉显然是不合情理的。笔者认为,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能经过听证会形式审理的违纪处分决定就已经将此类轻度的处分排除在外。

四、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完善对策

大学生受到处分后,理应赋予其相应的救济权利。听证程序的开展与完善对于学校法制建设和大学生的权利保护起着日益关键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于武汉七所高校听证程序的调查研究,并结合了高校的一些经验教训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

(一)校方增强对于听证程序的重视,并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学校是展开听证模式并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上述分析,学校对于听证程序的重视程度和普及度都还远远不够,充分发挥学校的作用,让规章制度进入学生的生活,正是顺利开展听证模式的第一步。

(二)丰富和细化听证程序性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

高校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屈指可数,造成想要维权的学生不知道该如何行使听证权,只有通过具体化听证程序的操作过程,才能使听证程序切实可行,特别是对听证结果又决定性影响的因素,譬如回避替补、笔录公开、听证会模式等。学校在此方面可以有两种方式:(1)直接在《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利用专章或者专节来规定听证程序相关事项;(2)另行订立一个独立于《申诉处理办法》的《听证程序条例》。无论哪种方式,都可以使得整个听证制度体系化,规范化,避免了目前分散、凌乱的弊端。

(三)平衡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比例,强化其独立性

这是目前绝大多数的高校听证制度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比例来“软化”学校内部对申委会无形的压力,是较为可行的做法,既不会违背《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对组成人员类别的要求,有保障了申委会中立的地位,一举两得。

(四)植入高校内部监督机构,增加司法救济途径

由于申诉制度的本身及程序的不成熟,没有书面化的听证处理结果后续保障制度,听证处理决定又常常被界定为建议性,因此常常很难得到贯彻执行。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增设高校内部监督机构,专门审查听证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而对于听证处理结果不服的,增加诉讼救济途径,打破“行政-行政”的管理监督模式,扩大学生权利保护的范围,增强执行力度。

五、结语

对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模式的探究,不论是对高校教学管理带来更加合理化、人性化的管理模式,还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也是法治中国理念在校园里的一次展现。从学校层面出发,在日常的教学活动过程中,难免会处理到学生违纪违规的事务,如何对学生进行处罚,怎样处罚,处罚是否得当,都是校方要考虑的问题,处理不公必然会加剧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甚至引发冲突;从学生层面讲,大学四年生活,是多姿彩的,当然也会有一些学生犯错误,触犯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当面对学校的处罚时,难道只能处于被动的接受?面对不公的决定,难道也只能默默执行?显然,学生需要有应对这种风险的缓冲机制;从社会层面讲,当前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建设,让自由、民主深入到每一个人心中去,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处理违纪处分事件的意义。

因此,对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模式探究,并建立完善一个具有普适性的高校违纪处分听证模式,是十分有必要的。当然,要将理论付诸于实践,将制度践行于生活,并不是说说这么简单,这需要我们继续在领域内摸索,不断前行。

[ 注 释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②北京市教委公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③2010年11月6日在中国教育部有登载“浙江工商大学首开学生不利处分听证会”的报道.

④2013年7月搜狐教育“浙江大学毕业证书盖书记章?听证程序不可缺.”

⑤<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⑥例如<武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与处理案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也可以采取询问、听证、查阅、复制等适当方式收集材料和证据,有关当事人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再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案件”.

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⑧如<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办法>第十六条“对于作出变更和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报告提交学校重新研究作出决定”.

⑨除主持人或者听证委员会,听证申请方,听证被申请方外参加听证会整个审理流程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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