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是否成为暴力少年免罚的“护身符”?

2015-02-06 16:38余倩倩
法制博览 2015年23期
关键词:工读学校刑责护身符

余倩倩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一次次的震撼着大众的内心,特别是今年五月份以来,发生在各地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不断通过互联网被报出,下手之狠,情节之恶劣,令社会震惊。所以,我们要更加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进行探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

Juvenile delinquency,又称:青少年犯罪,在我国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所做出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作出的相关报告,可以看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小龄化现象非常明显,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以十四岁到十六岁的居多,占总量的三分之二左右。更甚者,“13岁犯罪”现象突出,部分学生甚至觉得“14 岁杀人放火肯定没事”,很多少年犯明白,十四岁之前能大干一场,十六岁之前也可以干,但是到十六岁之后就要停止,这些人是知法犯法。

二、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就不能以年龄来逃避刑责;而14 周岁以上未达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有条件的承刑责;第三种是未达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则无需承刑责。

然而,像中国大陆这样坚决使用14 周岁来确定负刑责与否的国家并不多。例如,在英国,最低承担刑责的年龄是10 周岁:再如,在美国,刑事责任年龄在不同的州可能不同,在适用普通法规则的州中,14 岁以上就能负刑事责任了,低于14 岁被默认“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控方有证据证明7 至14 岁的被告有责任能力的,就不能以未达法定年龄作为辩护理由而是应承责,这就是所谓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三、低龄人犯罪的处理

(一)国外相关规定

在美国,在对未成年人的法庭审理结果中,有约70%的未成年人是以非监禁方式来处理的,例如是缓刑、罚款等。但如果法官认为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仍很大,就有可能将其送到如训练学校、青少年改造中心等限制其人身自由。还有,法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未成年人的父母也会受到审判。

(二)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任何罪,都不负刑事责任。而十四周岁以上未达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重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还规定,因不达法定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二是由政府收容教养。

另外,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除了管教和收容教养之外,还可送入工读学校进行矫正教育。

四、存在问题及笔者观点

除了刑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还有父母学校的严加管教、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正以及收容教养三种处理方式。

(一)工读学校

工读学校是我国为十三岁到十七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并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未成年人开设的一种特殊学校。这些人从普通的中小学退学、被开除,或者被学校认为在本校学习已不合适,但又没达到送去少管所程度,所以被送入工读学校学习。

然而,工读教育是有条件的:必须经本人、其家长还有其所在学校的同意,才能送入工读学校。当然,工读学校太具有标志性,作为父母的肯定是不愿意把自己的孩子送到这样学校里去,所以工读学校的现状也是及其不乐观的。

(二)收容教养

而对于收容教养,因为我国的劳教制度的废除导致了收容教养措施没了执行的场合,故很多省市其实已经放弃了决定收容教养。

(三)笔者观点

综上所述,我们正面临一个困境,一个未填补法律漏洞正在影响我们的生活,破坏社会的和谐。对此,本人认为,首先,我们能否降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起始年龄。因为不能否认的是,现在的孩子的发育至少比20年前提前2-3年,心理也很“早熟”。所以,继续以十四岁作为未成年人承担刑责的年龄的起点可能已不太合适。

其次,相对于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对低龄且不负刑事责任的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理的具体规定来说,我国的规定确实是强制力不够,实施的可能性也较低。所以,我们是否可以增加制定这方面的相关规定,让那些“知法犯法”的未成年人不再“恶意”犯罪,用有力的惩处手段来震慑他们。

[1]“少年暴力案件频发:年龄是免罚护身符”[EB/OL].http://news.ifeng.com/a/20150703/44095790_0.shtml.

[2]“霸凌不断:能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EB/OL].http://news.hexun.com/2015-06-24/176979803.html.

[3]李慧翔.未成年不是挡箭牌美国惩治恶童的司法程序[N].南方周末,2014-01-09.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EB/OL].新华网,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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