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监督民事虚假诉讼正当性研究

2015-02-07 05:57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检察院民事秩序

陈 逸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湖州 313000

一、引言

检察院发挥着作用,一般而言都是在公法领域比较多,对于私法范围内的检查监督,则是多数针对法院已经存在的判决和决定。但是需要承认的是,面对民事虚假诉讼这种既浪费司法资源也破坏正常的司法秩序的行为,的确是对于正常的公共利益造成了巨大的侵害。民事虚假诉讼等同于利用司法资源实现不正当自身利益,而且是通过欺骗等手段对于正常司法的占用和破坏,也必然地引起对于正常秩序的损坏以及人民对司法公正性评价的下降。这样的行为,也不可能仅仅依靠法院从事后进行纠正,或者进行被动性的审查,需要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主动地参与进来,针对这样的行为来行使权力。

二、民事虚假诉讼概述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进行串通或者欺骗,虚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以及运用虚假证据和公证文件进行诉讼,利用司法判决来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而民事审判因为双方的地位比较平等,对于证据的重视也最为重要,因而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区。虚假所能够可能出现在诉讼阶段中,也可能出现在诉讼完结的执行阶段中,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也不限于案件当事人,可能包括案外第三人,这些情况有一定的复杂性,也需要在进行监督时加以考虑。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

虚假诉讼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主观恶意和虚假性,其主要事实和关系都处于虚构而成,所谓的合法权益完全是出于欺骗的目的而编造出来的,并非能够真正实现,并且恢复正常秩序的状况。而这样的行为,则是出于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为了攫取利益,故意的利用司法制度,从而进行的整个的欺诈性质的行为[1]。总的说来,虚假诉讼自始至终,都不可能具有效力。

(三)对于民事虚假诉讼进行检查监督的必须性

虚假诉讼对于正常的法律秩序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也进一步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正常社会风气的破坏,因此必须要进行审查和追责。但是仅仅依靠法院的监督,由于比较被动和事后审查的问题,在效率方面会产生一定的问题,因此也需要进行检察院的介入,从诉讼的开始到进行中间进行有效的控制。

三、虚假诉讼检查监督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对于虚假诉讼缺少预先审查和预防

现阶段法院对于虚假诉讼一般不作事先的审查,大部分都是在诉讼过程中对其所提供的证据证言进行审核,以及诉讼结束之后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复核。而对于检察院来说,由于缺少民事诉讼的介入方式,一般而言都需要对于已经形成的判决结果进行审查监督,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这样的被动设计使得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的监督方面比较无力,也进一步导致了对于民事虚假诉讼审核的问题出现。

(二)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的检察具有局限性

在调控审查方面,由于检查机关的主要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抗诉需要在形成判决结果之后进行,而检察建议的效力比较弱。尤其是面对出现调解的虚假诉讼,由于不能够进行抗诉,更是毫无发挥的空间。如果检察院主动的申请再审,一则时间迁延,导致证据收集不易,二则需要法院自行决定审理与否和方式,并不会产生太好的结果。

在收集证据和进行调查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困难,由于虚假诉讼基本不涉及犯罪,一般而言监察机关并没有自行侦查的权力,而这方面的缺失也使得在进行检查监督业务的时候缺少足够的力度[2]。

四、完善对于民事虚假诉讼中的检查监督问题

(一)加强检察院和法院的合作,扩大民事案件的检察院准入机制

针对虚假诉讼必须对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分工合作进行进一步的联系,在民事诉讼方面也应当给与检察机关一定的主动参与权,从而可以自行行使检察权利来对抗虚假诉讼的存在。法院也应当将涉嫌虚假诉讼的案卷资料分享给检查机关进行审查,检查机关审查之后,认为严重的应当立案并且移交侦查机关,其他的应当根据违反诉讼法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罚。通过法院和检察院在职权和信息方面的沟通,从而达到对于虚假诉讼的最大程度的防控。

(二)综合运用监督方式,从多个方面和角度进行检查监督行为

在面对虚假诉讼的猖獗的时候,检察机关需要发挥的不仅仅是的抗诉的办法,也需要进行多种监督方式的综合应用,才能够保证有效率的面对眼前的难题。一方面需要进行违法调查和重点监控,从事先进行足够的审核;另一方面也需要对于法院等机关进行检察建议,以及审核监督的方式从时间的发生阶段进行调控。通过结合的运用,也能够保证发挥更好的效果。

五、结语

相对于直接受到虚假诉讼所困扰的法院系统,检察院也需要主动的落实和履行职能,配合法院将对于诉讼的监督工作搞好,对于自身的发展,以及法律秩序的塑造,都是有着良好的作用的。

[1]毕慧.论虚假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J].浙江学刊,2010(3).

[2]蒋建敏等.虚假民事诉讼之规制—以检察监督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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